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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对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46
颗粒名称:
二、对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督
分类号:
D926.34
页数:
2
页码:
45-4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1961~1962年,全省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法院清理三类人员8587人,其中劳教人员3248人,检查发现错劳教162人,占清理数的4.9%;可劳教可不劳教88人,占清理数的2.7%。1990年1月,省少年管教所发生伤寒和肝炎疫情,1002名劳改、劳教人员染病。1991~1992年,全省检察纠正应解除劳动教养而未给予解除的劳教人员有282人。
关键词:
劳动教养
机关监督
福建省
内容
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教育改造确有违法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1958年,第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劳改检察工作会议之后,福建省检察机关开始对劳动教养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当时主要是配合公安、法院通过清案清监,清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留队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对被错劳教的提出纠正意见。1961~1962年,全省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法院清理三类人员8587人,其中劳教人员3248人,检查发现错劳教162人,占清理数的4.9%;可劳教可不劳教88人,占清理数的2.7%。福州市院对儒江劳教砖瓦厂430名劳教人员进行检察,发现错劳教25人,占总数的5.8%。1963年,贯彻执行《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196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加强检察劳改单位备战工作的指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在清理刑满留队就业人员的同时,也对期满留队就业的劳教人员进行清理,并检察纠正部分不该留队的劳教人员的问题。
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以正式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劳动教养机关的职权。由于劳动教养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其管理机关又是司法行政部门,因此,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督,实际是对这部分司法行政工作实行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检察纠正劳动教养中的违法行为,对不该劳教而劳教,劳动教养期满而不予解除或者非法解除劳教,非法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等现象,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对被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劳动安排、生活卫生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进行检察,以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殴打劳教人员使之致伤、致残、致死等触犯刑律的管教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1年和1983年,省院针对劳教工作人员上述存在的问题,两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加强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检察。福州市院于1984年对该市劳教所儒江劳教大队检察中,发现该大队2名看管人员殴打、敲诈劳教人员,当即向该大队领导提出纠正意见后,两名看管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年10月,三明市院发现清流县女劳教所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护卫力量和管教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引起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关注;省司法厅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作出相应措施,并将女劳教所由清流县迁往闽侯县荆溪乡。1987年6月,福州市院配合郊区检察院,在对省女劳教所的检察中,发现劳教人员陈美玉等4人患有不同程度神经失常和痴呆症,后经福州市神经病院医生鉴定,认为这4人分别患有精神病和精神发育迟滞症。据此,检察机关向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提出纠正意见。市劳教局于同年9月8日撤销了对陈美玉等4人劳动教养的决定。
1988年,漳州市院在检查该市马山劳教所时,发现该所收受劳教人员财物,以物论价,每4元折抵劳教期一日。仅1~7月,该所就为25名送物品的劳教人员减期141天,收受物品达4145元。词期还为以少收价款的方式对帮助该所购买大米、钢材、煤炭、电冰箱的11名劳教人员减期1349天,少付货款达9692元。该劳教所有个劳动教养人员是因赌博被送去劳教的,结果到劳教所花1000元就提前解除劳教。检察机关对马山劳教所违法问题的检查,引起省劳教局领导的重视,亲自到实地检查,对该所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批评,责成将所收受物品、少付款项一律退回;不该减期的一律予以纠正。
1989年,南平分院在检查南平市劳教所中,发现该所管教不严,制度混乱,打架斗殴现象屡有发生,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省劳教局局长亲自率领工作组驻所进行整顿,调整该所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990年1月,省少年管教所发生伤寒和肝炎疫情,1002名劳改、劳教人员染病。福州市院会同闽侯县院深入检查,发出疫情信息简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采取防治措施,使疫情得到控制。1991~1992年,全省检察纠正应解除劳动教养而未给予解除的劳教人员有282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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