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监外执行判决、裁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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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43
颗粒名称: 三、对监外执行判决、裁定的监督
分类号: D926.34
页数: 2
页码: 42-4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57年上半年,福建省保外就医罪犯有669人。1982年,福建省检察“五种人”236名,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1986~1988年,福建省共组织开展检察“五种人”237次3477人,占应检察总数4311人的80.65%;1990~199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共检察“五种人”4985人,对检察中发现的脱管、该收监不收监、监外执行条件已消失等问题,向监管改造场所的主管单位提出口头和书面建议395件(次)。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裁定 监督

内容

50~60年代,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判决、裁定的监督,重点是对判处管制和在押犯保外就医执行实行的监督。据统计,1957年上半年,全省保外就医罪犯有669人。经检察发现,在保外执行方面各地存在一些混乱现象,如有的监所、劳改队不知本单位保外究竟有多少人,不明人犯去向;有的对人犯保外后放任不管;有的保外就医病愈后也不收监,致使个别罪犯逍遥法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群众不满;有的监管改造场所缺乏与当地政府和基层单位联系,因而某些基层组织和群众,不明真相,把保外就医人犯误认为刑满释放,将其当作公民看待。莆田县罪犯黄占判刑10年,于1956年3月保外就医,该县区、乡政府不知情,普选时发给选民证,参加普选。南平专区劳改队罪犯潘金娥(女)保外就医病愈,未归队服刑,到该区公安处某处长家当保姆。据长乐县院对该县劳改队的检查,发现保外就医的22人中,有7人没有办理手续。即使有手续,审批权限也不统一,批准者中有公安局长、预审股长,也有是法院批准的。鉴于存在以上问题,省院于当年8月向省公安厅提出纠正意见。
  1958年后,此项工作纳入社改检察工作范围,直至1966年。
  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根据198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试行办法》,正式把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徒刑或拘役监外执行、徒刑缓期执行、裁定假释的“五种人”执行监督,列入监所检察职责范围。“五种人”分布于城乡各地,检察方法一般多采用重点检察和定期或不定期巡回考察。其目的,一方面是检察“五种人”是否服从监管,接受改造,协助基层落实监管帮教措施;另一方面是检察在监外执行中是否依法正确执行,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对监外执行条件已经消失或表现不好的是否收监执行;对监外执行期满的是否按时宣布解除和恢复政治权利;对缓期和假释考验期满的是否依法不再进行。
  1982年,全省检察“五种人”236名,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1985年,省院派员会同龙岩分院、龙岩市院对省第一监狱、龙岩劳改支队执行保外就医情况进行检察,发现以上单位保外就医的人员中,不符合法律手续有52人,保外后漏管的9人,保外期间死亡、未办理注销手续的3人,病愈该收监未收监的12人。龙岩分院根据检察中发现的问题,于当年7月向省第一监狱、龙岩劳改支队提出检察建议,已予纠正。
  1986~1988年,全省共组织开展检察“五种人”237次3477人,占应检察总数4311人的80.65%;发现监管改造措施不落实的有450人,占检察数的12.94%;监外执行条件已消失而未及时收监的有44人,占检察数的1.26%;管制期满不按时解除和缓期到期而未及时向群众宣布的52人,占检察数的1.5%。
  1990~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检察“五种人”4985人,对检察中发现的脱管、该收监不收监、监外执行条件已消失等问题,向监管改造场所的主管单位提出口头和书面建议395件(次)。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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