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受理被监管人员控告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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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4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受理被监管人员控告与申诉
分类号: D925.204
页数: 3
页码: 47-49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人民检察机关在创建初期就开展受理被监管人员控告与申诉工作情况1953年,假案13件,有4起假案牵连到100多人1962年,申诉案件1600多件经审查驳回申诉520件,建议或通过协商由法院改判235件,无罪释放166人。1963~1966年,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申诉2565件,除转有关部门查处998件外,在已查实的975件中,驳回申诉712件,纠正冤错案263件。1988~1992年,全省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申诉1100件,转有关部门办理806件,自行查处294件,经复查驳回75件,已予立案查处180件。
关键词: 监管人员 控告 申诉

内容

福建人民检察机关在创建初期就开展受理被监管人员控告与申诉工作。检察机关通过受理服刑犯的申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对确有错误判决、裁定,提出纠正意见或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议。当时更多的是通过清案清监或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确有冤错的案件,主要与公安、法院配合查处纠正。1953年,省署会同闽侯县署对该县公安局看守所羁押的案犯进行一次检察。发现除久押不决等问题相当严重外,还有不少错捕、错押、错判案件。其中假案13件,有4起假案牵连到100多人。同期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还配合公安、法院,对39个监所、劳改队进行检察,发现错捕451人,错判164人。对于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查实后均给予平反纠正。1955年7月发生的所谓土匪凶杀云霄县4区区委书记一案,经查也是一起假案,错捕林仓水、林良亭两人,但法院仍以已处理过和二林有一些不满言论为由坚持判处徒刑。对此,省院指示云霄县院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议。
  50年代后期起,除受理服刑犯申诉外,增加受理劳教人员和刑满留队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被监管人员)的申诉=由此申诉量大增,仅19.57年第一季度全省就受理1042件。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是由于过去“镇反”工作中确实存在控制不严和工作上简单粗糙而导致发生冤错案件。后来通过对“镇反”工作的检查,平反了一些错误,投诉者也多了起来。但检察机关由于人力所限,无法承担大量的申诉案件,往往是受理的多,结案的少。1958年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当前处理犯人申诉案件的联合指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法院大力开展清理查处申诉案件。据南平、龙岩、福安、龙溪等分、市院的统计,当年清理不服判决的申诉案件143件,查证核实90件,驳回无理申诉15件。送经法院改判的75件中,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议而改判的有20件。截止1962年,全省共清理查处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申诉案件1600多件。除转有关部门查处外,经审查驳回申诉520件,建议或通过协商由法院改判235件,无罪释放166人。
  1963~1966年,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申诉2565件,除转有关部门查处998件外,在已查实的975件中,驳回申诉712件,纠正冤错案263件。这期间,检察纠正冤错案比较大的有:政和县院查处的范老四不服以反革命罪判处其父范乃昌死刑的申诉案。办案的检察人员先后走访福安、福州、南平等地,取证184人,使这个冤狱13年的错案得到了平反。晋江分院和惠安县院在受理的所谓以“崇武情报站”而定罪的有关申诉案件后,在当地党委的重视下,政法部门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查处,终于使这起冤狱达13年、全案涉及16人的冤案得到了纠正,并由政府财政部门拨出6000余元作为经济赔偿。此外,检察机关还检察纠正南平的祝志华案、屏南县黄贞锋和陈大庆案、邵武的刘章桂案、寿宁的陈家林案、连城的巫生珠案、仙游的傅启立和陈明如案、甫田张元森“815”案等一批影响大的冤错案件。对此,省院要求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从这些冤错案件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作风,严禁在办案中主观臆断,刑讯逼供,减少冤错案的发生。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制造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福建检察机关从重建至1982年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申诉达9500多件。鉴于当时检察机关正处于重建初期,人力不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致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多数转有关部门查处。二是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法院共同复查。1980年,各级检察机关参与复查因刘少奇冤案而受株连的案件253件385人。其中建阳地区复查105件212人,纠正102件209人。龙岩地区复查97件98人,内全错全纠62件63人,改判34件34人。同期,检察机关还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对省第三监狱391件的申诉进行复查,发现主罪有重大出人或量刑偏重的占50%,对确属冤假错案的给予平反纠正,释放37人。三是部分案件由检察机关自行查处,包括一些“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历史老案。南平市院认真复查,调查取证,使一起无辜受冤10年之久的冤错案得到彻底平反纠正。莆田分院(今莆田市院)复查被判处20年徒刑的“反革命通敌犯”黄玉成的申诉案,经查该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纯属冤假错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法院撤销原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松溪县艾广尧兄弟3人“谋财害命”一案,于1954年逮捕其三兄弟,侦察机关审讯时搞逼供信造成冤狱,老大艾广尧被判处无期徒刑,老二被处死刑、老三被判处15年徒刑,直至刑满释放。松溪县院受理此案后,经多方查证核实,认定纯属冤案,法院宣判无罪,恢复名誉,并发给生活补助费3500元,使蒙冤26年之久的案件得以平反昭雪。
  1983~1987年“严打”斗争期间,申诉案件减少。这个时期全省仅受理劳改、劳教人员申诉440件,检察机关重点查处其中的88件,在已复奄结案的72件中,认定确属冤假错案11件,部分有错8件,申诉无理驳回53件。漳州市院对谢辉松、谢灿华被判处10年徒刑不服提出申诉一案,先后派员到南靖、永定调查核实,认定原判有错,量刑畸重,建议法院复审;经南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同期检察机关还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控告64件,转有关部门处理38件,自行查处26件,在已立案的4件中,查证核实1件。对省第一监狱罪犯曾士平母亲姚淑环控告龙岩市人民法院徇私枉法,其子在关押期间被殴打致伤导致肝癌一事,省院当即派员多方查证,认定申诉人所指控无任何事实根据,予以否定。
  1988~1992年,全省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申诉1100件,转有关部门办理806件,自行查处294件,经复查驳回75件,已予立案查处180件。同期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控告309件,转有关部门办理207件,自行查处102件。南平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人员张德思,不服劳教并指控公安人员打击报复,省院先后派员到南平劳教所、屏南县公安局、宁德地区公安处查阅张德思档案材料,询问有关证人,证实所谓公安人员打击报复并无事实根据,但以赌博行为处以劳动教养3年显然偏重,建议南平劳动教养所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57条规定和张本人现实表现,予以提前解教。建阳县看守所在押犯王建生控告该所一位管教人员骗取犯人财物。建阳县院会同公安局、党委纪检部门联合调查、证实指控属实。这位管教人员以帮助犯人说情,疏通关系减轻刑罚等手段,先后骗取犯人财物、值人民币800余元。建阳县院建议建阳县公安局予以严肃处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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