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死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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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41
颗粒名称: 一、执行死刑监督
分类号: D926.34
页数: 1
页码: 4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对判决死刑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机关应派员进行临场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罪犯是否死亡,执行时是否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进行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判决 裁定执行 监督

内容

对判决死刑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机关应派员进行临场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罪犯是否死亡,执行时是否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进行。50~60年代初,福建检察机关由于人员不足等原因,一般只限于有重点地派员进行临场监督。1980年以后,拫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都依法严格执行。尤其是1983年“严打”斗争中,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加强对死刑犯执行的监督。福州市院针对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及时与看守所、公安预审部门、武警等单位召开联系会议,共同制定死刑犯交付执行的“四对口”(编提犯号、编绑押死犯场地号、编验明正身场所号、编押赴刑号)、“三严”(严格警戒、严格分工、严格依法检察)的办法,从提犯、绑押、验明正身到押赴刑场执行,做到准确无误。省院根据各地的经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时,应注意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在押解死刑犯赴刑场前,协助法院做好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嘱、信托等;二是要看死刑犯有无喊冤,遇有喊冤时,应会同公安、法院查明事实,该停止执行的应立即停止执行;三是查看刑场是否安全;四是执行后验明确认毙命,并做好临场记录。1989年8月,省人民检察院针对有些地方对执行死刑的罪犯采用非枪决的做法,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重申执行死刑必须严格按照《刑法》45条规定,“用枪决的办法”。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器官,应严格按照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的暂行规定》执行;并通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临场监督职责,严格依法办事。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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