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检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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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65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检察技术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67-69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1978年至1992年福建省林业检察技术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检察技术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福建省古代就有用于“审断“决狱断”的检验技术。宋代福建人宋慈写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著作——《洗冤集录>,此后地方官吏和“仵作”(古代专司检验的人员)多是根据该箸作提出的方法用于审断案件。从20世纪初开始,随着国外先进断案技术的传入,福建地方检察机关开始设置检验员,参照使用一些检验手段。民国时期,检察官从公民告诉、告发中获悉有自杀、被杀及无主尸体的事实后,即督率检验员前往现场执行检验。民国时期.福州发现无主尸体,多由警察机关电话通知,检察处派人前往检验;执行死刑案件时,率领检验员,前往执行死刑的监狱检验犯人是否已死,有无伪装。各项检验,均由检验员将检验情况及其判断载明检验书,呈送检察官办理。验伤则是对被害人受伤情况的检验。被害人受伤后可直接到法院检察处请求验伤。验伤时,由值日检察官监督检验员执行,验毕,由检验员制作检验书呈送检察官审核。
  福建人民检察机关创建初期,由于经费不足,科学技术落后,50~60年代,全省检验技术十分简陋。当时,主要学习苏联侦讯制度,强调在侦查刑事案件中,要采用勘察、鉴定等措施。全省除省院有专门的照相室和技术人员参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勘察外,大部分检察机关只配置勘察箱和一般的照相机。遇有案件,多是聘请公安或法院的法医协助现场检验。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检验技术得到重视并迅速发展。1979年,省院开始组建技术科,选调人员,培训技术干部,购置仪器,指导各分、市院筹建设置技术机构。1985年8月,省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分、市院贯彻执行《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纪要》,同时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工作暂行规则》。1987年4月,省院成立刑事检察技术处。同年7月,省院刑事检察技术处在福州召开第一次技术工作座谈会,研究福建省检察技术工作“二年规划”,印发《福建省人民检察系统技术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尚未建立检验技术机构的分、市院要尽快建立。198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案件的检验鉴定1050件,是前3年总和的2.4倍。1990年,受理检验鉴定案件2459件,法医纠正错误结论19件。1991年,全省刑事检察技术机构,统一改称技术处(科),配有各类技术人员69人,承办了一批案件。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除毒物化验和物证检验尚未进行外,已开展的业务有视听技术、法医、文件检验、痕迹检验和司法会计等5项检察技术。
  第一节 视听技术
  1979年,省院配备比较完整的现场照相和黑白冲洗放大设备,后又添置国产彩色冲洗设备和日本小1/2摄像机、录像机。1981年,省院举办首期刑事照相培训班,培训学员56人。翌年,进口一套索尼专业型摄录像机和简单编辑的设备,这在当时属全省政法系统较先进的设备。1982年,全省检察系统省、地(市)、县三级都配备了照相机。从1983年起,省院技术科不断补充、完善配套设备,使省院的录像制作水平有所提高。1983年,建阳分院率先购买了摄像机,成为福建省第一个开展录像工作的分院。随后,各分、市院和南平、福清、漳平、惠安、永安等县(市)院也先后配备专门人员,购买视听设备,开展工作。
  1986年,省院购置一台意大利产的DUST彩色冲洗放大设备,同时,给各业务处配备进口相机、闪光灯、三角架等新设备,并举办照相、录像培训班,培训学员28人。视听技术在检察机关审理案件过程中,发挥很好的作用。1987年,省院录像工作人员配合法医,在政和县录制现场摸拟实验的全过程,为案件的最后审理,提供形象直观的证据。1990年6月,省院采用短波紫外线特种照相方法,对甫田市检察院送来的一张发票进行技术检验、鉴定,证明此发票是被人用化学试剂褪色后重新填写的。1991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展览来闽展出,省院技术处已能承担制作放大福建馆全部照片资料的任务。至1992年末,省院技术处共举办照相、录像培训班10期,受训人员500多人次;提供各类照片万余张;在报刊上刊登摄像作品79幅;录制各种视听资料,可供放映500多小时;拍摄制作各类专题电视片80多部;在电视台播出电视新闻600多条。其中,中央电视台采用电视新闻5条。电视专题《闽字第1号骗局》获得全国17个省、市电视法制节目三等奖,《杜国桢犯罪始末》获全省电视法制节目二等奖。
  第二节 法医
  福建人民检察机关独立应用现代法医进行审断案件始于80年代初,省院和厦门市院率先配备法医,并正式授予鉴定权。此后,全省大多数分、市院也先后选调检察人员,赴上海、广州、西安、南京等地学习法医技术。这些法医为检察机关准确地审断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为减少错案发挥积极的作用。1986年4月,政和县镇前乡镇前村村民宋庆富,因与其堂兄宋建芳为挖一个竹笋而争吵扭打。宋建芳伯父宋开铭、父亲宋庆森闻讯赶来后,以长辈身份数落宋庆富“不争气”。半小时后,有人发现宋庆富缢死在一个坡度高约75度的土坡上。缢绳为死者的人造革腰带,腰带的一端系在一棵被火烧过附有炭黑的水杉树桩上。3天后,政和县公安局、建阳地区公安处勘验现场,检验尸体后,认为死者是生前缢死的,死者可能是在昏迷状态下被人缢死后伪装成自缢而死。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复核此案,也在现场作了实验,推断现场必须有两人以上作案,方能完成。一审法院于1987年分别判处宋开铭死刑,缓期执行;宋庆森有期徒刑15年;宋建芳有期徒刑4年。建阳分院也以被告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具缓刑条件提出抗诉,要求执行死刑。省院法医在审核所有资料后认为此案有疑点,精心设计复核方案,现场模拟实验,得出结论:一个与死者条件相当的人,在没有意识障碍的情况下,是有条件能够独立完成自缢,双手是可以避免不沾炭黑的。由此认定宋庆富是自缢而死,他缢的依据不可靠。中山医科大学祝家镇教授复核此案,也认同该结论。省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省人民检察院法医的意见,宣告宋开铭父子等3人无罪释放,赔偿人民币3万元。
  1988年起,法医工作在全省检察系统范围内普遍展开,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1989年,漳州、莆田市院先后成立人体损伤检验鉴定室,对外受理案件。福州、泉州市院也先后开展这项工作,扩大社会辐射面,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至1992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已有专职法医15名。
  第三节 文件检验
  文件检验,简称“文检”,它包括:笔迹检验、印刷文件检验、损坏与变造文件检验、文件物质材料检验、人像检验和言语识别。
  福建省检察机关的文件检验工作始于1984年。根据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和审查、复核公安移送的案件的需要,省院于1984年下半年举办一期为时3个月的文检培训班,受训94人。全省检察系统还先后派出7批14人次到西南政法学院、中国刑警学院等院校参加专业培训。1988年5月,福建省检察院授予首批4名实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干警以文件检验鉴定权,使之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1990年7月3日,莆田县农业银行梧塘营业所东坡分理处在查帐时发现,该县啤酒厂一笔1万元款被人冒领。报案后,该单位将有关资料送公安部门鉴定,认定该处一职员为嫌疑人。侦查机关立即将该职员逮捕,但他矢口否认。莆田县院又将有关资料送到省院技术处重新鉴定。检验后,确定不是其人笔迹,而系他人摹仿。文检鉴定发现该所另一职员有重大嫌疑。通过重新检验,其字迹样本果然与冒领签字如出一辙,及时纠正了一起错案。
  第四节 痕迹检验
  福建省检察机关的痕迹检验(简称“痕检”)工作始于1987年,是年,省院派出3人参加全国检察机关首届痕迹鉴定培训班,为期一年。1988年3月,又派2人参加在广东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举办的为期7个月的痕迹培训。1989年2月,福建省检察机关授予通过合格考核的5位人员“痕迹检验鉴定权”,承担痕迹检验任务。1992年6月13日,浦城县盘宁乡一村民在家中被公安干警开枪打死。县公安局和地区公安处当即进行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认定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是在遭到暴力抗拒,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开枪。省院技术处受南平分院和浦城县院的委托,重新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对弹头、披甲进行检验鉴定,出具3份枪弹痕迹鉴定书,为案件澄清一些是非问题,为办案人员甄别口供真伪,提供了依据。至年底通过痕迹检验,全省共改变其它机关鉴定结论92起。
  第五节 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技术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和司法会计咨询与服务。
  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工作的需要,省院于1986年先后派人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长春、大连、武汉、北京等地举办的司法会计培训班,培训司法会计40人。
  1992年9月,根据技术人员鉴定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省检察机关授予15人“司法会计鉴定权”,正式开展这项工作。由于刚刚起步,至当年12月末,仅受理3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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