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查处渎职罪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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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3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查处渎职罪案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35-3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福建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罪案始于民国时期,据民国20~24年(1931~1935年)统计,福建各级检察处共查处渎职罪案223件。1951~1954年查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中,以渎职罪提起公诉的仅36件。1957年上平年,全省共受理渎职罪案339件,1980~1985年,全省立案查处渎职罪案122件,其中玩忽职守罪案75件,妨害通信罪案38件,各占查处总数的61.47%和31.14%。1986~1992年,在购销和信贷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屡省发生。全省共立案查处268件,占渎职罪案立案总数的40.7%。
关键词: 查处 渎职 罪案

内容

福建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罪案始于民国时期,据民国20~24年(1931~1935年)统计,福建各级检察处共查处渎职罪案223件。民国36年,仙游县县长杨品吉犯渎职罪被提起公诉。告诉人童淮之子童开忠,于该年4月8日由家前往永春县访友,因不谙路程,行抵仙游岭西镇,天色昏黑,误闯南保办事处。该保保长以童开忠系客籍之人,言语支吾,认其形迹可疑,当夜送岭西镇公所。该镇镇长以童涉有“匪嫌”,于第二天上午送仙游县政府。县长杨品吉不依法讯问,延至当天下午,始将童解送警察局,经警察导问,认为“无犯罪嫌疑”,但被告人杨品吉竟置之不理,致童于16日上午自缢身亡于警察局拘留所。本案由福建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以渎职罪对杨品吉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因受理渎职罪案的政策界限不明确,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主要是结合查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进行。1951~1954年查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中,以渎职罪提起公诉的仅36件。1956年3月,全国第一次侦查工作会议确定,渎职罪的范围包括放弃职守或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等,涵义有所扩大。从当年至1957年上平年,全省共受理渎职罪案339件,除其中257件转有关部门查处外,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82件中,提起公诉66件,不予起诉16件。1957年下半年至60年代,查处渎职罪受到不公正批判指责,检察人员把查处此类案件视为畏途,怕重犯“矛头对内”的错误,致使应办的案件也得经党委批准,有的则把案子束之高阁。
  1978年,福建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强调查处渎职罪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受理渎职罪案包括:玩忽职守、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徇私舞弊、私放罪犯、妨害邮电通信等5类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1980~1985年,全省立案查处渎职罪案122件,其中玩忽职守罪案75件,妨害通信罪案38件,各占查处总数的61.47%和31.14%。在已结案的83件中,起诉54件,不予起诉17件,撤销案件12件。福州郊区外经委主任汪乾金,工作中官僚主义严重,盲目听信杜国桢投资的谎言,与杜合资联营成立福州裕丰公司,并办理开业手续。汪乾金作为该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的经营方向、业务范围不检查不监督,对公司非法经营进口汽车、彩色电视机和显像管、手表等活动也不制止,致使公司成为杜国桢进行投机倒把、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的据点,给国家造成4000万元的经济损失。福州市院以玩忽职守罪予以立案查处,并提起公诉。福州鼓楼区百货公司工会主席刘锦云,受市商业局领导的委托,赴秦皇岛办理玻璃购销业务,自作主张改变合同,结果无法履约,公司被索赔20余万元。鼓楼区院以玩忽职守罪起诉,法院判处刘锦云有期徒刑1年。三明市邮电局分检员杨建永等6人,结伙隐匿私拆毁弃信件6400多封,窃取挂历550本出售牟利,以及盗窃邮件包裹、杂志、刊物,严重危害邮政通信安全,三明市院梅列区院作了查处。
  1986~1992年,在购销和信贷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屡省发生。全省共立案查处268件,占渎职罪案立案总数的40.7%。其中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特大案61件。三明市检察机关仅1986年就立案查处10件,其中特大案6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19万元。厦门玉丰贸易公司被不法港商两次骗走90万元,导致企业瀕临倒闭绝境,经厦门市院侦查,追回被骗货款连同利息120万元。厦门市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该公司副经理提起公诉,法院以同样罪名判处其徒刑1年6个月。同期,全省还立案查处妨害邮电通信、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私放罪犯等罪案67件。福州市邮政局转运站转运科二组组长王建国,趁生产现场无人之际,私自开拆从福州发往连江县37号国际邮件袋,从中窃取34件国际保价信内的215万日元(折合人民币150500元)。福州市院经侦查全部追回赃款,以妨害邮电通信罪对王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王建国有期徒刑15年。永春县公安局拘留所看守员林锦璋,利用值班之便,为在押犯提供铁钉、木棍等作案工具,致使5名在押犯挖墙脱逃;案犯逃跑时林还为他们“望风”。永春县院以私放罪犯对林提起公诉,法院判林锦璋有期徒刑5年。光泽县公安局止马派出所民警曾华平,在承办徐家根等2人抢劫案时,收受被告人亲属请客送礼,为徐等伪造投案自首证明,提请批捕时,曾华平还亲自将伪证证明送到检察院,致使检察机关做出免予起诉的错误决定。案发后,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真相,除对徐家根等2人予以追诉外,还以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曾华平徒刑1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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