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罪案举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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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5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济罪案举报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58-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8年到1992年福建省经济罪案举报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罪案 举报

内容

1988年6月,为贯彻中央有关反贪倡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指示,省院于当年7月指派控告申诉检察处和办公室负责人率领福州、厦门、漳州、甫田等4个沿海分院、市院控告申诉检察处(科)长前往广州、深圳学习考察开展举报工作先进经验。回省后于当月13日召开全省经济罪案举报工作会议,部署建立举报机构,开展举报工作。至年底,全省共受理各类举报6342件,其中贪污、贿赂和其他经济犯罪线索3635件,占受理总数的57.3%,其中万元以上大案47件。
  1989年7月,省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结合福建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细则(试行)》下发执行。该《细则》就举报工作的任务,举报的受理,举报材料的处理,查办举报案件,对举报人的答复、保护、奖励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同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全省各级检察人员深入机关、厂矿、企业、乡村、街道广泛宣传《通告》,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经济违法犯罪分子,敦促犯罪分子自首坦白。在《通告》规定之日起的两个半月内,受理举报7742件,752名有经济犯罪行为的人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286人(科级120人,县处级10人,地、厅级1人);企事业单位经理、厂长44人,其他人员422人。自首人员坦白交待犯罪总金额78万元,退出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634万元。全省全年共受理举报24336件,其中贪污、贿赂和其他经济罪案13924件,占受理总数的57.2%,移送立案查处1140件,其中万元以上267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87人,金额3万余元。
  1990~1992年,为进一步做好举报工作,全省共建立贪污、贿赂举报站88个,占全省应建数的98%。各举报中心(站)均配正副主任、工作人员若干人,受理各类举报32087件,其中贪污、贿赂和其他经济罪案22697件,占受理总数的70.7%。移送立案查处4036件,其中万元以上253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09人,金额4.9万余元。在此期间,有288名经济违法犯罪分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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