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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调查研究与法制宣传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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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71
颗粒名称:
第九章 调查研究与法制宣传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7
页码:
70-76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50年代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调查研究与法制宣传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调查研究
法制宣传
福建省
内容
调查研究(以下简称调研)与法制宣传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检察院从创建之日起,省院领导就重视调研工作。1955年起,省院办公室内设研究科,其任务是配合各业务处开展某些专题调研,办理对下级检察机关有关方针、政策问题的请示和批复。1963年,改研究科为研究室,任务与设科时相同。研究室仍归办公室兼管。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省院恢复调研机构,并规定凡编制40人以上的县、市、区院均应设置调研机构,重建之初,省院调研部门工作涉及面广,除承担调研项目外,还负责文字、秘书等任务。1986年,文字秘书工作划归办公室负责,改调研部门为法律政策研究室。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已有法律政策研究室67个,配备专职人员175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意见》,联系福建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法律政策研究室履行如下职责:结合各项检察业务,研究贯彻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调研各个时期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和检察机关执法情况;配合各业务部门总结各项检察业务的经验,探讨研究典型的疑难案例;组织和指导开展法制宣传和通讯报道工作以及编撰出版各种检察业务刊物,收集、整理法学、法律资料等。
第一节 调查与专题研究
50年代初,人民检察机关调研工作主要是围绕各项政治运动进行,重点是为保障《惩治反革命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在此期间,省署多次配合公安、法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先后分赴闽东、闽南、闽北等地巡视、调查“镇反”执行情况,检查纠正宽大无边、打击不力的右的倾向和“连根拔”的乱捕、乱杀的“左”的行为。1954年底,为适应《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的需要,省署在9个县、市进行建立检察业务制度的试点,并就侦讯与侦讯监督、审判与审判监督、监所与监所监督、一般监督等方面,从理论到实践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研究,推动了检察业务制度建设的顺利开展。
1956年至1957年初,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民法院以及地、市政法三家又派出大批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巡回检查“镇反”情况,调查中发现一批冤、假、错案,各调查组协助当地政法部门总结经验教训,予以纠正。同期,省院针对本省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情况,向中共福建省委呈报《关于当前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的违法情况报告》,省委作了批示,印发各地、市、县委,要求各地注意纠正这方面的问题。
1958~1960年,在“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下,城乡基层单位违法乱纪行为相当普遍。全省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仅1958年一年,就向各地党委报送这方面的调查专题1235件,各地党委批转了其中的250件。1960年困难时期,因粮食短缺,闽西一些农村非正常死亡增多,溺死或活埋亲生子女等不幸事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永定县廖金弟、陈美兰、巫仁笑、李荣辉等4人溺死亲生子女和张衡英活埋童养媳,被法院分别处以7~10年徒刑等案件开展专题调查。联合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认为发生此类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尤其与刮“五风”造成群众生活闲难分不开,对其定罪主要是没有联系当时的形势、环境和条件。调查组实事求是地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认为以上事件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特殊案件,应重新作出处理。
1961~1965年,围绕整风整社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检察机关对运动中出现的一些带有政治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1963年,屏南县开展整风整社时,发现有50户88人不服被戴上地主、富农成份帽子,屏南县院也不断收到这方面的申诉。为了查清情况.县院在中共屏南县委的重视下,组成专门调查组对全县范围内新划地主、富农成份的340户进行全面检查,在已查清的323户中认定错划的有284户。之后,县委召开全县公社党委书记会议,对确实错划的一律予以纠正。在此期间,晋江、龙溪、龙岩、南平等地也针对运动中的问题,给党委写了专题报告,其中经党委批转的有70件。
1978~1987年,调研工作主要是围绕“两打”斗争,重点开展3项调研活动:
一是开展对经济犯罪活动调研。福建临近台、港、澳地区,改革开放初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全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在认真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同时,省院多次派出调查组分赴厦门、泉州、晋江、长乐、宁德、建阳等地对走私及其他经济犯罪活动进行调查研究,先后撰写《长乐县投机倒把、走私活动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泉州市、晋江县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情况的调查报告》等。福州市院针对本地区走私、贩私犯罪活动突出的特点,派员对10个单位进行调研,写出《福州地区走私、投机倒把情况的调查报告》,并选编10个罪应法办而未予惩治的典型案例,报送中共福州市委。经市委批转,引起各有关方面重视。仅在这一年,全市就查办26起走私案件,逮捕29人,扭转了打击走私不力的局面。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各级院还派员深入工商、银行、税务部门和部分乡镇调查了解经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龙岩市院通过调查研究后撰写的《个体汽车偷税漏税情况的调查》,被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司法内参》采用,此事引起龙岩地区、龙岩市有关部门重视,成立专门小组,对个体运输汽车进行清理整顿,补交税款33万余元。省院还针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界限问题,经过充分调研和对不同类型案例的剖析,提出《关于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一些政策界限问题的意见》,并撰写《正确认识经济活动中是与非,准确有效打击经济犯罪》等调研文章,为检察人员办案,区分罪与非罪提供参考。
二是开展对刑事犯罪活动调研。1983年8月至1987年,全省开展“严打”3个战役,省院多次派出调查组分赴泉州、晋江等地专题调研,帮助总结“严打”经验,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根据各战役调查情况,撰写《福建省“严打”以来打击处理情况与治安状况的简要分析》,报送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证准确打击刑事犯罪,不少地方还开展以提高办案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调研活动。福清、晋江、龙海、厦门等地通过案例、典型事迹,总结交流“查漏防错”的经验。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通过调研,撰写一批颇有参考价值的调研专题。如三明市院的《团伙犯罪案件剖析》、泉州市院的《特大盗窃犯罪特点与对策》、泰宁县院的《盗窃案件升降的调查分析》等。仅据1983年上半年的统计,全省共撰写出专题文章299篇,经党委、省政法委、上级检察机关转发,或被报刊、杂志采用的共147篇,占撰写总数49.16%。
三是开展对青少年犯罪活动调研。青少年犯罪占一般刑事犯罪总数的50~60%,成为社会治安一个突出问题,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通过调研,撰写了一批专题文章,有的被有关刊物利用,有的在一些专门会议上进行交流。主要文章有:省院撰写的《我省青少年犯罪现状与防治》和《经济领域青少年犯罪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福州市院撰写的《从福州13中学破获学生“七兄弟”组织看中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厦门市院撰写的《经济特区畸型消费与青少年犯罪》和《对8所中学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的调查》;建阳分院撰写的《社会不良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南靖县院撰写的《青少年失恋杀人犯罪的探讨》;长乐县院撰写的《开放城市边缘地区青少年犯罪分析》等8篇。
1988年,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对三资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中经济犯罪案件运用法律问题进行重点调研,省院并于当年7月召开研讨会,交流经验与成果。会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调研材料11份。12月下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厦门召开有14个省、市检察机关50多名检察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对三资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中经济犯罪案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1989~1990年,调研工作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廉政建设等方面开展。对适用法律政策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广泛开展调研活动。在此期间,省院还针对贿赂、挪用公款罪适用法律和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泉州召开贿赂、挪用公款罪“研讨会”,收到论文43篇。对指导办案以及正确执行政策、法律有所启迪。此外,省院、福州、漳州、厦门、三明等地,还分别就完善免诉制度,沿海开放城市检察机关协作、完善侦诉分开制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采取联合召开学术研讨会、协作会等办法较为深入进行研讨,探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认识问题。
1991~1992年,调研工作根据深化改革、发展经济的形势下反贪污、反贿赂的需要,以及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于经济建设等专题开展调研活动。省院于1991年10月在泰宁县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与保护改革开放”研讨会,并派员参加省委组织的课题调研。对51个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情况开展调查,撰写《当前县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一文,获省委调研论文三等奖。同期,省院还就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佣金等问题开展调研,撰写《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的专题报告,刊登于《人民日报》上。省院还派员走访省乡镇企业局,了解全省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提出检察机关保护乡镇企业的10条意见。厦门市院针对特区经济犯罪的特点,分别撰写《警惕经济犯罪潜逃境外、企图逃避惩处》和《厦门官商通谋内外勾结,经济犯罪增多》的专题报告。前者分别刊登在省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反映》上,后者刊入新华社的《内参选编》。福州市院撰写的《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应如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一文,获得中共福州市委政策研究室1992年优秀作品奖。
开展对涉台刑事犯罪对策的研究。福建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海峡两岸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大批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投资以及进行小额贸易,各种涉台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由此也引发了涉台法律问题。为了加强这方面的问题的研究,省院多次派员到发案地进行实地调查,收集70多个案例,编汇成《涉台刑事案例选》;并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台湾当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印发5000多本,以资研究参考。此外,通过开展检察学会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为经济建设、检察实践以及建立完善的检察制度服务起到促进作用。据统计,从1990年2月至1992年12月31日止,由会员撰写的各类论文(包括调查报告)共有1806篇。其中:被全国性刊物采用167篇,省级刊物采用329篇,地、市级刊物(包括市级调研内刊)采用601篇,共采用1097篇,占论文总数的60.74%。这些论文中,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篇,获省级有奖征文活动一等奖9篇,二等奖4篇,三等奖5篇,优秀奖3篇,鼓励奖12篇。
1990~1992年,学会组织召开以“完善免诉制度”,“反贪污贿赂斗争”、“深化林业治安综合治理”、“民事行政检察难点问题”等为课题的全省性理论研讨会4次,前后共有309人次参加、人选论文301篇,送大会交流78篇;学会还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等地、市召开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基木特征”为题的学术座谈会,有96名学员参加研讨。两次派员参加在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召开的南方8省、自治区(粤、琼、闽、浙、桂、赣、豫、鄂)检察学会协作理论研究会,福建有10篇论文入选大会交流。
第二节 检察宣传
检察宣传一直是福建人民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0~1954年,人民群众对刚刚成立的检察机关不了解,当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向人民群众宣传人民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其做法是通过广播电台、报刊等传媒来宣传检察机关。1951年6月3日,省院副检察长叶松到省人民广播电台播讲人民检察机关的地位、性质、任务。讲话全文于当月6日刊于《福建日报》。此外,检察机关还借助一些会议宣传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并有重点地对某些案件进行检察纠正,以扩大检察机关影响。
1955~1959年,检察宣传工作开展较活跃,围绕全党中心工作,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当时主要是在街头、闹市、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置宣传栏、黑板报,举办罪证展览,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大字报,宣传人员还深入厂矿、田间,做到人到哪里就宣传到那里,据1957、1958年的统计,全省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大字报69万余张,宣传画17万张,办宣传栏、黑板报2792期,向《福建日报》和专、市报刊投稿1051篇,采用638篇。
1960~1966年,检察机关根据形势要求,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运用批捕、起诉职能,打击犯罪分子的各种现行破坏活动,还配合公安、法院大张旗鼓地宣判罪犯,号召群众起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仅1964年12月一个月中,群众就检举揭发4万余件违法行为,有13790名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缴获赃款赃物216万元。凡逮捕的案件一般实行捕前斗争、捕后宣传的做法。
1981年,省院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下发《关于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意见》,强调检察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法制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运用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自此以后,由于宣传手段的增多和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制宣传工作开始从传统的口讲手抄做法逐步向覆盖面大的宣传媒体过渡,使宣传工作向多方位、多方面发展。
1981~199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法制宣传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设置宣传栏,举办法制讲座,印发宣传资料。
二是通过发表通讯报道开展宣传。据统计,1981~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向报刊、电台、电视台投稿总数达20497篇,其中被采用15411篇。
三是结合办案,以案释法。其做法是派员到发案单位剖析案例,宣讲法制,使宣传活动有的放矢,针对性强。
四是举办展览会,揭露犯罪。1989年,省院与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筹备举办全省贪污贿赂罪证展览会,收集66个典型案例,检察系统反贪污、反贿赂先进事迹167件。全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展览会于1991年5月在福州举办,历时半个月,观众13万人(次)。建阳县院也以“林光华特大经济诈骗案”为典型,举办罪行展览,社会各界反映很好。
五是运用影视宣传。1988年,漳州市院将高卫帮特大诈骗案的犯罪事实,摄制成全省第一部电视剧《闽字第2号骗局》,先后在省电视台、漳州电视台播映,并由省电视台选送参加全国电视法制节目评比,获三等奖。1990年,省院与上海电视制片厂、天马影业公司合作,摄制以反贪污贿赂为内容的6集电影专题片《反贪倡廉话八闽》,先后发行2期1200多部。同期,漳州市院编写摄制的电视专题片《抓举报,攻大案》以及省院与漳州市院、平潭县院联合摄制的电视专题片《林海卫士》也先后在省电视台播映。省院还录制《杜国桢犯罪始末》的电视记录片。1991年,省院与有关部门合作,在省电视台设《晨钟》专栏,定期播映检察机关办案和业务开展情况,至今已播映15集,新闻400多条。省院还参加省电视台组织的《赌祸》,省委政法委组织的《铁路治安千里行》、《福州社会治安百里行》等专题片的拍摄工作。
第三节 编辑资料
80年代初起,为适应检察事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开始普遍重视收集有关检察资料,出版检察理论刊物工作。全省逐步建立规模不等的检察资料室,配备专职资料员,为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提供服务。省院和分、市院调研部门为推动调研工作开展和调研成果交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编撰检察刊物
全省分、市院以上检察机关均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刊物,如:福州市院的《调查研究》、《案例探讨》;厦门市院的《调查研究》、《案例选登探讨》;漳州市院的《研究与宣传》、《疑难案例探讨》;泉州市院的《实践与研究》;三明市院的《调研园地》;南平分院的《调查与研究》;龙岩分院的《调查与探索》;莆田市院的《莆田检察调研》等。省院主编的《福建检察》于1988年创刊至1992年,已发行29期8万余册。
二、汇编与发行检察资料
1979年以来,省院先后编印《检察工作手册》、《经济法规选编》第一、二辑,《检察干部手册》1~2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学习资料》1~3册以及法律名词解释、《学习贯彻两高通告资料选编》、《涉台刑事案例选》等计9000多册。为加强检察理论和探讨,福建省检察机关已与兄弟省、市检察机关建立纵向和横向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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