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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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7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检察宣传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73-75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50年代初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检察宣传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检察宣传 法制宣传 福建省

内容

检察宣传一直是福建人民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0~1954年,人民群众对刚刚成立的检察机关不了解,当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向人民群众宣传人民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其做法是通过广播电台、报刊等传媒来宣传检察机关。1951年6月3日,省院副检察长叶松到省人民广播电台播讲人民检察机关的地位、性质、任务。讲话全文于当月6日刊于《福建日报》。此外,检察机关还借助一些会议宣传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并有重点地对某些案件进行检察纠正,以扩大检察机关影响。
  1955~1959年,检察宣传工作开展较活跃,围绕全党中心工作,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当时主要是在街头、闹市、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置宣传栏、黑板报,举办罪证展览,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大字报,宣传人员还深入厂矿、田间,做到人到哪里就宣传到那里,据1957、1958年的统计,全省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大字报69万余张,宣传画17万张,办宣传栏、黑板报2792期,向《福建日报》和专、市报刊投稿1051篇,采用638篇。
  1960~1966年,检察机关根据形势要求,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运用批捕、起诉职能,打击犯罪分子的各种现行破坏活动,还配合公安、法院大张旗鼓地宣判罪犯,号召群众起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仅1964年12月一个月中,群众就检举揭发4万余件违法行为,有13790名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缴获赃款赃物216万元。凡逮捕的案件一般实行捕前斗争、捕后宣传的做法。
  1981年,省院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下发《关于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意见》,强调检察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法制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运用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自此以后,由于宣传手段的增多和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制宣传工作开始从传统的口讲手抄做法逐步向覆盖面大的宣传媒体过渡,使宣传工作向多方位、多方面发展。
  1981~199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法制宣传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设置宣传栏,举办法制讲座,印发宣传资料。
  二是通过发表通讯报道开展宣传。据统计,1981~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向报刊、电台、电视台投稿总数达20497篇,其中被采用15411篇。
  三是结合办案,以案释法。其做法是派员到发案单位剖析案例,宣讲法制,使宣传活动有的放矢,针对性强。
  四是举办展览会,揭露犯罪。1989年,省院与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筹备举办全省贪污贿赂罪证展览会,收集66个典型案例,检察系统反贪污、反贿赂先进事迹167件。全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展览会于1991年5月在福州举办,历时半个月,观众13万人(次)。建阳县院也以“林光华特大经济诈骗案”为典型,举办罪行展览,社会各界反映很好。
  五是运用影视宣传。1988年,漳州市院将高卫帮特大诈骗案的犯罪事实,摄制成全省第一部电视剧《闽字第2号骗局》,先后在省电视台、漳州电视台播映,并由省电视台选送参加全国电视法制节目评比,获三等奖。1990年,省院与上海电视制片厂、天马影业公司合作,摄制以反贪污贿赂为内容的6集电影专题片《反贪倡廉话八闽》,先后发行2期1200多部。同期,漳州市院编写摄制的电视专题片《抓举报,攻大案》以及省院与漳州市院、平潭县院联合摄制的电视专题片《林海卫士》也先后在省电视台播映。省院还录制《杜国桢犯罪始末》的电视记录片。1991年,省院与有关部门合作,在省电视台设《晨钟》专栏,定期播映检察机关办案和业务开展情况,至今已播映15集,新闻400多条。省院还参加省电视台组织的《赌祸》,省委政法委组织的《铁路治安千里行》、《福州社会治安百里行》等专题片的拍摄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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