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机构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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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77
颗粒名称: 第十章 机构和管理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3
页码: 77-99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清末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机构和检察管理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检察机构 检察管理 福建省

内容

清宣统元年(1909年)至民国16年(1927年),福建检察机关设省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各厅配置检察长1人,检察官、典簿、主薄、录事若干人。民国15~20年,取消检察厅设置,只在各级法院内配置检察官。民国21年起,恢复检察机关设置,附属于各级法院内。设省高等法院检察处、省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地方法院检察处。各级法院检察处分别配置首席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官、书记官若干人。并建立相应的人事任免、考核、培训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与全国一样,设省人民检察署、省辖市人民检察署、省人民检察署分署,基层设县(市)区人民检察署。根据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福建省于1955年3月起,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改署为院,各级机构均配置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以及相关的行政事务、技术人员。“文化大革命”前,检察员以上的法律职务的任免归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年,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各级检察长改中央任免为选举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福建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建立健全对检察人员的考核、培训等制度。编制员额也逐年增加,全省检察人员由初建时一二百人增至1992年的5000多人。
  第一节 机构
  一、沿革
  清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是年6月,闽浙总督彭松寿向清政府奏设省城及商埠审判厅。清宣统二年,获准后于下半年开始筹建,宣统三年四月在建立福建高等审判厅的同时,成立福建高等检察厅,址于按司衙门(今福州市鼓东路省民政厅院内)。随后,福州地方检察厅和厦门商埠检察厅亦相继建立d同年十月,辛亥革命,福建光复,官吏星散,检察机构也就不复存在。
  民国元年(1912年),福建都督府成立,重设福建高等检察厅,福州设地方检察厅;闽清、闽县、侯官设初级检察厅。福州由于工商业发达,外侨多,还在南台(今台江)设商埠检察厅和华洋检察厅。不久,闽县与侯官合并,改设闽侯县初级检察厅。厦门设思明地方检察厅。未设置检察厅的地方,由知县兼理检察事务。
  民国4年(1915年),根据北洋政府修改的《法院编制法》,废除设置于各县的初级检察厅,撤销南台商埠检察厅和华洋检察厅,并改闽侯县初级检察厅为地方检察厅。
  民国15年(1926年),国民革命军进驻福建,成立福建政务委员会。废除审判厅和检察厅建制,改审判厅为法院,于法院内配置检察官。民国21年(1932年),国民政府通过新的《法院组织法》,恢复设置检察机关,设立福建高等法院检察处。翌年,十九路军发动事变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废除检察机关,改由人民直接控诉。闽变失败后,又恢复设置检察机关。至民国26年,福建设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下设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5个,地方法院检察处6个。
  民国27年(1938年),因福建财政困难,龙溪(第三)、晋江(第四)、莆田(第五)分院检察处停办。是年5月,日军进攻厦门、福州,人心惶惶,内迁工作全面展开。省高等法院检察处随省政府迁驻永安,思明分院检察处迁驻龙岩,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迁驻该县沙提乡。民国30~33年,先后恢复晋江分院检察处,改为第三分院;又设闽侯、福安为第四、第五分院检察处,并增设永安、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抗日战争胜利后,闽侯分院检察处改为福州地方法院检察处。又增设长汀、建阳、仙游、龙岩、福安、福清、连江、长乐、上杭、惠安地方法院检察处。直到民国38年8月止,全省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仍维持有5个,地方法院检察处则增至18个。
  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1950年工作纲要》,要求各地按行政区划,自上而下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是年8月,福建人民检察署成立。
  从1950年至1952年1月,全省10个专、市检察署亦相继于下列时间建立: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建阳分署,1950年12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南平分署,1950年12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闽侯分署,1951年1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福安分署,1951年3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龙溪分署,1951年7月。
  厦门市人民检察署,1951年8月。
  福州市人民检察署,1951年10月。福建省人民检察署龙岩分署,1951年10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晋江分署,1951年11月。
  福建省人民检察署永安分署,1952年1月。
  1951年5月,首届全省检察长会议后,至当年9月,全省10个分、市署中有5个分署建立县署17个。其中:建阳分署已建县署的有建阳、建瓯;南平分署已建县署的有南平;闽侯分署已建县署的有闽侯、长乐、福清、连江;晋江分署已建县署的有莆田、晋江、仙游、南安、同安;龙溪分署已建县署的有龙溪、海澄、平和、漳浦、诏安。至1954年5月,全省检察机构已增至33个。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省署于1955年3月依法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由重点发展转入普遍建立。至1956年末,全省除金门外,已按行政区划在69个县建立县人民检察院。连同省院和10个分、市院,共设80个检察机构。1956年下半年起,由于全省行政区划变动,检察机构设置有所变化,撤销建阳、永安、闽侯等3个分院,分、市院减少至7个。撤销水吉县,闽侯改为直属县,福州增设3个区院,厦门增设2个区院。至1956年底,全省共设78个检察机构。
  1957~1960年,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冲击,特别是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刮起的“取消风”,不少地方的公、检、法三家实行合署办公,甚至合并成立所谓的“政法公安部”或“政法办公室”。至1960年,全省有49个县(市)的检察机关,实行上述的合署或合并,检察机构形同虚设。1962年全国第六次检察工作会议后,对这种错误的作法进行清理、纠正,重新肯定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1963~1966年期间,由于行政区划再次变动,在增设三明专区的同时成立三明分院,恢复闽侯专区的同时恢复闽侯分院。分、市院增至9个,全省共有检察机构83个。
  1966年5月起,因“文化大革命”冲击,全省检察机关陷于瘫痪。1967年4月25日,省院实行军管,1968年,全省各级人民革命委员会成立“人民保卫组”行使公、检、法职能,检察机构再次形同虚设。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修正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至此,检察机关被取消。
  1978年9月,中共福建省委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重新设置检察院的决定,调孙伟等负责重建检察机关的筹备工作。各分、市院和县(市)区院筹建工作也同时展开。由于各级党委的重视,重建工作进展顺利。1979年1月1日,省院正式挂牌对外办公。6月,全省县以上检察机构已全部重建。1980年以后,部分地区行政区划再次调整,因而相应取消闽侯分院,设立甫田分院。福州、厦门、三明、泉州等市增设市辖区院。至1992年末,全省检察机构已达91个,其中除省院和9个分、市院外,全省设有县(市)区院81个(含劳改检察院)。
  二、内设机构
  清末、民国时期,福建各级检察机关内部均未设置专门的业务机构,仅有职责分工。检察长(首席检察官)负责全面工作,检察官担负承办案件之责,文书等事务工作由典簿、主簿、录事(主任书记官、书记官)等执掌。
  福建省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之初,除省署有过明确分工外,一般不过份拘泥于形式。1954年9月以后,随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及后来组织法多次修订,省、地、县(市)区院三级检察机关业务机构的设置,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变化较大。
  (—)省院(署)
  50年代初期,省署设办公室、政法组和刑事组。不久,改组为科,设“一室四科”,即办公室、秘书科、政法科(主管检察贪污、渎职等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刑事科(主管检察刑事案件)、民事科(主管检察民事案件)。
  根据1954年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人事工作会议关于增设内部机构的精神,1955~1956年,省院机构设置扩大为“一室五处”。各处室职责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办公室:主管行政、秘书、调研以及处理群众信访等事宜;一处:即一般监督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二处:即侦查处,主管侦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三处:即侦查监督处,主管审查由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批捕,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处:主管审判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事处:主管全省检察机关编制员额,办理对检察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任免培训、调遣等事宜。
  1957年起至1961年,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法律监督工作受到不公正批判。一般监督处于1958年被撤销,之后,又不再设置刑事侦查处和审判监督处。
  1962年起,开始纠正“左”倾错误,省院内部机构设置经调整,改为“二室三处”。一处:主管批捕、起诉;二处:主管申诉、监所、劳改检察;三处:主管来信来访,办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办公室:主管人事、秘书、行政工作;研究室:掌握全面业务进展情况,以及政策研究、经验总结、法制宣传等。
  1978年,福建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职权,以及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省院机构设置逐步扩大,至1992年,省院共有14个处、室、部、委。
  刑事检察处:主管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纪检察处:主管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处:主管监督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经济检察处:主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1991年以后,改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信访处:主管公民来信来访、查处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受理经济罪案的举报等项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处:主管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林业检察处:主管盗伐、滥伐林木等毁林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技术处:主管全省检察技术的装备,开展视听技术、法医、文件检验、痕迹检验和司法会计等项工作。
  行政装备处:主管行政、财务、车辆、服装等项工作。
  纪检组:主管检察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
  办公室:主管文秘、通信、档案、统计、保密等项工作。
  研究室:主管法规条例、专题调研、检察宣传、刊物出版、检察资料收集等项工作。
  人事处:1991年,改称政治部,主符人事调配及宣传、教育培训等项工作。
  机关党委会:成立于1983年10月,主管省院机关党务工作。
  (二)分、市院(署)和县(市、区)院(署)
  分、市署和县(市)区署在初建时,仅有内勤和外勤之分,尚未设置专门的业务机构。署改院后,于1956年起,才开始有明确分工,设置科或股的业务机构。
  分、市院设“一室四科”:即一般监督科、侦查科、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和办公室。县(市)区院只设3个股:侦查与一般监督股、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股和秘书股。1957~1959年,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撤销一般监督和审判监督等科、股设置。1962年后,分、市院内部机构与省院对口设置,设有三科一室。一科,主管批捕起诉;二科,主管申诉、监所、劳改检察;三科,主管受理来信来访,办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办公室主管人事秘书,行政工作。县(市)区院设3个股,即办案股,劳改、社改检察股和秘书股。人数少的地方设秘书股和业务股,也有不设股的,但要有专人负责。
  1978年后,各分、市院和县(市)区院内部业务机构设置也相继扩大。至1992年,分、市院一般多为“二室八科”,其中福州市院和厦门市院业务机构改科为处建制。县(市)区院设置“二室六科”或“二室八科”不等。
  三、派出机构
  设派出机构始于1985年。为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全省各级院共向重点乡、镇派驻检察室59个,税务检察室84个,供销检察室49个,农业银行检察室29个,以及其他各类检察室50个。同时为加强监所检察,在4个监狱(全省有5个监狱)、69个看守所(全省有70个看守所)实行驻所、驻场监督制度,设置驻所、驻场检察组(室)。1990年3月,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置福建省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第二节 管理
  一、管理体制
  清末、民国时期,福建同全国一样,检察机关上下级为监督的领导关系:即省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承总检察厅检察长之命令,监督本厅及各级检察厅之事务;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之命令,监督本厅及初级检察厅之事务。民国21年(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与法院均受司法行政部监督,即司法行政部监督最高法院检察署,并监督全国检察官;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监督全省检察官;省分院首席检察官监督该区域内的检察官;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监督该院检察官,这也督关系,也被称作是检察一体制。即全国检察系统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上级检察官指挥下级检察官,下级检察官服从上级检察官,上下一体形成有机的联系。
  人民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在国家政权体系内部,尽管经历多次反复变化,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始终不变,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从建立起,就在中共福建省委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检察工作,为党的各项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的批示,1954年起,成立中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各专、市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建立党组,没有成立党组的县(市)区院参加由公、检、法组成的政法党组。1978年重建以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普遍成立党组。党组作为党委的派出机构,其职责主要是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研究解决检察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考核调配干部,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加强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福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曾经历过多次变化。
  一是垂直领导改为双重领导。1949年12月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法条例》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实行自上而下的直接领导。后因实践中有些难行之处,只试行一年。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其中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同时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之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福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也随之而改变为双重领导关系。
  二是双重领导又改为垂直领导。1954年颁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依照此规定,人民检察院既不受人民政府的领导,也不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只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全省检察机关又恢复垂直领导的体制。
  三是从垂直领导再改为双重领导。1958年10月,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改为“既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又受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福建也和全国一样又恢复双重领导关系。
  四是双重领导改为监督关系。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宪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又一次将领导关系改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关系。
  五是改监督关系为领导关系,接受人大监督。全省检察机关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并执行1979年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这一领导体制沿袭至今。
  在人民检察机关内部还实行集体领导的法定组织形式。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法通则》第5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设委员若干人,以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委员组成会议,以检察长为主席,委员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福建检察机关由于当时处于初建期间,人员少,条件不成熟,没能落实这一规定。1954年9月公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这一规定,从1956年起,省院及部分分、市、县院开始筹建检察委员会。1958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院正式组成以检察长李道明为首的6人检察委员会,持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8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条例》的规定,重新在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设置检察委员会。1980年8月至1985年8月,省院组成以检察长孙伟为首的9人检察委员会。1985年8月,检察长孙伟离休,由代检察长陈友荣主持至1988年。1988年至1991年10月,组成以检察长陈明枢为首的11人检察委员会。1992年,组成以检察长郑义正为首的检察委员会,成员仍为11人。检察委员会成员由省院正副检察长、有关处室主要领导参加。检察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定、条例和措施;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事项。据1989~1992年统计,省院共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67次,讨论议题185个,其中讨论重大疑难案件50件,复议复核案件123件,抗诉案件9件,讨论研究检察工作总结、工作计划6次。
  二、人事管理
  (一)人员配备
  清宣统二年(1910年)至民国16年(1927年),福建三级检察机关配备员额很少。省高等检察厅配备检察长1人,检察官2人;地方检察厅配置检察长1人,检察官3~5人;初级检察厅配置检察长1人,检察官2~3人;各检察厅还配置典簿、主簿、录事若干人,办理文秘庶务等事宜。民国16年司法改革以后,有一段时间只在法院内配置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福建自民国21年恢复三级检察机构时,人员配置有所增加。福建高等法院检察处配备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10余人;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3~5人;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3人;各检察处还配置主任书记官、书记官若干人。至1949年,全省共有检察人员121人,其中首席检察官、检察官76人。
  人民检察机关成立之初,省署仅有工作人员4人,检察长由公安厅厅长梁国斌兼任。1952年,省署按乙等省编制配置25人,专区分署各5人,各县署3人。福州、厦门两市署10~15人。至1954年末,全省已有检察人员232人,其中省署30人。在已成立检察署的县(市)区院,检察长由同级公安处、局长兼任。
  1954年9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实施后,随着检察机构的普遍建立,人员逐年增加,至1956年末,全省已有检察人员1118人。其中省院96人,分、市院20~30人,县(市)区院6~10人。
  1957~1961年,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大为削弱,有658名检察业务骨干以“支援农业”、“支援工业”为由被调出检察部门。调出的人员中有各级检察长148人,检察员305人。由于业务骨干大批调出,检察人员素质下降,干部队伍出现“少、新、弱”的状况,其影响涉及法律监督的各方面,有的地方出现有案无人办的现象。全省有1300余件申诉、控诉案件,因派不出干部调查而无法结案。
  1962年纠正“左”的错误后,业务机构逐步恢复,工作情况开始好转,人员配备陆续增加。至1965年,全省已有检察人员873人。但未能恢复至1956年的水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机关先是瘫痪,后被撤销。省院除少数人员到省人保组工作外,其余大部分调走或下放农村、工厂劳动改造。地、市和县(市)区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1978年重建后,检察机关一切工作从头开始,调配人员成为当时检察机关的紧迫任务:在中共福建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视支持下,全省检察机关当年就调进400余人,至1979年末,增加到1939人。1980年末,增加到2390人,其中从事过检察、公安、法院工作的同志以及从政法院校毕业的学生,占36.3%。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开始承担批捕、起诉工作,部分县(市)区院还对重点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此后,随着检察业务的全面开展,通过招干、调进军队转业干部的形式,人员编制逐渐扩大。至1984年,编制员额3788人,全省实有检察人员3446人。1985~1988年,人员编制从4248人增至4993人,全省实有人数达到4595人。1989~1992年,编制员额再次扩大,从5038人增至5218人,全省实有人数从1989年的4677人增加到1992年的5023人。内有法律职称人员4451人,其中各级检察年9月公布检察员1919人,助理检察员1557人,书记员606人,法警104人。会在检察。
  (二)等级
  清末,福建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官品正四品,检察官从五品,录事从九品。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正五品,检察官正六品,录事从九品。初级检察厅检察官从六品,录事从九品。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末的检察制度。民国16年(1927年)以后,国民政府实行司法改革,检察人员的级别、等级也相应有所变化。省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简任一级至七级;检察官荐任一级至十级,主任书记官委任一级至七级,书记官委任一级至十二级。省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荐任一级至九级,检察官荐任一级至十级,主任书记官委任二级至九级,书记官委任三级至十三级。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荐任一级至九级,检察官荐任一级至十一级,主任书记官委任二级至九级,书记官委任三级至十三级。
  人民检察机关初建时,仅有行政级别划分,1954年,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员分为4等:一等检察员为厅、局级,二等检察员为地、处级,三等检察员为县、科级,四等检察员为区、股级。以上等级适用范围:省一级配备二、三等检察员,专、市配备三、四等检察员,县(市)区院配备四等检察员。同时,还规定省、专、县三级检察长均应为同级党委委员。
  1979年2月,经中央批准的《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由县一级干部担任,检察员由区级干部担任。同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明确指出,省、地、县三级公安厅(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都应从现有相当于同级党委常委条件的干部中慎选适当的人员担任。
  1989年后,福建省各级检察人员级別:
  省院检察长,为副省级;分、市院检察长为副厅级;县(市)区院检察长为副处级。
  副检察长,省院为正厅级或副厅级;分、市院为正处级或副处级;县(市)区院为正科级或副科级。
  检察员,省院为正处级或副处级;分、市院为副处级和正科或副科级;县(市)区院为正、副科级或科员级。
  助理检察员,省院为正、副科级;分、市院为科员级;县(市)区院为科员、办事员级。
  书记员,各级检察院均为科员、办事员级。
  (三)任免
  清宣统二年(1910年),福建省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由清政府法部提请皇帝任免,检察官由省司法司提请清政府法部任免,主簿、典簿、录事由各检察厅检察长任免。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4年期间,各级检察官以上人员的任免,基本上沿用清末体制。福建省高等、地方、初级三级检察厅检察长、检察官由福建都督府司法司提请北洋政府司法部任免,后司法部撤销各省司法司,福建各地检察长、检察官均由司法部直接选派,也有由本省旧有人员中挑选合格人员呈司法部推荐加委。民国6~16年处于军阀混战时期,检察长、检察官多由地方当政者指派。民国17~38年,福建各级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官均统一由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任免、调派。实习检察官、代理检察官、书记官由各级检察机关提请上级首席检察官任免,报司法行政部备案。书记官、法警等人员,由各级首席检察官任免。
  任命检察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清末时期规定,省高等检察厅检察官须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曾任地方检察厅检察官5年以上者;在京师和各省法政学堂或地方检察厅、地方审判厅任职连续5年以上者才能任命。民国时期,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的首席检察官,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选任之:曾任检察官3年以上;曾任司法行政官办理民刑案件4年以上;具有在公立或经立案的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检察官须经司法官考试合格并实习期满,曾在公立或经立案的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教授主要法律2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
  清末,还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任命为检察官:因褫夺公权丧失为官吏资格者;曾处3年以上徒刑或监禁者;破产未偿债务者。
  民国时期,规定各级检察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或进行下列职务活动:不准在职务以外干预政事;不准参加政党和政社为党员、社员,也不得在中央议会或地方议会中任议员;不准任报馆主笔、律师和其它非编制法所许可的公职;不准经商及官吏不应经营的业务。
  195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制定的《各级人民检察署人员任免暂行办法》规定,省、市人民检察署正、副检察长及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署提请和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署正、副检察长及委员,由省人民检察署提请最高人民检察署任免。福建省检察机关当时处于初创时期,人事任免制度不健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检察长挑选需选择质优望重且有能力之人。如干部缺乏,可暂由公安部门首长选择一人兼任检察署副或正检察长”的指示,福建除省署检察长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外,省以下各级检察长多数由当地党委指定同级公安处、局长兼任。这个时期选调检察人员,主要强调政治可靠,立场坚定,品质纯洁,按照“宁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选调,非共产党员不得担任检察员。
  1954年9月至1968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事任免权仍集中于中央。省院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分、市院和县(区)院的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检察长任免。这一时期,选调检察人员,仍坚持“宁少勿粗,以求精强”原则,选调的检察人员必须是对党忠诚、立场坚定、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政策水平的中共党员,继续强调非中共党员不得担任检察员。50~60年代,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院正、副检察长有13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检察员有41人,检察委员会委员有7人。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一大批分、市院和县(市)区院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1979年7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人员的任免制度有了重大改变,改任免权集中于中央为选举和地方任免相结合的任免制度。
  依据新的任免制度,1979~1992年,经各届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当选,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省院检察长有3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或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副检察长有10人,检察委员会委员有18人(1983年9月后,省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不必再报中央批准,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检察员有61人。各地也依照法律程序批准和任免一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这一时期对选任检察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检察人员应具有相当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有检察工作能力。1986年以后,已不再强调非中共党员不能当任检察员,全省还在民主党派人士中聘任特邀检察员11名。
  1981年5月,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下发《关于检察干部任免手续的暂行规定》,对省院和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正、副检察长的任命均事先由检察机关提名或由同级党委提名推荐,再依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免。
  (四)考核
  民国时期,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已有考核制度,其考核内容,以政绩为主,依职级不同有所区别。对各级首席检察官的考核有10个项目:是否长于领导;对主管司法行政事务之创建、推动、改进,有无妥实办法;对于人与事之考察及支配是否允当;勘验及侦查进行是否迅速周密;认定事实有无差误;进行程序及援用法作是否适挡;自动检举是否努力;是否负责;能否与人合作;能否耐劳苦。对检察官及后补检察官成绩的考核也有10项,除其中的7项与以上相同外,不同的3项是:对于配受案件收结能否相抵;对于本机关业务之创建、推动、改进,有无特殊建议;有无恒心。书记官考核依公务员考绩法实施。考核一般实行平时、半年、全年成绩考核,被考核人员均需填写司法人员考绩表或考绩评定分数表。考绩程序为逐级审查报送司法行政部审核,再送国民政府铨叙部复核。视成绩优劣给予任免或晋升。
  福建人民检察机关自创建之日起,对干部的管理和考核一直是实行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双重管理的权限分级进行。省院正、副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助中共福建省委考核;分、市院正副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协助地、市党委考核;县(市)区院正副检察长,由分、市院协助县(市)区党委考核。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自所在院的党组织负责考核。考核的方法,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考核的内容,在建院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主要是通过各项政治运动考核检察人员政治思想表现,强调“根正苗红”。但也依不同岗位、职责提出不同要求。对各级正副检察长的考核,要看其政治理论水平,组织领导和处理业务工作能力,看其能否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否知人善任,任人唯贤,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对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的考核是看其独立办案的能力,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和效果,在办案中是否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是否廉洁奉公,刚正不阿,有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对书记员的考核,主要看其草拟法律文书、制作记录以及办理立案、结案等有关事务的质量和效率。
  1978年,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参照《中央机关行政干部升级考核试行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检察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效果等三大内容和后来强调的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
  1983年,省院和各分、市院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对检察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通过考核调整省院和分、市院的领导班子。同一个时期分、市院也对45个县(市)区院领导班子进行考核。1986年,在省委组织部统一安排下,根据德、能、勤、绩的要求,对省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验、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各级检察机关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制定德、能、勤、绩评分制,制作提拔、任用检察员测试表等,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竞争机制引入干部管理。
  (五)奖惩
  民国时期,对检察人员奖惩依民国政府颁发《司法奖章条例》和《司法惩戒法》执行。据民国27~29年(1938~1940年)福建高等法院检察处一、二分院检察处及龙溪、福安、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的统计,获得奖章和其它奖励的检察人员共有16人。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政界腐败,司法人员中违法乱纪行为相当普遍,当时有句顺口溜叫做“做官不刮财,回家没盘缠”。民国22年,福建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张清泽性贪无耻,一到职就拼命搜刮民脂民膏。闽侯县检察处书记官冯家森也是个贪污能手,被张清泽视为能员,两人狼狈为奸,共同“分肥”。但由于法政界贪官污吏互相勾结,弹冠相庆,真正被惩戒的极少数。
  福建省人民检察机关成立之后,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不同历史时期关于干部奖惩的有关规定,使成绩显著的检察人员得以奖励表彰,使违法乱纪分子得以查处惩罚。
  50年代,在全省检察系统开展“后进赶先进,先进更先进”的“双先”活动,各地涌现出许多忠于检察事业、成绩卓著的检察人员。对这些先进人物和集体,除省、地、布三级的检察机关和所在地党政机关给予表彰外,还评选出一批先进代表出席全省和全国检察机关、政法系统的表彰大会。事迹特别显著的给予记功或通令嘉奖。
  1959年4月,全省首届公安、检察、司法“双先”代表大会在福州召开。大会授予检察系统1958年先进集体有13个县(市)区院;授予84人先进工作者称号。
  同年5月,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双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南平市院、永定县院、莆田县院、南靖县院、霞浦县院等5个单位被授予全国先进集体称号,有10人被授予全国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1963年,省院授予4个县(区)院全省先进集体称号,授予44人先进工作者称号。
  1983年3月,全省检察系统“双先”表彰大会在福州召开。大会授予32个单位先进集体称号,授予141人先进工作者称号。
  1984年,召开全省政法系统表彰大会,大会授予检察机关20个单位先进集体称号,授予70人先进工作者称号。
  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系统大会,授予南平市院、南安县院全国先进集体称号,给予记功7人,同年,省院给予10名工作成绩显著的检察人员升级奖励。
  1986年,省院授予30个单位先进集体称号,授予170人先进工作者称号。
  1987年,省院授予9个单位先进集体称号,授予41人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给予9位成绩突出者记功奖励。
  1988年,省院授予15个单位先进集体称号,139人先进工作者称号。同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授予建瓯县院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4人全国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连江县院和政和县院检察长通令嘉奖。
  1989年,省院授予32个单位先进集体称号,244人先进工作者称号,16人记功奖励。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系统反贪肃贿表彰大会。授予厦门市鼓浪屿区院、仙游县院全国检察系统反贪肃贿先进集体称号,有3人被授予全国检察系统反贪肃贿先进工作者称号。
  1990年,省院授予15个单位先进集体称号,授予121人先进工作者称号。
  1991年,省院授予11个单位先进集体称号,授予126人先进工作者称号。同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彰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检察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刑事检察人员的决定。福建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有:漳州市院刑事检察科、三明市院刑事检察科、林业检察科,受表彰的优秀刑事检察人员有5人。
  1992年,省院授予12个单位先进集体称号,授予128人先进工作者称号。同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表彰会,福建检察系统受通令嘉奖单位有:三明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福安市院,通令嘉奖2人,授予厦门市开元区院、漳浦县院先进集体称号,授予7人全国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福建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大力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另一方面注重纠正检察队伍自身滋生的不良现象、消极腐败现象,对那些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检察人员,一经发现,坚决追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以维护“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队伍建设方针的认真贯彻执行。1953~1992年,检察人员中受到各种处分的有113人,其中党纪处分54人,行政开除12人,行政撤职2人,行政记大过6人,记过8人,行政警告19人,延长试用期12人。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依法逮捕判刑9人。
  (六)培训
  福建早期地方检察官多由中央政府委派,大多数受过司法培训清末,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主要是派遣学生赴日本留学,毕业回国后,由清政府派往各省任检察厅首长和检察官。民国时期,北京政府设司法储材馆。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创立法官训练所,学员毕业后派往各省任推事法官、检察官和候补推事法官、候补检察官。福建各级检察官以上人员,除多数由司法行政部直接选派外,也有就本省旧人员或遴选合格人员呈司法行政部推荐加委。对新任职的检察人员,强调实地练习参与办案,对成绩、品行等情况写出评语,做为提升晋级的条件。
  福建省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以来,在各个时期针对不同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培训检察人员。
  50年代初,机构刚刚建立,人员少,业务新,缺乏专业知识,又无现成经验可供借鉴,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成为紧迫问题。因此,当时主要强调边工作边学习,特别是要学好现行的政策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等。1953~1954年,省署开办2期检察干部培训班,共培训各县检察长、分署科长等业务骨干135人。在培训班内,除解决检察人员中对检察工作存在的糊涂认识外,重点是学习苏联侦查手册、苏俄刑事诉讼法及检察工作经验,并结合实际,研究探讨如何开展侦查活动、办好案件等方法的问题。
  50年代后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掀起一个学习热潮,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学文化,勤学苦练提高斗争本领,成为又红又专的检察工作内行”的指示,全省检察机关普遍加强了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工作。至1956年,全省累计培训检察人员907人。其中:省院举办3期培训班,培训各县检察长和业务骨干626人,选送中央政法干校学习20人,省委党校学习28人,各分、市院短期培训233人。
  1979年8月,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对培训工作作了统一部署,是年,省院举办一期有106人参加的,为期1个月的全省检察人员培训班,学习内容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主。各分、市院也分别举办短期训练班。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以会代训或与公安、法院联办等方式培训检察人员,以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全年累计培训713人。
  1980~1982年,省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检察队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检察人员尤其是各县(市)、区院检察长培训。为此,省院先后举'办3期(为期3个月)的检察长培训班,全省有203个县(市)、区院正、副检察长参加,设置的课程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在此期间,全省检察机关还先后选送48人到中央政法干校培训,送省政法干部学校培训102人,各地还自办、联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培训500余人。
  1983~1987年,根据干部革命化、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的要求,先后选送检察人员188人到中央党校、省委党校、中央政法干校、省政法干校学习。省院还举办各类训练班,培训新调任检察长和各类专业人员712人;各分、市院通过举办各种短期训练班,培训检察人员2801人;全省参加电大、函大、业大法律专业和文化补习的检察人员共有1000余人。
  1988年6月1日,成立省院电大分校,9个分、市院设电大工作站,共有73个教学班,配备专、兼职干部教师55人。全省有1784名检察人员录取电大学习,其中法律大专班712人,法律专业证书班1072人。同期,省院还举办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经济检察、技术侦查和新上任的检察长、军转干部训练班5期,培训检察人员349人次。各分、市院举办培训班21期,培训552人次。全省选派31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培训,有13人考人北京大学法律专修班学习。
  1989~1991年,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业务专门培训》的指示,全省共举办林业检察、经济检察、刑事检察、信息报道、新闻写作、文秘工作等岗位培训班9期,受训人员363人次。同期,还选送4人到中央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学习。省院委托厦门大学代训一年制法律专业证书学员21人。至1991年底,全省已有584名检察人员取得电大毕业证书,760人获得法律专业证书。全省检察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检察人员,从1986年占总人数的12.9%,提高到1991年49.9%;法律专业学历人员从占总人数的3.9%,提高到36.4%。
  1992年,全省选送10名业务骨干到中央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学习。省院举办新任检察长、军转干部、民事行政检察、林业检察等业务培训班,培训1000余人次。各分、市院举办各类业务培训10期、受训人员367人次。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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