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打击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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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4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打击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
分类号: D926.34
页数: 2
页码: 43-4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1956~1958年,共起诉在押的重新犯罪罪犯13843人。1960~1963年,批捕、起诉三类人员犯罪和重新犯罪案件2048人。1964~1966年,批捕、起诉三类人员94人。1979~1982年,全省批捕犯罪的劳教人员297人,起诉罪犯重新犯罪1262人。1988~1992年,全省还批捕劳教人员犯罪123人,起诉服刑罪犯重新犯罪的有808人。
关键词: 打击罪犯 劳教人员 犯罪活动

内容

打击那些在服刑期又进行犯罪活动的罪犯是人民检察机关又一项重要任务。福建省人民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起始于1956年。当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处理劳动改造犯人加刑减刑法律程序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监管中的犯人重新犯罪和漏判罪刑均由劳动改造机关将调查材料与意见报请主管公安机关审核后,提交劳动改造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57年,南平地区有些在押犯,抗拒改造,造谣煽动,气焰嚣张,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多达226人。有的还企图抢夺枪支、越狱下海投敌,检察机关对其中犯罪情节严重的,予以起诉加刑167人。南靖县院派员深入劳改队,对应加刑而未加刑的13名人犯,逐案审核查对,依法起诉。全省从1956~1958年,共起诉在押的重新犯罪罪犯13843人。
  1959年,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配合监管改造场所,开展认罪服法教育和号召犯人坦白检举等改造教育活动。1960~1963年,检察机关在打击服刑罪犯的犯罪活动中,除继续打击劳改犯犯罪活动外,还把打击范围扩大到刑满留队就业人员、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这个时期,全省共批捕、起诉三类人员犯罪和重新犯罪案件2048人。1964~1966年,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在处理三类人员犯罪和重新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除对少数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三类人员予以批捕、起诉外,一般案件多采取说理斗争的办法,少采取逮捕、起诉加刑的办法。在这期间全省只批捕、起诉三类人员94人。
  1979年,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继续把打击三类人员犯罪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全省受理重新犯罪案件348人,决定起诉302人,批捕劳教人员犯罪15人。崇安黄土农场东门埔中队劳改犯蔡炳生,恶性不改,对管教人员怀恨在心,于同年3月持锄头把分队长林依柱的儿子林建脑壳打裂致死。事件发生后,崇安县院迅速派员调查,参与预审,起诉后法院判处蔡犯死刑,立即执行。1980年,为紧密配合整顿社会治安,抓紧对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的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均派员协同监管改造场所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经调查了解,全省劳改、劳教场所共发生各类案件536件,其中,集体逃跑167人,盗窃213件,强奸17件,行凶杀人1件,破坏生产6件,其他违法犯罪行为131件。逃跑的人员中劳改犯有102人,劳教人员65人。盗窃案件中劳改犯有109人,劳教人员103人。强奸案中劳改犯有4人,劳教人员13人。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批捕有犯罪行为的劳教人员151人,起诉劳改犯重新犯罪482人,出庭支持公诉341次,对发现的“牢头”、“狱霸”,坚决予以打击。福州市院对在押犯宋祥顺等10人,把关在同一号房的一个犯人打死一案,及时查证,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主犯死刑,立即执行。1979~1982年,全省批捕犯罪的劳教人员297人,起诉罪犯重新犯罪1262人。
  1983年8月至1987年“严打”斗争中,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进一步与公安机关、法院配合,严厉打击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这个时期全省批捕劳教人员犯罪330人,决定起诉罪犯重新犯罪1120人。在起诉的案件中法院作出加刑处罚和作出有罪判决的占90.5%以上,其中判处死刑的43人中,劳改犯15人,劳教人员28人。泉州市院受理的劳改、劳教脱逃人员刘国财、蔡国生、洪福平等5人流窜盗窃巨款一案,起诉后法院判处刘、蔡两犯死刑,洪犯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期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还根据中央《关于调犯送边劳改的决定》,协助劳改部门,审查把关,组织遣送,完成5批4419名劳改罪犯送边疆劳动改造的任务。
  1988~199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最蒿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牢头狱霸”的专项斗争。这个时期,检察机关共查处“牢头狱霸”315人。据1988年和1991年统计,已起诉141件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处死刑4人、死缓5人、无期徒刑2人、加刑或并案处理130人。长乐县看守所发生的以留所服刑犯游德祥为首,策动8名罪犯把同号犯李振新打死的严重事件。福州市院立即派员调查取证,起诉后法院判处其中2人死刑,3人死缓。同期,全省还批捕劳教人员犯罪123人,起诉服刑罪犯重新犯罪的有808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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