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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法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6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法医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68-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80年代至1992年福建省林业检察机关法医技术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法医技术
检察技术
福建省
内容
福建人民检察机关独立应用现代法医进行审断案件始于80年代初,省院和厦门市院率先配备法医,并正式授予鉴定权。此后,全省大多数分、市院也先后选调检察人员,赴上海、广州、西安、南京等地学习法医技术。这些法医为检察机关准确地审断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为减少错案发挥积极的作用。1986年4月,政和县镇前乡镇前村村民宋庆富,因与其堂兄宋建芳为挖一个竹笋而争吵扭打。宋建芳伯父宋开铭、父亲宋庆森闻讯赶来后,以长辈身份数落宋庆富“不争气”。半小时后,有人发现宋庆富缢死在一个坡度高约75度的土坡上。缢绳为死者的人造革腰带,腰带的一端系在一棵被火烧过附有炭黑的水杉树桩上。3天后,政和县公安局、建阳地区公安处勘验现场,检验尸体后,认为死者是生前缢死的,死者可能是在昏迷状态下被人缢死后伪装成自缢而死。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复核此案,也在现场作了实验,推断现场必须有两人以上作案,方能完成。一审法院于1987年分别判处宋开铭死刑,缓期执行;宋庆森有期徒刑15年;宋建芳有期徒刑4年。建阳分院也以被告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具缓刑条件提出抗诉,要求执行死刑。省院法医在审核所有资料后认为此案有疑点,精心设计复核方案,现场模拟实验,得出结论:一个与死者条件相当的人,在没有意识障碍的情况下,是有条件能够独立完成自缢,双手是可以避免不沾炭黑的。由此认定宋庆富是自缢而死,他缢的依据不可靠。中山医科大学祝家镇教授复核此案,也认同该结论。省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省人民检察院法医的意见,宣告宋开铭父子等3人无罪释放,赔偿人民币3万元。
1988年起,法医工作在全省检察系统范围内普遍展开,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1989年,漳州、莆田市院先后成立人体损伤检验鉴定室,对外受理案件。福州、泉州市院也先后开展这项工作,扩大社会辐射面,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至1992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已有专职法医15名。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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