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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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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7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6
页码:
77-82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清末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机构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检察机构
检察管理
福建省
内容
一、沿革
清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是年6月,闽浙总督彭松寿向清政府奏设省城及商埠审判厅。清宣统二年,获准后于下半年开始筹建,宣统三年四月在建立福建高等审判厅的同时,成立福建高等检察厅,址于按司衙门(今福州市鼓东路省民政厅院内)。随后,福州地方检察厅和厦门商埠检察厅亦相继建立d同年十月,辛亥革命,福建光复,官吏星散,检察机构也就不复存在。
民国元年(1912年),福建都督府成立,重设福建高等检察厅,福州设地方检察厅;闽清、闽县、侯官设初级检察厅。福州由于工商业发达,外侨多,还在南台(今台江)设商埠检察厅和华洋检察厅。不久,闽县与侯官合并,改设闽侯县初级检察厅。厦门设思明地方检察厅。未设置检察厅的地方,由知县兼理检察事务。
民国4年(1915年),根据北洋政府修改的《法院编制法》,废除设置于各县的初级检察厅,撤销南台商埠检察厅和华洋检察厅,并改闽侯县初级检察厅为地方检察厅。
民国15年(1926年),国民革命军进驻福建,成立福建政务委员会。废除审判厅和检察厅建制,改审判厅为法院,于法院内配置检察官。民国21年(1932年),国民政府通过新的《法院组织法》,恢复设置检察机关,设立福建高等法院检察处。翌年,十九路军发动事变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废除检察机关,改由人民直接控诉。闽变失败后,又恢复设置检察机关。至民国26年,福建设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下设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5个,地方法院检察处6个。
[=此处为插图(图10-1民国26年(1937年)福建检察机关机构分布示意图)=]
民国27年(1938年),因福建财政困难,龙溪(第三)、晋江(第四)、莆田(第五)分院检察处停办。是年5月,日军进攻厦门、福州,人心惶惶,内迁工作全面展开。省高等法院检察处随省政府迁驻永安,思明分院检察处迁驻龙岩,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迁驻该县沙提乡。民国30~33年,先后恢复晋江分院检察处,改为第三分院;又设闽侯、福安为第四、第五分院检察处,并增设永安、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抗日战争胜利后,闽侯分院检察处改为福州地方法院检察处。又增设长汀、建阳、仙游、龙岩、福安、福清、连江、长乐、上杭、惠安地方法院检察处。直到民国38年8月止,全省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仍维持有5个,地方法院检察处则增至18个。
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1950年工作纲要》,要求各地按行政区划,自上而下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是年8月,福建人民检察署成立。
从1950年至1952年1月,全省10个专、市检察署亦相继于下列时间建立: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建阳分署,1950年12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南平分署,1950年12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闽侯分署,1951年1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福安分署,1951年3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龙溪分署,1951年7月。
厦门市人民检察署,1951年8月。
福州市人民检察署,1951年10月。福建省人民检察署龙岩分署,1951年10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晋江分署,1951年11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永安分署,1952年1月。
1951年5月,首届全省检察长会议后,至当年9月,全省10个分、市署中有5个分署建立县署17个。其中:建阳分署已建县署的有建阳、建瓯;南平分署已建县署的有南平;闽侯分署已建县署的有闽侯、长乐、福清、连江;晋江分署已建县署的有莆田、晋江、仙游、南安、同安;龙溪分署已建县署的有龙溪、海澄、平和、漳浦、诏安。至1954年5月,全省检察机构已增至33个。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省署于1955年3月依法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由重点发展转入普遍建立。至1956年末,全省除金门外,已按行政区划在69个县建立县人民检察院。连同省院和10个分、市院,共设80个检察机构。1956年下半年起,由于全省行政区划变动,检察机构设置有所变化,撤销建阳、永安、闽侯等3个分院,分、市院减少至7个。撤销水吉县,闽侯改为直属县,福州增设3个区院,厦门增设2个区院。至1956年底,全省共设78个检察机构。
1957~1960年,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冲击,特别是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刮起的“取消风”,不少地方的公、检、法三家实行合署办公,甚至合并成立所谓的“政法公安部”或“政法办公室”。至1960年,全省有49个县(市)的检察机关,实行上述的合署或合并,检察机构形同虚设。1962年全国第六次检察工作会议后,对这种错误的作法进行清理、纠正,重新肯定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1963~1966年期间,由于行政区划再次变动,在增设三明专区的同时成立三明分院,恢复闽侯专区的同时恢复闽侯分院。分、市院增至9个,全省共有检察机构83个。
1966年5月起,因“文化大革命”冲击,全省检察机关陷于瘫痪。1967年4月25日,省院实行军管,1968年,全省各级人民革命委员会成立“人民保卫组”行使公、检、法职能,检察机构再次形同虚设。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修正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至此,检察机关被取消。
1978年9月,中共福建省委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重新设置检察院的决定,调孙伟等负责重建检察机关的筹备工作。各分、市院和县(市)区院筹建工作也同时展开。由于各级党委的重视,重建工作进展顺利。1979年1月1日,省院正式挂牌对外办公。6月,全省县以上检察机构已全部重建。1980年以后,部分地区行政区划再次调整,因而相应取消闽侯分院,设立甫田分院。福州、厦门、三明、泉州等市增设市辖区院。至1992年末,全省检察机构已达91个,其中除省院和9个分、市院外,全省设有县(市)区院81个(含劳改检察院)。
二、内设机构
清末、民国时期,福建各级检察机关内部均未设置专门的业务机构,仅有职责分工。检察长(首席检察官)负责全面工作,检察官担负承办案件之责,文书等事务工作由典簿、主簿、录事(主任书记官、书记官)等执掌。
福建省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之初,除省署有过明确分工外,一般不过份拘泥于形式。1954年9月以后,随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及后来组织法多次修订,省、地、县(市)区院三级检察机关业务机构的设置,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变化较大。
(—)省院(署)
50年代初期,省署设办公室、政法组和刑事组。不久,改组为科,设“一室四科”,即办公室、秘书科、政法科(主管检察贪污、渎职等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刑事科(主管检察刑事案件)、民事科(主管检察民事案件)。
根据1954年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人事工作会议关于增设内部机构的精神,1955~1956年,省院机构设置扩大为“一室五处”。各处室职责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办公室:主管行政、秘书、调研以及处理群众信访等事宜;一处:即一般监督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二处:即侦查处,主管侦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三处:即侦查监督处,主管审查由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批捕,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处:主管审判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事处:主管全省检察机关编制员额,办理对检察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任免培训、调遣等事宜。
1957年起至1961年,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法律监督工作受到不公正批判。一般监督处于1958年被撤销,之后,又不再设置刑事侦查处和审判监督处。
1962年起,开始纠正“左”倾错误,省院内部机构设置经调整,改为“二室三处”。一处:主管批捕、起诉;二处:主管申诉、监所、劳改检察;三处:主管来信来访,办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办公室:主管人事、秘书、行政工作;研究室:掌握全面业务进展情况,以及政策研究、经验总结、法制宣传等。
1978年,福建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职权,以及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省院机构设置逐步扩大,至1992年,省院共有14个处、室、部、委。
刑事检察处:主管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纪检察处:主管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处:主管监督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经济检察处:主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1991年以后,改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信访处:主管公民来信来访、查处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受理经济罪案的举报等项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处:主管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林业检察处:主管盗伐、滥伐林木等毁林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技术处:主管全省检察技术的装备,开展视听技术、法医、文件检验、痕迹检验和司法会计等项工作。
行政装备处:主管行政、财务、车辆、服装等项工作。
纪检组:主管检察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
办公室:主管文秘、通信、档案、统计、保密等项工作。
研究室:主管法规条例、专题调研、检察宣传、刊物出版、检察资料收集等项工作。
人事处:1991年,改称政治部,主符人事调配及宣传、教育培训等项工作。
机关党委会:成立于1983年10月,主管省院机关党务工作。
(二)分、市院(署)和县(市、区)院(署)
分、市署和县(市)区署在初建时,仅有内勤和外勤之分,尚未设置专门的业务机构。署改院后,于1956年起,才开始有明确分工,设置科或股的业务机构。
分、市院设“一室四科”:即一般监督科、侦查科、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和办公室。县(市)区院只设3个股:侦查与一般监督股、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股和秘书股。1957~1959年,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撤销一般监督和审判监督等科、股设置。1962年后,分、市院内部机构与省院对口设置,设有三科一室。一科,主管批捕起诉;二科,主管申诉、监所、劳改检察;三科,主管受理来信来访,办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办公室主管人事秘书,行政工作。县(市)区院设3个股,即办案股,劳改、社改检察股和秘书股。人数少的地方设秘书股和业务股,也有不设股的,但要有专人负责。
1978年后,各分、市院和县(市)区院内部业务机构设置也相继扩大。至1992年,分、市院一般多为“二室八科”,其中福州市院和厦门市院业务机构改科为处建制。县(市)区院设置“二室六科”或“二室八科”不等。
三、派出机构
设派出机构始于1985年。为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全省各级院共向重点乡、镇派驻检察室59个,税务检察室84个,供销检察室49个,农业银行检察室29个,以及其他各类检察室50个。同时为加强监所检察,在4个监狱(全省有5个监狱)、69个看守所(全省有70个看守所)实行驻所、驻场监督制度,设置驻所、驻场检察组(室)。1990年3月,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置福建省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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