一、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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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79
颗粒名称: 一、沿革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77-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清末至1992年福建省林业检察机构的沿革发展情况。
关键词: 机构沿革 检察机构 福建省

内容

清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是年6月,闽浙总督彭松寿向清政府奏设省城及商埠审判厅。清宣统二年,获准后于下半年开始筹建,宣统三年四月在建立福建高等审判厅的同时,成立福建高等检察厅,址于按司衙门(今福州市鼓东路省民政厅院内)。随后,福州地方检察厅和厦门商埠检察厅亦相继建立d同年十月,辛亥革命,福建光复,官吏星散,检察机构也就不复存在。
  民国元年(1912年),福建都督府成立,重设福建高等检察厅,福州设地方检察厅;闽清、闽县、侯官设初级检察厅。福州由于工商业发达,外侨多,还在南台(今台江)设商埠检察厅和华洋检察厅。不久,闽县与侯官合并,改设闽侯县初级检察厅。厦门设思明地方检察厅。未设置检察厅的地方,由知县兼理检察事务。
  民国4年(1915年),根据北洋政府修改的《法院编制法》,废除设置于各县的初级检察厅,撤销南台商埠检察厅和华洋检察厅,并改闽侯县初级检察厅为地方检察厅。
  民国15年(1926年),国民革命军进驻福建,成立福建政务委员会。废除审判厅和检察厅建制,改审判厅为法院,于法院内配置检察官。民国21年(1932年),国民政府通过新的《法院组织法》,恢复设置检察机关,设立福建高等法院检察处。翌年,十九路军发动事变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废除检察机关,改由人民直接控诉。闽变失败后,又恢复设置检察机关。至民国26年,福建设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下设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5个,地方法院检察处6个。
  民国27年(1938年),因福建财政困难,龙溪(第三)、晋江(第四)、莆田(第五)分院检察处停办。是年5月,日军进攻厦门、福州,人心惶惶,内迁工作全面展开。省高等法院检察处随省政府迁驻永安,思明分院检察处迁驻龙岩,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迁驻该县沙提乡。民国30~33年,先后恢复晋江分院检察处,改为第三分院;又设闽侯、福安为第四、第五分院检察处,并增设永安、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抗日战争胜利后,闽侯分院检察处改为福州地方法院检察处。又增设长汀、建阳、仙游、龙岩、福安、福清、连江、长乐、上杭、惠安地方法院检察处。直到民国38年8月止,全省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仍维持有5个,地方法院检察处则增至18个。
  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1950年工作纲要》,要求各地按行政区划,自上而下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是年8月,福建人民检察署成立。
  从1950年至1952年1月,全省10个专、市检察署亦相继于下列时间建立: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建阳分署,1950年12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南平分署,1950年12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闽侯分署,1951年1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福安分署,1951年3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龙溪分署,1951年7月。
  厦门市人民检察署,1951年8月。
  福州市人民检察署,1951年10月。福建省人民检察署龙岩分署,1951年10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晋江分署,1951年11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永安分署,1952年1月。
  1951年5月,首届全省检察长会议后,至当年9月,全省10个分、市署中有5个分署建立县署17个。其中:建阳分署已建县署的有建阳、建瓯;南平分署已建县署的有南平;闽侯分署已建县署的有闽侯、长乐、福清、连江;晋江分署已建县署的有莆田、晋江、仙游、南安、同安;龙溪分署已建县署的有龙溪、海澄、平和、漳浦、诏安。至1954年5月,全省检察机构已增至33个。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省署于1955年3月依法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由重点发展转入普遍建立。至1956年末,全省除金门外,已按行政区划在69个县建立县人民检察院。连同省院和10个分、市院,共设80个检察机构。1956年下半年起,由于全省行政区划变动,检察机构设置有所变化,撤销建阳、永安、闽侯等3个分院,分、市院减少至7个。撤销水吉县,闽侯改为直属县,福州增设3个区院,厦门增设2个区院。至1956年底,全省共设78个检察机构。
  1957~1960年,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冲击,特别是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刮起的“取消风”,不少地方的公、检、法三家实行合署办公,甚至合并成立所谓的“政法公安部”或“政法办公室”。至1960年,全省有49个县(市)的检察机关,实行上述的合署或合并,检察机构形同虚设。1962年全国第六次检察工作会议后,对这种错误的作法进行清理、纠正,重新肯定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1963~1966年期间,由于行政区划再次变动,在增设三明专区的同时成立三明分院,恢复闽侯专区的同时恢复闽侯分院。分、市院增至9个,全省共有检察机构83个。
  1966年5月起,因“文化大革命”冲击,全省检察机关陷于瘫痪。1967年4月25日,省院实行军管,1968年,全省各级人民革命委员会成立“人民保卫组”行使公、检、法职能,检察机构再次形同虚设。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修正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至此,检察机关被取消。
  1978年9月,中共福建省委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重新设置检察院的决定,调孙伟等负责重建检察机关的筹备工作。各分、市院和县(市)区院筹建工作也同时展开。由于各级党委的重视,重建工作进展顺利。1979年1月1日,省院正式挂牌对外办公。6月,全省县以上检察机构已全部重建。1980年以后,部分地区行政区划再次调整,因而相应取消闽侯分院,设立甫田分院。福州、厦门、三明、泉州等市增设市辖区院。至1992年末,全省检察机构已达91个,其中除省院和9个分、市院外,全省设有县(市)区院81个(含劳改检察院)。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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