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改造中的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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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4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社会改造中的检察工作
分类号: D925.204
页数: 3
页码: 49-5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社会改造中的检察工作是根据1958年第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的。1959年后,“右派分子”不再列入监督改造对象,“五类分子”改为“四类分子”。从这个时候起至1960年,检察机关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对“四类分子”开展评审工作。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阶级斗争已经不是国内主要矛盾后,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经过评审,摘去绝大部分“四类分子”的帽子。检察机关重建后不再有社改检察的任务。
关键词: 社会改造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改造工作,是根据1958年第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的。此项工作当时称为社会改造检察工作,简称社改检察。其职责是检察“五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是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检察纠正社改工作中放松监督改造或者混淆两类矛盾,违反政策、法律的现象。同年9月,福州、莆田、华安、长汀、上杭、安溪、永泰等市、县院派出检察人员驻社、队,开展社改检察工作试点,以后随之推广全省。社改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充分依靠群众,把专门机关工作同广大群众的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十好夹一坏”(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和“三包一保证”(包生产、包教育、包控制,由改造对象作出改造的保证)的改造措施。据上杭县试点的调查,该县16个乡的732名“五类分子”,经过社会改造,表现好的由原来的10.28%增至30.6%,表现坏的由27.2%下降至12.7%,有破坏活动的由8.2%下降为2.3%。
  1959年后,“右派分子”不再列入监督改造对象,“五类分子”改为“四类分子”。从这个时候起至1960年,检察机关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对“四类分子”开展评审工作。当年1~9月,南平、龙岩、龙溪、晋江、闽侯等分院派出检察人员,对5196个大队的41970名“四类分子”开展评审工作。对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4081名“四类分子”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132人依法逮捕法办;依法判处管制277人;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629人则发动群众批判斗争;表现不好的3043人降为候补社员;在改造好的5440人中,给予摘帽改变成分2401人,提升为后补社员2654人,撤销管制385人。1960年,通过评审,全省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依法逮捕730人,判处管制902人,监督劳动生产2101人,送劳动教养238人,发动群众批判斗争1787人;对表现好的接受改造的2760人,分别给予改变成分42人,摘帽906人,撤销管制364人,升为候补社员1448人。检察机关通过评审工作,检察纠正错划为“四类分子”1405人,漏划2336人。错漏的原因主要是政策界限不清,把地富分子与地富子弟、反革命与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贪污盗窃与一般小偷小摸混同。这项工作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开始。“文化大革命”期间,“四类分子”则被乱批乱斗,社改检察根本无法进行。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阶级斗争已经不是国内主要矛盾后,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经过评审,摘去绝大部分“四类分子”的帽子。检察机关重建后不再有社改检察的任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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