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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管改造场所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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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监管改造场所监督
分类号:
D926.34
页数:
4
页码:
43-4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监管改造场所监督情况包括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督等。
关键词:
监管改造
场所
监督
内容
一、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督
人民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监狱实行法律监督的任务主要是保证羁押人犯和管教措施的合法性。
50年代初“镇反”期间,监管改造场所在押犯多。在已建立检察署的地方,主要是配合公安、法院清理在押犯,加速对案件的处理。清案中,对清理中发现的冤案错案,协同有关部门给予平反纠正;同时检察机关则着重于对狱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纠正意见。这期间,据龙溪、晋江、永安、建阳、长乐等分、县署对所在地区监管改造场所的检察,发现狱政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有:管教松懈,看管不严;管教人员辱骂、体罚人犯,如乱批斗、罚跑步、罚站、曝晒太阳等。对此,省署多次指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要主动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配合,注意检察,切实纠正。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3月,省院针对参加鹰厦铁路建设的犯人吃不饱、穿不暖、劳动时间过长、医疗卫生条件差以及管教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犯人死亡等严重情况,上报中共福建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为此专门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制定改进措施:对参加施工的犯人,要保证吃饱、穿暖;规定劳动时间为9小时,不得随意加班加点;对管教和武装看守人员加强政策教育,严禁打骂虐待;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适当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组成医疗队,抢救病犯。
1957~1958年,结合贯彻“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全省对96个劳改队、71个监管场所共进行1094次检察,对检察中发现的监管松懈、体罚虐待人犯、克扣囚粮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管改造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据福安、龙岩、晋江、南平等4个分院对所在地管改造场所的检察,发现有59名监管人员体罚人犯295人次,有22个监管单位克扣囚粮,导致少数人犯饥锇而死。建阳赤岸劳改队监管人员非法开枪击毙刑满留队就业人员吴士彬;甫田涵江劳改队一管教人员虐待2名人犯致死,并奸淫人犯家属。检察机关均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予以批捕法办。
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国家处于困难时期,物质短缺,在押人犯死亡增多。死亡的人犯中除因年老体弱者外,多数因医疗条件差、经费紧缺等多种因素所致。此外,也有少数因工伤致死或越狱逃跑被击毙。对此,省院已多次通知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认真协助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制止人犯死亡。在此期间,全省还检查纠正非人道待遇等各种违法行为2300多起。
1963年,据福州、厦门、南平、福安、晋江等分、市院对所在地监管改造场所的检察,发现狱政管理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利用犯人为管教人员干私活,体罚虐待犯人,利用犯人斗犯人等问题尤为突出。8月,中共福建省委转发省人民检察院《当前看守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报告》。从1964年起,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派员深入监管改造场所蹲点检察,协助劳改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劳改方针、政策。省院还派出工作组会同南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县看守所在押犯进行检察,发现在押的47名刑事拘留犯,普遍超过法定的时限,其中超过1个月以上的有33人。在已批准逮捕的未决犯中,个别案犯关押达15年之久。针对存在的问题,工作组与该县公安、检察、法院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1966年,福建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清理看守所关押的未决犯和加强对人犯管教工作的联合通知》,省院及闽侯、晋江、龙溪、南平、三明、龙岩等分院随之组织工作组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大力开展这项工作。
1979年,福建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机构设置还不健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通知》,全省检察机关对看守所进行188次检察,着重检查久押不决和管教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至当年12月,共清理在押犯6026人。建阳、福州、三明等分、市院还检察纠正管教人员打骂捆绑人犯等不法行为多起。1979~1980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共检查纠正管教和看守人员违法违纪51起、65人,对其中2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1~1982年,针对监管改造场所存在的人犯逃跑多的严重情况,省院先后与福州市院、闽侯县院、建阳分院和崇安县院共同组成调查组,对福建省第三监狱和崇安黄土劳改支队人犯逃跑情况进行检察。第三监狱从1978年初至1981年3月,共有73名人犯越狱逃跑。检察中发现犯人脱逃是因为一些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警戒措施有漏洞所致。据此,省院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追捕在逃人犯,协助监管改造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永春等县、市院通过检察,还协同监管改造单位制定预防人犯逃跑的措施。全省同期还检察纠正违法违纪行为2327件。
1983~1987年“严打”期间,各监管改造场所人犯激增。“严打”初期,省院先后派出3个工作组先后分赴各地了解各监管改造场所收押人犯和执行政策法律情况。1984年,省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的《关于浙江省镇海县看守所体罚虐待在押犯的通报》后,立即进行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主动会同公安、司法和武警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各监管改造场所对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进行检察。同年9月,省院就此类问题的检察情况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了调查报告,反映厦门、三明、莆田、龙岩、建阳等地、市执法人员在“严打”斗争中违法违纪情况。检查中共发现政法干警违法乱纪102起104人。其中公安干警38起40人,劳改、劳教干部11起11人,检察干警1起1人,法院干部3起3人,武警战士49起49人。违法乱纪的104人中,触犯刑律被依法逮捕2人,调出公安机关3人,受党政纪律处分12人,其余作批评教育处理。
1985~1992年,全省检察纠正监管人员违法乱纪行为328起,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78份。其中,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的10人,立案侦查监管人员贪污受贿的2起4人,检察纠正各类事故苗头695次,提出检察建议3436条。
二、对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督
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教育改造确有违法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1958年,第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劳改检察工作会议之后,福建省检察机关开始对劳动教养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当时主要是配合公安、法院通过清案清监,清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留队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对被错劳教的提出纠正意见。1961~1962年,全省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法院清理三类人员8587人,其中劳教人员3248人,检查发现错劳教162人,占清理数的4.9%;可劳教可不劳教88人,占清理数的2.7%。福州市院对儒江劳教砖瓦厂430名劳教人员进行检察,发现错劳教25人,占总数的5.8%。1963年,贯彻执行《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196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加强检察劳改单位备战工作的指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在清理刑满留队就业人员的同时,也对期满留队就业的劳教人员进行清理,并检察纠正部分不该留队的劳教人员的问题。
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以正式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劳动教养机关的职权。由于劳动教养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其管理机关又是司法行政部门,因此,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督,实际是对这部分司法行政工作实行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检察纠正劳动教养中的违法行为,对不该劳教而劳教,劳动教养期满而不予解除或者非法解除劳教,非法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等现象,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对被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劳动安排、生活卫生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进行检察,以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殴打劳教人员使之致伤、致残、致死等触犯刑律的管教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1年和1983年,省院针对劳教工作人员上述存在的问题,两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加强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检察。福州市院于1984年对该市劳教所儒江劳教大队检察中,发现该大队2名看管人员殴打、敲诈劳教人员,当即向该大队领导提出纠正意见后,两名看管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年10月,三明市院发现清流县女劳教所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护卫力量和管教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引起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关注;省司法厅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作出相应措施,并将女劳教所由清流县迁往闽侯县荆溪乡。1987年6月,福州市院配合郊区检察院,在对省女劳教所的检察中,发现劳教人员陈美玉等4人患有不同程度神经失常和痴呆症,后经福州市神经病院医生鉴定,认为这4人分别患有精神病和精神发育迟滞症。据此,检察机关向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提出纠正意见。市劳教局于同年9月8日撤销了对陈美玉等4人劳动教养的决定。
1988年,漳州市院在检查该市马山劳教所时,发现该所收受劳教人员财物,以物论价,每4元折抵劳教期一日。仅1~7月,该所就为25名送物品的劳教人员减期141天,收受物品达4145元。词期还为以少收价款的方式对帮助该所购买大米、钢材、煤炭、电冰箱的11名劳教人员减期1349天,少付货款达9692元。该劳教所有个劳动教养人员是因赌博被送去劳教的,结果到劳教所花1000元就提前解除劳教。检察机关对马山劳教所违法问题的检查,引起省劳教局领导的重视,亲自到实地检查,对该所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批评,责成将所收受物品、少付款项一律退回;不该减期的一律予以纠正。
1989年,南平分院在检查南平市劳教所中,发现该所管教不严,制度混乱,打架斗殴现象屡有发生,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省劳教局局长亲自率领工作组驻所进行整顿,调整该所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990年1月,省少年管教所发生伤寒和肝炎疫情,1002名劳改、劳教人员染病。福州市院会同闽侯县院深入检查,发出疫情信息简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采取防治措施,使疫情得到控制。1991~1992年,全省检察纠正应解除劳动教养而未给予解除的劳教人员有282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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