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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控告、申诉检察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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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50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控告、申诉检察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8
页码:
52-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控告、申诉检察的情况。其中包括受理信访、控告、查处申诉案件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控告
申诉
内容
检察机关受理群众告诉、告发制度,在民国初期就开始实行,并向投诉者办理售状业务,据民国2年(1913年)统计,福建高等检察厅、审判厅,以及地方检察厅、审判厅,年收人状纸费就达5000块银圆。民国21年以后,福建高等检察处和分院、地方检察处均设置收状室,办理售状,小的法院、检察处收发、收状合并办公,受理与刑事、民事诉讼省关的告诉。投诉者以口头、书面、电话告诉均可。
人民检察机关创建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根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决定》,配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初步开展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以下简称信访工作)。开展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倾听群众呼声和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和桥梁。50年代初期,省院设置申诉科,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信访工作先后由一般监督处(科)或办公室兼管。1980年8月,省院正式建立信访处,随后各地也相继建立信访处(科)。1984年5月后,全省信访机构改称为控告申诉检察处(科),职能进一步扩大。根据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省院确定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性质、任务和职责,查办以下5类案件: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及免予起诉的再申诉案件;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再申诉案件;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部分需要立案前调查的控告案件及部分需要初步调查的申诉案件;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此后根据第三次、第四次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会议决定,又增加了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复查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和撤销案件决定有漏罪、纵罪可能的申诉案件,以及不服检察机关没收财物决定的申诉案件。
1988年起统一受理公民告发经济罪案的举报、控告的初查任务,并建立保密、跟踪反馈,立卷归档,保护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制度。
第一节 受理信访、控告
50年代初,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创建后,就把处理人民来信,接待来访,办理控告案件列人议事日程,并围绕“镇反”、“三反”、“五反”运动,开始受理群众信访和办理控告案件。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检察机关还在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工矿企业、街道有重点地发展人民检察通讯员(以下简称检通员),并于闹市区设置检举控告箱。至1953年全省已发展检通员3508人。据厦门、南平、晋江、龙岩等4个专区市及龙溪、沙县、古田、长乐等15个县统计,共挂设检举控告箱165个。由检通员检举揭发和从检举控告箱收到的各类检举控告材料共5275件,其中属于案件线索的有1832件,内容包括:反革命案239件,破坏经济建设案25件,盗窃国家财产案16件,偷税漏税案23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287件,贪污案52件,一般刑事犯罪案339件/民事案79件,工伤事故案18件,其他各类违法犯罪案754件。与此同时还在日常工作中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320件次,其中检举揭发各类刑事案件323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渎职、违法乱纪案264件,婚姻、民事纠纷案292件,不服法院判决25件,其他问题416件。上述受理的案件,均本着“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数转公安、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催办。由检察机关自行查处的主要是涉及政策、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在“镇反”中,尤溪县十区检通员检举报告,该县祭口乡被管制的35人中有34人是基层干部擅自非法管制的,经查实后,与公安机关协商就地解除了管制。
1954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试行规定》,信访工作逐步走上轨道,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均设置人民接待室,建立收案、登记、阅批、转办、函复、催办、结案、统计、立档、保密等内部工作制度。当年受理信访962件,办结705件,占信访总数的73.28%。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扩大。1955~1957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进一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开展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全省受理的信访数量大幅度上升,3年间共受理5.8万件。信访、控告内容主要有:不法商人进行粮食、棉布和生产资料投机倒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行为,乡村基层干部执行政策中强迫命令、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违法行为,不服管制、判刑、劳教、集训以及历次政治运动中的遗留问题等。由检察机关查处的有20992件,其余的均转有关部门办理。
1957年下半年至1961年,虽然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信访工作不正常。但鉴于1958年“人民公社”、“大跃进”、“大炼钢铁"等运动产生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生产瞎指挥风中出现的乱斗争、乱搜查,一些基层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多吃多占、随意拘禁群众等违法乱纪行为比较普遍,人民群众不满,控告增多,检察机关继续坚持信访接待工作。这个时期全省共受理信访6.5万多件,其中检举控告各类违法乱纪的案件占28.6%,由检察机关查处的有15567件,占受理总数的23.6%。
1962年至1966年上半年,信访工作恢复正常,省院制定并下发《关于处理信访工作制度》,全省共受理8.2万件。其中检举控告公安干警和乡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以及不服劳教、逮捕、判刑、民事判决等案共45877件,占受理总数的55.2%。检察机关自行查处的有25880件,占受理总数的31.18%。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来信来访日益增多。1979年,受理信访46175件,其中来访8699件。1980年,受理信访60074件,其中来访8133件。1981年,受理54474件,其中来访5871件。1982年,受理57071件,其中来访5313件。4年间共受理信访217794件,为侦查部门提供经济犯罪线索14441条,其中立案侦查的有685件。
1983~1987年,全省开展“严打”斗争,这期间共受理信访183306件,提供各类犯罪线索36925条,其中刑事犯罪线索27662件。
1988年6月,省院根据第二、三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控告申诉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福建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关于实施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处理港澳台和国外信访的暂行规定》,强调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处理来信来访、控告申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具体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拆阅信件要有专人负责,及时认真审阅,注重保密,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信封和邮票保持完整;二是来信来访登记表是长期保存的信访档案资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逐项认真填写。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其内容应详细登记,其他的来信来访摘要登记;无新问题的重复信访只补充登记受理日期。领导的批示、转办和答复处理的,都应将其批语内容和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三是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或虽属检察机关管辖,但情节轻微的检举、控告由控申检察部门直接处理,重要的检举控告,应填写重要信访呈报表,附上原件,呈送分管检察长阅示;四是转下级院或有关单位处理的控告申诉材料,应同时填寄转办单,并用转办通知单告知信访者所在的单位。处理结果一律由承办单位答复信访人。
对港澳台和国外控告申诉和信访,省院强调必须认真、严肃对待。要求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必须按照下发的《暂行规定》执行,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交办和核实查证工作;解答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对大赦国际所谓的“不同政见者”的来信,可不予置理,但要向当地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推动了控申检察工作向新的深度和广度发展,全年受理信访39669件,提供各类犯罪线索5006条,其中经济犯罪线索6598条。
1989年春夏之交,全省检察机关密切注视政治风波中暴露出的问题。在此期间,省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提出抓紧解决“信访老户”、清理积案等措施,以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自上一年中央发出有关反腐侣廉的指示后,来信来访和控告增多,全省全年共受理信访45685件,比上年上升15%,提供各类犯罪线索10707条,其中经济犯罪线索7607条,立案查处1384件。
1990~1992年,继续贯彻促进安定、稳定为头等大事的指示精神,信访工作走出机关,设点接待,并开展文明接待室,建立健全检察长接待日等活动,全省共受理信访90516件,处理告急信访219件,上访老户73人次,立案查处5358件。
第二节 查处申诉案件
一、复查申诉案件
1950~1965年,全省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8312件,除转有关部门查处的13375件外,由检察机关自行查处的有4937件。经调取原处理案卷审查,深入实地取证核实,依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持原处理决定,驳回申诉2601件:建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平反纠正或改变原处理决定2336件。对其中偏重、畸重和错判的661件,提请人民法院给予减刑、改判和平反纠正。晋江县石厦乡小学教师施尚波于1950年春因听说人民政府也要征兵,在一次教师学习会上提出质问,因而被逮捕。审讯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供认自己是“匪白云纵队中队长”,法院以匪特造谣惑众罪判刑15年。施不服,提出申诉,经调查核实,施所供并非事实,给予平反释放。对于可捕可不捕和错捕的1124件所涉及的人,按当时政策规定,建议公安机关撤销逮捕,予以释放;对可管制可不管制和错管的231件,建议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提前解除或解除管制;对320件可劳教可不劳教和错劳教的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劳动教养部门提前解除劳教或解除劳教。
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查处申诉案件工作中断。
1979~1981年,全省各地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大量增加,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蒙受不白之冤,人民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尽快平反冤假错案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受害者的迫切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49340件,占同时期信访总量的30.69%。据1980~1981年的统计,在受理的25582件申诉案件中,不服拘留1313件,不服逮捕1384件,不服起诉816件,不服判刑21072件,不服劳教997件。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拨乱反正、纠正冤假错案的指示,全力投入查处工作。除转有关部门办理外,由检察机关自行查处的有1825件,连同1979年自查810件,共计2635件,经查实平反冤假错案289件。据南平地区统计,仅在“文化大革命”10年中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占复查总数的40.9%,其中原定反革命罪而改判宣告无罪的占78%,部分改判的占14%,其他刑事案件改判宣告无罪的占7.5%。1979~1980年,厦门市院受理申诉案件884件,占同期首次信访数的40%左右。1979年5月,鼓浪屿区院收到一中学生来信申诉:其父翁家团在“文化大革命”中以“特嫌”、“里通外国”等莫须有的罪名,被长期非法审查和斗争,翁妻也参与批斗。1969年,翁在极度气愤之下杀死其妻,后跳海自杀身亡,结果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家产、住房被抄占,剩下姐、弟二人,因生活无着,其弟被亲戚带往外地,弄得家破人亡,要求平反昭雪。鼓浪屿区院配合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复查,查明确是冤案,给予纠正平反,恢复其父名誉,并发给抚恤金,退还住房。省航管局马尾办事处职工陈履安、陈履建于1949年3月参加中共地下党,分别担任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50年代后期,有人检举他们参加“反共救国军”,预谋在青州搞恐怖活动。二人遂于1960年被公安机关逮捕,开除公职,送回原籍监督劳动。陈履安等二人不服,多次申诉。案经福州市院复查,推翻强加给他们的不实之词,给予彻底平反纠正
1982~1984年,全省受理申诉案件17028件,占同期信访总量的10.8%。其中不服拘留1729件,不服逮捕2804件,不服起诉565件,不服判刑11655件,不服劳教275件。审查结果除转有关部门办理外,由检察机关直接答复1099件,自行查处2353件,经查证核实,给予平反纠正冤假错案62件。这些冤假错案有的是“文化大革命”中的错案,有的是历史原因造成。福州市盖山乡六凤村农民赵秋明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受过批斗、游街、殴打、关押、劳教直至内迁,生活极度困难,屡次申诉要求落实政策,有关部门以“无理取闹,妨碍公务”为由给予治安处罚。福州市院受理投诉后,经认真复查,认为申诉有理,给予彻底平反,补偿生活费3000元人民币。闽侯县百货公司干部林亦康,1958年被以反革命罪判管制监督劳动3年,林曾向省、地有关部门投诉68次均没有结果。1982年,投诉闽清县院,该院派员调查核实,走访干部、群众39人(次),终于查明事实真相,所谓反革命罪属于错判,县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调查情况,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1985年起,全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重点受理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不捕、不诉以及被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再申诉案件;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法院判刑的再申诉案件。1985~1987年,全省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3449件,其中1987年受理的控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不捕、不诉和被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两不一免”的申诉案件107件,占当年信访总量的2.36%。泉州市鲤城区蔡善琼于1965年被扣上“特务分子”罪名后虽作免诉处理,但蔡不服,申诉20多年未得到解决,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对原认定予以推翻,给予平反纠正。大田县林光带于1974年以“扰乱金融罪”被法院判刑4年,刑满释放后多次向法院申诉不服原判,3次被法院驳回,又投诉大田县院,经复查认定原判定罪不当,也不构成犯罪,建议法院改判。三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复查后撤销原判,宣告林光带无罪,使这起申诉8年之久的案件得到平反纠正。龙岩市杨吕斌,1983年因“流氓故意伤害罪”,被龙岩市人民法院判处15年徒刑。杨不服上诉于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院长发现原判不当,改判13年。杨仍不服,多次申诉,龙岩分院受理了此案。经复查,调查取证,认定原判确有错误。1986年8月,经由省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改判,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作出判决:撤销龙岩市人民法院和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改判杨吕斌无罪。
1988年6月,省院针对在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中遇到的问题,结合福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际,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暂行规定,规范案件的管辖范围、查办申诉案件的程序。强调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为原则。1988~1992年,全省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5075件,受案范围由原来的5类增至12类。受案总数中,不服不立案35件,不服撤销案件24件,不服免予起诉1021件,不服不批捕112件,不服不起诉32件,不服民事判决947件,不服行政判决229件。此7类案件共2400件,占这一时期受案总数的15.9%。纠正冤假错案182件。仙游县陈义德等7人因犯“贪污罪”被免予起诉,陈义德等人不服,提出申诉,莆田市院对全案认真进行复查,经反复核实证据,认定原定性有错,作出撤销原免诉的决定,并逐个逐项落实善后工作。寿宁县平溪公社党委副书记杨阿柳和溪南大队党支书李启惠于1975年无端怀疑平溪大队第三生产队记工员吴妙养串通社员私分生产队地瓜,将吴扣上“单干头”、“外逃户”、“反属”等莫须有的罪名,不但挂牌游斗、拘禁,还宰杀妙养的毛猪,吴不堪凌辱、自杀身亡。寿宁县检察院于1979年受理吴妙养家属的申诉,查明事实后,依据政策、法律,检察机关公开为吴妙养恢复名誉、平反,遗属享受“五保”待遇。杨阿柳、李启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复查历史老案
根据198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精神,检察机关把开展复查历史老案作为一项专门性的工作。省院组成复查历史老案领导小组,制定《复查历史老案工作方案》,各地成立复查班子,复查工作全面铺开。检察机关重点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所作的免诉案件,以及案件的当事人、亲属、有关部门提出或检察机关发现有可能是冤假错案的,均列人复查范围。整个复查工作要求在1987年6月完成。
全省共抽调445名检察人员开展此项工作,以中共中央《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中办28的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告》、公安部《关于处理盗窃、流氓、诈骗、凶杀、抢劫等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界限的规定》等政策规定为依据,本着有错必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共调取案卷139760宗、信访卡片4万多张,清理出1978年前所作免诉案件1085件,决定立案复查1037件。复查中,通过询问证人、当事人,查阅历史资料,共取证1000多件。经甄别定案维持原免诉决定627件,占立案复查数的60.46%;撤销原免诉决定410件,占立案复查总数的39.53‰。撤销免诉决定的案件中有反革命案件104件、政治性案件46件、一般刑事案件261件。
复查后期,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在做出结论的同时,分别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讲明维持原决定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并在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其中对37人给予重新安排工作;对已到离退休年龄的42人作离退休处理;对已去世的当事人,则到所在地或原单位公开宣布撤销免诉决定;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则多方寻找其下落。永安市院所作庄东兴贪污案免诉的决定,复查时决定撤销原决定。但时隔30多年,当事人下落不明,经派员到街道、派出所调查,方知该人早已迁往泉州市,检察机关派员找到庄东兴,并给他撤销免诉决定书时,庄动情地流下了眼泪。
在复查免诉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复查了申诉多年历史老案56件,其中建议法院改判无罪8件,减刑20件。
第三节 经济罪案举报
1988年6月,为贯彻中央有关反贪倡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指示,省院于当年7月指派控告申诉检察处和办公室负责人率领福州、厦门、漳州、甫田等4个沿海分院、市院控告申诉检察处(科)长前往广州、深圳学习考察开展举报工作先进经验。回省后于当月13日召开全省经济罪案举报工作会议,部署建立举报机构,开展举报工作。至年底,全省共受理各类举报6342件,其中贪污、贿赂和其他经济犯罪线索3635件,占受理总数的57.3%,其中万元以上大案47件。
1989年7月,省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结合福建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细则(试行)》下发执行。该《细则》就举报工作的任务,举报的受理,举报材料的处理,查办举报案件,对举报人的答复、保护、奖励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同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全省各级检察人员深入机关、厂矿、企业、乡村、街道广泛宣传《通告》,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经济违法犯罪分子,敦促犯罪分子自首坦白。在《通告》规定之日起的两个半月内,受理举报7742件,752名有经济犯罪行为的人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286人(科级120人,县处级10人,地、厅级1人);企事业单位经理、厂长44人,其他人员422人。自首人员坦白交待犯罪总金额78万元,退出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634万元。全省全年共受理举报24336件,其中贪污、贿赂和其他经济罪案13924件,占受理总数的57.2%,移送立案查处1140件,其中万元以上267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87人,金额3万余元。
1990~1992年,为进一步做好举报工作,全省共建立贪污、贿赂举报站88个,占全省应建数的98%。各举报中心(站)均配正副主任、工作人员若干人,受理各类举报32087件,其中贪污、贿赂和其他经济罪案22697件,占受理总数的70.7%。移送立案查处4036件,其中万元以上253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09人,金额4.9万余元。在此期间,有288名经济违法犯罪分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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