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林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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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59
颗粒名称: 第七章 林业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63-66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1978年至1992年福建省林业检察工作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林木检察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福建省是中国的主要林区之一,林业检察是福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惩治毁林犯罪行为,依法护林,保护森林资源不受侵害。
  近代中国最早的《森林法》始于民国元年(1912年)。当时惩治毁林犯罪行为主要由警察官署、监督官署、农矿厅执行。民国32年以后,由军法总监执行森林监督之责,检察机关不参与查处林业案件。
  50年代和60年代,林业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其中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审查后,批准逮捕、起诉。但人民检察机关在这期间,根据国家颁布的一系列保护森林资源的法规、条例,为r配合政府发展林业生产,也自行侦查办理一些烧山毁林、偷砍林木的案件。
  1978年底,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当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和办理以下11类毁林罪案: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破坏集体生产案,盗窃木材案,放火毁林案,失火毁林案,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抢夺木材案,抢劫木材案,木材投机倒把案,违法狩猎案。
  1980年12月,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构的通知》。1981年11月,省院正式设置林业检察处,随后在6个分、市院设置林业检察科,并在闽清、永泰、清流、宁化、大田、明溪、将乐、沙县、泰宁、建宁、尤溪、安溪、德化、南靖、华安、建阳、浦城、建瓯、光泽、松溪、政和、顺昌、永定、上杭、武平、长汀、连城、屏南、古田、永安、南平、漳平、南安、平和、福鼎、寿宁、柘荣、邵武、龙岩、崇安(今武夷山市)和三明分院的三元区和梅列区院等重点林区的42县(市)区院设置林业检察科,全面开始承担毁林罪案的查处工作。1985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的精神,福建林业检察机构,自当年7月起不再担负毁林罪案直接受理、侦查的任务,侦查任务又划归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只担负审查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第一节 查处毁林罪案
  1951~1966年,福建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侦查工作中,查处了一些破坏林业生产的犯罪分子。据晋江、宁德、建阳等地统计,共查处破坏林业案件320件,福安、南平、龙溪等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破坏林业案件65件。
  1980~1981年,在一些林区出现片面理解党的先富起来的政策,刮起一股毁林歪风。有的地方多头插手林区,变相采购、加工林木;有些地方成千上万米木材被盗砍滥伐,无人敢劝阻,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据统计,这两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毁林案件,占经济犯罪案件中的36%和10.5%。为此,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结合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森林法(试行)>,一方面派员深入林区社队,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社队制定“乡规民约”,发动群众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一方面加强对毁林案件立案侦查工作。这个时期,全省共立案侦查242件,在已结的案件中起诉131件,免予起诉34件,不起诉11件,撤销案件46件,挽回经济损失401560元。
  1982~1983年,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由各级党委纪委牵头的工作组,深入林区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重点查处建瓯县南雅乡房村大队原党支部书记陈玉华、生产队长陈玉财等3人在中央《紧急指示》下达后,继续毁林烧炭,滥伐林木1112亩、材积4427立方米案;安溪县竹园林场护林员林全保被毁林犯罪分子暗杀致死案、许金狮被殴打致伤案;崇安县(今武夷山市)盗砍林木犯罪分子祝丰年等人殴打护林员4人(其中轻、重伤各2人)等29件重大毁林罪案。这些重大毁林罪犯,经检察侦查终结后起诉,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在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铁路“要车计划表”、运输凭证进行犯罪活动十分突出。省院针对此情况,于1982年6月向中共福建省委报送《关于打击利用铁路车皮进行犯罪活动的请示报告》。经省委批准,省院在南平召开全省铁路沿线重点林区的分、市、县院领导干部会议,专门研究查处利用铁路车皮犯罪问题,部署开展打一场“总体战”。全省组织400余人,在37个县、市的社队企业、林业、二轻局和供销系统,对1980年和1981年两年所有申报核准的要车计划表进行审查,发现大量的涂改、伪造计划表,仅建阳地区就有6000余张。检察机关从中追查出一批盗砍滥伐、投机倒把、贪污受贿案件151件。依法逮捕了利用掌握审批铁路车皮大权收受贿赂的省社队企业局干部韩雨樵和省林业厅干部郑穗光等犯罪分子。这一时期,全省共立案侦查毁林罪案331件,在已结的案件中,决定起诉225件,免于起诉53件,撤销案件16件。挽回经济损失36万余元,追回木材5035立方米。
  1984年至1985年7月,贯彻执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林业政策,搞活林区经济政策的规定》,继续打击毁林犯罪,重点查处乘林业改革、开放、搞活之机,以身试法的大要案。查处的主要案件有:厦门市郊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该区第一农场书记蔡金添、副场长陈小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证,擅自砍伐林场林木358立方米案;光泽县院立案侦查的该县华侨乡铁关伐木厂厂长龚伟光非法组织外流工人滥伐国有、集体林木6035立方米案;永泰县院立案侦查的该县富泉乡德洋村原党支书倪启潘,以富泉溪水电站工程施工需要为名,擅自组织群众滥伐林木1168株案。这些无视《森林法》的严重毁林犯罪活动,均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这一年半中,全省共立案侦查毁林罪案278件。在已结案件中,决定起诉181件,免予起诉38件,撤销案件12件,挽回经济损失22万余元,追回木材4456立方米。1985年5月,公、检、法三家联合发文《关于盗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下达,从7月起,检察机关不再担负毁林罪案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任务,侦查任务归公安机关。
  第二节 审查毁林罪案
  1985年7~12月底,检察机关开始受理林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毁林案件28件,审查决定批捕28人。受理移送起诉毁林案件25件,决定起诉24件33人,免予起诉1件1人。
  1986年,继续贯彻《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1987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检察机关在审批工作中配合林业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毁林犯罪的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由基层干部为首组织、策划的盗砍滥伐林木,情节严重的毁林大要案。全省批捕重特大毁林罪犯22人。永泰县院在审查一起以村党支部书记为首煽动群众上山滥伐林木862立方米毁林罪案时,经审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全案依法批捕7人,在当地引起震动,干部群众受到教育。南靖县双丰村200多名村民上山哄抢盗伐国有林,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林业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快审快结批捕为首作案的犯罪分子6人,有效地刹住盗伐风的蔓延。武平县院批捕该县帽布伐木场钟尧隆、钟永杨等人滥伐林木4063立方米大案。1986~1989年底,全省共批捕各类毁林犯罪分子1883人,决定起诉1264件1662人。
  进入90年代后,盗砍滥伐林木等毁林案件仍有增无减。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根据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毁林犯罪。1991年,仅南平地区,就批捕毁林犯罪213人,比1990年增加57人,其中盗伐上升70%,滥伐上升122%,基层干部盗砍滥伐林木犯罪人数上升4倍。批捕的人犯中,团伙犯罪占43.4%。光泽、邵武、顺昌等3县(市)批捕毁林罪案占全区批捕总数的71.5%。全省批捕、起诉毁林犯罪人数逐年增加:1990年,批捕501人,决定起诉496人。1991年,批捕505人,决定起诉448人。1992年,批捕523人,决定起诉425人。
  第三节 林业检察的法律监督
  自1985年林业检察职能转换后,其法律监督职能与刑事检察相同。
  一、侦查监督
  1985年7月至1992年,全省共受理林业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人犯4062人,在已审结的3957件案件中,对其中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3340人作出批捕的决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372人作出不捕的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45人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同期受理林业公安移送起诉2542件3845人、经审结的2280件3294人,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2167件3064人作出起诉的决定;对不需要刑事处罚的113件230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审判监督
  林业案件的审判监督始于1985年,至1992年,全省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9件。其中认为本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错、提出抗诉33件,认为二审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有6件。以上抗诉案件,人民法院改判的有15件,改判率为45.4%。1987年,程兴碧等6人盗伐林木243立方米,漳平县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滥伐林木罪定性,判处程犯等6人3年以下徒刑。县检察院审查判决书后,认为法院定罪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根据其犯罪事实,应定盗伐林木罪,而不是滥伐罪,遂按上诉审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定检察院抗诉有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程犯等6人5年以上徒刑。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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