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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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6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1年9月到199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民事 监督

内容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但实际上并未执行。1954年9月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却又没有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规定。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以立法形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诉讼的权力。其中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由于行政检察是一项新增的检察业务,为适应新任务的要求,在行政诉讼法未施行前,省院于1989年就决定在福州、厦门、三明市院和福清县院(今福清市院)、厦门的开元区院及永安市院开展以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为主的试点工作。1990年初,举办全省第一期民事行政检察干部培训班,聘请专家、学者,讲授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行政诉讼的政策、法律。年底,省院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联合通知》,以便取得试点单位同级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在试点的基础上,省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4条暂行规定》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的实际情况,就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案件的登记、审查,立案前的工作,立案调查、抗诉以及出庭等具体事项,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细则(试行)》。
  1990~1992年,行政检察工作尚处在边学习、边实践阶段,全省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案件91件,经审查立案12件,提出抗诉1件,不予抗诉2件,再审建议1件,检察建议8件。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和再审建议2件,法院作了改判,采纳检察建议6件。
  1991年6月,漳州市周瑞生、侯俊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周瑞生等2人倒卖汽车行政处罚的终审判决,遂向省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主持公道,维护其合法权益,经检察机关立案审查、核实,发现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周瑞生等2人倒卖5辆货车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省院于1992年4月,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抗诉书,经审理认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重新作出判决,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芗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漳州市工商局应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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