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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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42
颗粒名称: 二、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监督
分类号: D926.34
页数: 2
页码: 41-4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监督情况包括对执行解送和刑满执行的监督、对减刑、假释和死缓犯执行的监督。
关键词: 监管 改造场 刑罚监督

内容

此项工作始于1954年9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之后,监督的范围有:关押在看守所的已决犯,是否及时依法解送;对刑期已满的罪犯是否依法按时解放;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意见。
  (一)对执行解送和刑满执行的监督
  1956年,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组成清理案件办公室,并指示各级公、检、法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监所、劳改队进行一次清理。当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法院检查监所、劳改队191次,发现刑满应当释放而未释放的情况很突出。据对省直新垦等6个劳改农场调查发现,继续关押刑期已满罪犯达4859名之多。同期,还检查发现,在“留放”政策上也存在不少问题,“留”了一些不该留的人。留放政策是根据当时斗争形式制定的政策。这项政策规定:凡改造不好的,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家住大中城市和边境口岸的,有特殊情况、本人又不愿意回家的,为留队就业对象;改造好的,家住农村的,家庭需要而本人又不愿意留队的,丧失劳动力的,为不该留队的对象。据龙岩、晋江、南平等3个专区11个单位的统计,留队的443人中,本人自愿留队的仅108人。被留下的这些人在政治、经济待遇方面不尽合理,没有贯彻与有关厂矿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为此,检察机关建议监管改造场所的主管单位予以纠正。执行留放政策,成为这一时期检察监督改造场所的一项重要内容,持续到1965年。据统计,1957~1965年,全省共清理留队就业人员10870人,其中家住农村,且有老小,不符合留队政策的1564人。同期,还检察纠正已判刑罚未及时解送监管改造场所的人犯4646人。1980~1992年,检察纠正看守所关押已判处刑罚1年以上、未解送监管改造场所劳动改造的罪犯4211人。检查纠正刑满应当释放、免诉、不予起诉应当释放而未予释放的有739人,检察违法释放人犯322起。
  (二)对减刑、假释和死缓犯执行的监督
  50年代和60年代,检察机关主要是配合清案、清监开展这项工作。1955年和195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先后多次发出清案清监、检查劳改工作的指示,检查中对经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建议给予减刑或假释。1958~1961年,由检察机关建议给予减刑或假释的罪犯585人。这期间,各级检察机关根据1959年国家主席特赦令,参与审查特赦罪犯1282人。
  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继续开展对减刑、假释和死缓犯执行的监督工作。1979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对监管改造场所进行188次检查,发现关押的475名死缓犯和188名无期徒刑罪犯中,确有悔改表现的68人,建议监管改造机关呈报法院给予改判或减刑。1985年,省第一监狱死缓犯冯仲球企图自杀,被认为表现不好,拟呈报法院核准执行死刑。龙岩分院和龙岩市院在检察中发现,该犯之所以企图自杀,是因其母亲在一场意外事故中死亡而悲观绝望。检察机关认为冯犯的行为不属于抗拒改造性质,经与监狱方面共同研究取得共识,改变原来决定。同年,建阳县院驻场检察组对省第二监狱88名死缓犯进行调查了解,对其中符合减刑条件的82名,及时提出减刑的建议,后经法院裁定给予减刑。1979~1992年,全省检察纠正减刑、假释不当的147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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