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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处申诉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5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查处申诉案件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4
页码:
55-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0年到1992年福建省查处申诉案件的情况。其中包括复查申诉案件、复查历史老案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申诉
案件
内容
一、复查申诉案件
1950~1965年,全省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8312件,除转有关部门查处的13375件外,由检察机关自行查处的有4937件。经调取原处理案卷审查,深入实地取证核实,依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持原处理决定,驳回申诉2601件:建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平反纠正或改变原处理决定2336件。对其中偏重、畸重和错判的661件,提请人民法院给予减刑、改判和平反纠正。晋江县石厦乡小学教师施尚波于1950年春因听说人民政府也要征兵,在一次教师学习会上提出质问,因而被逮捕。审讯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供认自己是“匪白云纵队中队长”,法院以匪特造谣惑众罪判刑15年。施不服,提出申诉,经调查核实,施所供并非事实,给予平反释放。对于可捕可不捕和错捕的1124件所涉及的人,按当时政策规定,建议公安机关撤销逮捕,予以释放;对可管制可不管制和错管的231件,建议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提前解除或解除管制;对320件可劳教可不劳教和错劳教的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劳动教养部门提前解除劳教或解除劳教。
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查处申诉案件工作中断。
1979~1981年,全省各地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大量增加,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蒙受不白之冤,人民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尽快平反冤假错案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受害者的迫切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49340件,占同时期信访总量的30.69%。据1980~1981年的统计,在受理的25582件申诉案件中,不服拘留1313件,不服逮捕1384件,不服起诉816件,不服判刑21072件,不服劳教997件。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拨乱反正、纠正冤假错案的指示,全力投入查处工作。除转有关部门办理外,由检察机关自行查处的有1825件,连同1979年自查810件,共计2635件,经查实平反冤假错案289件。据南平地区统计,仅在“文化大革命”10年中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占复查总数的40.9%,其中原定反革命罪而改判宣告无罪的占78%,部分改判的占14%,其他刑事案件改判宣告无罪的占7.5%。1979~1980年,厦门市院受理申诉案件884件,占同期首次信访数的40%左右。1979年5月,鼓浪屿区院收到一中学生来信申诉:其父翁家团在“文化大革命”中以“特嫌”、“里通外国”等莫须有的罪名,被长期非法审查和斗争,翁妻也参与批斗。1969年,翁在极度气愤之下杀死其妻,后跳海自杀身亡,结果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家产、住房被抄占,剩下姐、弟二人,因生活无着,其弟被亲戚带往外地,弄得家破人亡,要求平反昭雪。鼓浪屿区院配合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复查,查明确是冤案,给予纠正平反,恢复其父名誉,并发给抚恤金,退还住房。省航管局马尾办事处职工陈履安、陈履建于1949年3月参加中共地下党,分别担任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50年代后期,有人检举他们参加“反共救国军”,预谋在青州搞恐怖活动。二人遂于1960年被公安机关逮捕,开除公职,送回原籍监督劳动。陈履安等二人不服,多次申诉。案经福州市院复查,推翻强加给他们的不实之词,给予彻底平反纠正
1982~1984年,全省受理申诉案件17028件,占同期信访总量的10.8%。其中不服拘留1729件,不服逮捕2804件,不服起诉565件,不服判刑11655件,不服劳教275件。审查结果除转有关部门办理外,由检察机关直接答复1099件,自行查处2353件,经查证核实,给予平反纠正冤假错案62件。这些冤假错案有的是“文化大革命”中的错案,有的是历史原因造成。福州市盖山乡六凤村农民赵秋明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受过批斗、游街、殴打、关押、劳教直至内迁,生活极度困难,屡次申诉要求落实政策,有关部门以“无理取闹,妨碍公务”为由给予治安处罚。福州市院受理投诉后,经认真复查,认为申诉有理,给予彻底平反,补偿生活费3000元人民币。闽侯县百货公司干部林亦康,1958年被以反革命罪判管制监督劳动3年,林曾向省、地有关部门投诉68次均没有结果。1982年,投诉闽清县院,该院派员调查核实,走访干部、群众39人(次),终于查明事实真相,所谓反革命罪属于错判,县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调查情况,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1985年起,全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重点受理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不捕、不诉以及被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再申诉案件;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法院判刑的再申诉案件。1985~1987年,全省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3449件,其中1987年受理的控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不捕、不诉和被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两不一免”的申诉案件107件,占当年信访总量的2.36%。泉州市鲤城区蔡善琼于1965年被扣上“特务分子”罪名后虽作免诉处理,但蔡不服,申诉20多年未得到解决,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对原认定予以推翻,给予平反纠正。大田县林光带于1974年以“扰乱金融罪”被法院判刑4年,刑满释放后多次向法院申诉不服原判,3次被法院驳回,又投诉大田县院,经复查认定原判定罪不当,也不构成犯罪,建议法院改判。三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复查后撤销原判,宣告林光带无罪,使这起申诉8年之久的案件得到平反纠正。龙岩市杨吕斌,1983年因“流氓故意伤害罪”,被龙岩市人民法院判处15年徒刑。杨不服上诉于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院长发现原判不当,改判13年。杨仍不服,多次申诉,龙岩分院受理了此案。经复查,调查取证,认定原判确有错误。1986年8月,经由省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改判,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作出判决:撤销龙岩市人民法院和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改判杨吕斌无罪。
1988年6月,省院针对在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中遇到的问题,结合福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际,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暂行规定,规范案件的管辖范围、查办申诉案件的程序。强调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为原则。1988~1992年,全省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5075件,受案范围由原来的5类增至12类。受案总数中,不服不立案35件,不服撤销案件24件,不服免予起诉1021件,不服不批捕112件,不服不起诉32件,不服民事判决947件,不服行政判决229件。此7类案件共2400件,占这一时期受案总数的15.9%。纠正冤假错案182件。仙游县陈义德等7人因犯“贪污罪”被免予起诉,陈义德等人不服,提出申诉,莆田市院对全案认真进行复查,经反复核实证据,认定原定性有错,作出撤销原免诉的决定,并逐个逐项落实善后工作。寿宁县平溪公社党委副书记杨阿柳和溪南大队党支书李启惠于1975年无端怀疑平溪大队第三生产队记工员吴妙养串通社员私分生产队地瓜,将吴扣上“单干头”、“外逃户”、“反属”等莫须有的罪名,不但挂牌游斗、拘禁,还宰杀妙养的毛猪,吴不堪凌辱、自杀身亡。寿宁县检察院于1979年受理吴妙养家属的申诉,查明事实后,依据政策、法律,检察机关公开为吴妙养恢复名誉、平反,遗属享受“五保”待遇。杨阿柳、李启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复查历史老案
根据198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精神,检察机关把开展复查历史老案作为一项专门性的工作。省院组成复查历史老案领导小组,制定《复查历史老案工作方案》,各地成立复查班子,复查工作全面铺开。检察机关重点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所作的免诉案件,以及案件的当事人、亲属、有关部门提出或检察机关发现有可能是冤假错案的,均列人复查范围。整个复查工作要求在1987年6月完成。
全省共抽调445名检察人员开展此项工作,以中共中央《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中办28的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告》、公安部《关于处理盗窃、流氓、诈骗、凶杀、抢劫等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界限的规定》等政策规定为依据,本着有错必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共调取案卷139760宗、信访卡片4万多张,清理出1978年前所作免诉案件1085件,决定立案复查1037件。复查中,通过询问证人、当事人,查阅历史资料,共取证1000多件。经甄别定案维持原免诉决定627件,占立案复查数的60.46%;撤销原免诉决定410件,占立案复查总数的39.53‰。撤销免诉决定的案件中有反革命案件104件、政治性案件46件、一般刑事案件261件。
复查后期,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在做出结论的同时,分别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讲明维持原决定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并在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其中对37人给予重新安排工作;对已到离退休年龄的42人作离退休处理;对已去世的当事人,则到所在地或原单位公开宣布撤销免诉决定;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则多方寻找其下落。永安市院所作庄东兴贪污案免诉的决定,复查时决定撤销原决定。但时隔30多年,当事人下落不明,经派员到街道、派出所调查,方知该人早已迁往泉州市,检察机关派员找到庄东兴,并给他撤销免诉决定书时,庄动情地流下了眼泪。
在复查免诉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复查了申诉多年历史老案56件,其中建议法院改判无罪8件,减刑20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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