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查处重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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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3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查处重婚案件
分类号: D924.3
页数: 3
页码: 36-37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90~1992年,福建省共立案查处重婚案件300件。据统计,重婚案件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占立案查处总数的24.33%;个体户或专业户的占28.1%;外出谋业者占29.3%;以公开同居的事实婚姻形成重婚的占13.5%。上述重婚案件,立案查处95件、129人。在已结案的80件、109人中,提起公诉48件、66人;免予起诉29件、40人;撤销案件2件、2人;不诉1件、1人。
关键词: 查处 重婚 案件

内容

福建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查处重婚案件,是根据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该通知规定: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诉讼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据此规定,全省检察机关从1984年开始受理重婚案件。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鉴于重婚案件的发生,严重地破坏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影响社会稳定,毒化社会风气,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重点查处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的少数重婚犯罪分子。1984~1989年底,全省共受理来自人民群众团体和党政机关控告的重婚案件206件,经审查,立案查处70件。上杭县曾志高(有妇之夫)与刘维弟勾搭成奸,外流到宁化等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3子,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1984年,上杭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起诉后,法脘判处曾志高徒刑2年。永安市燕西派出所副所长李移坤,1981年与永安市百货商场营业员王占琳自愿结合,成为合法夫妻,婚后感情尚好,并生有孩子。1985年,李移坤认识在永安做大米生意的李秀平后,经常来往,以堂兄妹相称,进而勾搭成奸。1990年3月3日,李秀平以其夫作风不好为由,与其夫离婚;同年11月2日,两被告签订《确认夫妻关系协议书》;原妻王占琳于1991年2月1日被迫签订所谓《三人确定关系的协议书》,规定王占琳为李移坤的大老婆,李秀平为李移坤的小老婆,3人享受同等待遇。1991年2月4日,李移坤以李秀平做生日为名,发出双喜请贴,大办酒席,请客百余人。席间,李移坤与王占琳、李秀平3人合影,以示新婚留念。李移坤、李秀平已构成重婚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1990~1992年,全省共立案查处重婚案件300件。据统计,重婚案件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占立案查处总数的24.33%;个体户或专业户的占28.1%;外出谋业者占29.3%;以公开同居的事实婚姻形成重婚的占13.5%。上述重婚案件,立案查处95件、129人。在已结案的80件、109人中,提起公诉48件、66人;免予起诉29件、40人;撤销案件2件、2人;不诉1件、1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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