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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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3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36-37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情况1950~1955年,仅查处9件。1959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查处的有143件。1960~1966年,立案查处179件,起诉166人,免诉13人。1980~1983年,全省仅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88件,其中立案查处的只37件。在已侦查终结的36件中,起诉21件,免予起诉8件,撤诉的7件。1990年,全省进一步加大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力度,全年立案查处119件,比上一年增加16.6%。1991年,立案查处120件。1992年,立案查处145件等。
关键词: 查处 渎职 罪案

内容

福建省检察机关50年代初开始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因当时往往把此类案件与渎职罪混淆在一起,界限没有划清,所以一般多按渎职罪或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处理,直接以重大责任事故定罪的很少。1950~1955年,仅查处9件。1956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追究责任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查办此类案件有了进展,从当年开始至1959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查处的有143件。在查处的这些重大责任事故中,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死亡39人、重伤45人,经济损失达194万元。检察机关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起诉62人,不予起诉15人,免诉9人。1960~1966年,立案查处179件,起诉166人,免诉13人。
  1978年,人民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福建经济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三资”企业从沿海向内地扩展,个体企业星罗棋布。一些企业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有章不循,冒险作业,私招乱雇,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屡有发生。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继续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的查处工作。由于当时全省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办理贪污贿赂等重点案件,顾不上查处更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所以,1980~1983年,全省仅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88件,其中立案查处的只37件。在已侦查终结的36件中,起诉21件,免予起诉8件,撤诉的7件。
  1984年,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开始作为法纪检察重点案件开展侦查工作,立案查处逐年增加。至1989年,全省共立案查处279件。其中厦门市最为突出,该市自建立经济特区后,建设工程日益增多,工伤事故也随之增加。1984~1989年,全市共发生重大工伤事故65起,死亡106人,重伤41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13件。如1985年,厦门包装厂瓦楞车间施工的脚手架发生倒塌,当场有10人从7米高的脚手架坠落,造成死亡1人,轻、重伤9人,经济损失万余元。检察机关侦查弄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后,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队队长依法提起公诉。1989年,厦门电化厂发生重大爆炸事件,死亡3人,重伤2人。经检察机关查明,引起事故的原因是糖精车间在施工中盲目批准动火造成。厦门检察机关依法对负主要责任的副厂长和安全监督员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0年,全省进一步加大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力度,全年立案查处119件,比上一年增加16.6%。1991年,立案查处120件。据查,在这些事故中,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操作规程,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死亡150人,重伤24人,直接经济损失214万元。检察机关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4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1992年,立案查处145件。在查处各类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打击犯罪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配合劳动部门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预防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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