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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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3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一般监督
分类号: D262.6
页数: 2
页码: 31-3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检察机关执行一般监督始于1954年。1955年,全省受理各类违反法律、法令案件1150件;1956年,受理此类案件达20104件。1957年,在“左”倾错误思想冲击下,一般监督被指责为“把专政矛头指向内部”、“凌驾于党政之上”。195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作出“一般监督工作不是主要的,不要怎样去搞,但武器还要保存,必要时用一下”的决定,福建省从当年7月起停止一般监督工作,撤销一般监督机构,同时停止聘用人民检察通讯员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纪罪案 监督

内容

检察机关执行一般监督始于1954年。按照当年9月颁布的《宪法》第8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行使此项职权,使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工作,使公民确切遵守法律法令,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这是当时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通常称为一般监督。
  1955年,全省受理各类违反法律、法令案件1150件;1956年,受理此类案件达20104件。在此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共发出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752件,用一般公文要求纠正违法行为961件,向党委反映各类违法行为的综合报告961件。有关部门接到检察机关的提请书、建议书后,给予纠正或给予违法者以适当处分2194件,占受理总数的75.59%。1956年2月,宁德县院会同县粮食、县人事等部门,检查拱屿乡工作组及干部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违法乱纪、非法搜查36户农舍,用强迫命令、通宵开会、吊打群众等恶劣手段,强迫群众卖粮,致使统购过头、春耕时农民断炊的严重事件。在查清情况后,向中共宁德县委报告,对违法干部分别作了纪律处分,并由县粮食局向断炊户发放回销粮21217.5公斤。
  当年,省院还就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福建省禁止滥宰耕牛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以及《关于配设乡护林员的通知》中规定的护林员有权“拘留”人等两项违法的做法,向省人民委员会发出提请书,要求纠正。省人民委员会接受省院的监督意见,修订了有关条文。
  1956年,结合开展一般监督,全省整顿、巩固人民检察通讯员组织,至年底,发展通讯员10508人。这些通讯员在检举违法、监督守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据统计,全省由检察通讯员检举、揭发的违法线索共33010件,协助检察人员参与办案12771件。
  1957年,在“左”倾错误思想冲击下,一般监督被指责为“把专政矛头指向内部”、“凌驾于党政之上”。195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作出“一般监督工作不是主要的,不要怎样去搞,但武器还要保存,必要时用一下”的决定,福建省从当年7月起停止一般监督工作,撤销一般监督机构,同时停止聘用人民检察通讯员。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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