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20002149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社会改造中的检察工作 |
分类号: | D925.204 |
页数: | 3 |
页码: | 49-51 |
摘要: |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社会改造中的检察工作是根据1958年第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的。1959年后,“右派分子”不再列入监督改造对象,“五类分子”改为“四类分子”。从这个时候起至1960年,检察机关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对“四类分子”开展评审工作。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阶级斗争已经不是国内主要矛盾后,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经过评审,摘去绝大部分“四类分子”的帽子。检察机关重建后不再有社改检察的任务。 |
关键词: | 社会改造 检察工作 福建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