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查处毁林罪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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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6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查处毁林罪案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63-64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1951年1992年福建省检察部门查处毁林犯罪案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案件查处 林木检察 福建省

内容

1951~1966年,福建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侦查工作中,查处了一些破坏林业生产的犯罪分子。据晋江、宁德、建阳等地统计,共查处破坏林业案件320件,福安、南平、龙溪等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破坏林业案件65件。
  1980~1981年,在一些林区出现片面理解党的先富起来的政策,刮起一股毁林歪风。有的地方多头插手林区,变相采购、加工林木;有些地方成千上万米木材被盗砍滥伐,无人敢劝阻,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据统计,这两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毁林案件,占经济犯罪案件中的36%和10.5%。为此,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结合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森林法(试行)>,一方面派员深入林区社队,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社队制定“乡规民约”,发动群众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一方面加强对毁林案件立案侦查工作。这个时期,全省共立案侦查242件,在已结的案件中起诉131件,免予起诉34件,不起诉11件,撤销案件46件,挽回经济损失401560元。
  1982~1983年,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由各级党委纪委牵头的工作组,深入林区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重点查处建瓯县南雅乡房村大队原党支部书记陈玉华、生产队长陈玉财等3人在中央《紧急指示》下达后,继续毁林烧炭,滥伐林木1112亩、材积4427立方米案;安溪县竹园林场护林员林全保被毁林犯罪分子暗杀致死案、许金狮被殴打致伤案;崇安县(今武夷山市)盗砍林木犯罪分子祝丰年等人殴打护林员4人(其中轻、重伤各2人)等29件重大毁林罪案。这些重大毁林罪犯,经检察侦查终结后起诉,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在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铁路“要车计划表”、运输凭证进行犯罪活动十分突出。省院针对此情况,于1982年6月向中共福建省委报送《关于打击利用铁路车皮进行犯罪活动的请示报告》。经省委批准,省院在南平召开全省铁路沿线重点林区的分、市、县院领导干部会议,专门研究查处利用铁路车皮犯罪问题,部署开展打一场“总体战”。全省组织400余人,在37个县、市的社队企业、林业、二轻局和供销系统,对1980年和1981年两年所有申报核准的要车计划表进行审查,发现大量的涂改、伪造计划表,仅建阳地区就有6000余张。检察机关从中追查出一批盗砍滥伐、投机倒把、贪污受贿案件151件。依法逮捕了利用掌握审批铁路车皮大权收受贿赂的省社队企业局干部韩雨樵和省林业厅干部郑穗光等犯罪分子。这一时期,全省共立案侦查毁林罪案331件,在已结的案件中,决定起诉225件,免于起诉53件,撤销案件16件。挽回经济损失36万余元,追回木材5035立方米。
  1984年至1985年7月,贯彻执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林业政策,搞活林区经济政策的规定》,继续打击毁林犯罪,重点查处乘林业改革、开放、搞活之机,以身试法的大要案。查处的主要案件有:厦门市郊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该区第一农场书记蔡金添、副场长陈小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证,擅自砍伐林场林木358立方米案;光泽县院立案侦查的该县华侨乡铁关伐木厂厂长龚伟光非法组织外流工人滥伐国有、集体林木6035立方米案;永泰县院立案侦查的该县富泉乡德洋村原党支书倪启潘,以富泉溪水电站工程施工需要为名,擅自组织群众滥伐林木1168株案。这些无视《森林法》的严重毁林犯罪活动,均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这一年半中,全省共立案侦查毁林罪案278件。在已结案件中,决定起诉181件,免予起诉38件,撤销案件12件,挽回经济损失22万余元,追回木材4456立方米。1985年5月,公、检、法三家联合发文《关于盗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下达,从7月起,检察机关不再担负毁林罪案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任务,侦查任务归公安机关。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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