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查处法纪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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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3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查处法纪罪案
分类号: D262.6
页数: 9
页码: 31-39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查处法纪罪案情况一般监督、查处侵权罪案、查处渎职罪案、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查处重婚案件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查处法 纪罪案

内容

30年代,福建各级检察处根据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始查处渎职、妨害自由、妨害名誉及信用、伪证及诬告等法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当时形势的需要和检察机构不健全等原因,刑事侦查方面还没有实行权限的划分,办理法纪罪案也没有专门的规定。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主要是配合各项政治运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捕、乱杀、刑讯逼供、非法搜查、非法管制、非法劳改集训以及乱罚没、乱扣押、私自开拆隐匿信件、强迫坠胎等范围较为广泛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1954年9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之后,增加了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实行监督的职责,此项工作当时称作一般监督。196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利等严重行为,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提起公诉。此项规定一直执行到1957年。1958~1961年,受“左”倾错误的影响,查处法纪案件一度中断;1962年“左”倾错误得到纠正后,法纪罪案的侦查工作随之恢复,延续到1966年。
  1978年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陆续重建,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均设置法纪检察业务机构。根据197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出的《关于案件管辖的联合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的实际情况,规定检察机关负责查处的法纪罪案,包括侵权罪、渎职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节 一般监督
  检察机关执行一般监督始于1954年。按照当年9月颁布的《宪法》第8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行使此项职权,使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工作,使公民确切遵守法律法令,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这是当时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通常称为一般监督。
  1955年,全省受理各类违反法律、法令案件1150件;1956年,受理此类案件达20104件。在此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共发出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752件,用一般公文要求纠正违法行为961件,向党委反映各类违法行为的综合报告961件。有关部门接到检察机关的提请书、建议书后,给予纠正或给予违法者以适当处分2194件,占受理总数的75.59%。1956年2月,宁德县院会同县粮食、县人事等部门,检查拱屿乡工作组及干部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违法乱纪、非法搜查36户农舍,用强迫命令、通宵开会、吊打群众等恶劣手段,强迫群众卖粮,致使统购过头、春耕时农民断炊的严重事件。在查清情况后,向中共宁德县委报告,对违法干部分别作了纪律处分,并由县粮食局向断炊户发放回销粮21217.5公斤。
  当年,省院还就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福建省禁止滥宰耕牛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以及《关于配设乡护林员的通知》中规定的护林员有权“拘留”人等两项违法的做法,向省人民委员会发出提请书,要求纠正。省人民委员会接受省院的监督意见,修订了有关条文。
  1956年,结合开展一般监督,全省整顿、巩固人民检察通讯员组织,至年底,发展通讯员10508人。这些通讯员在检举违法、监督守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据统计,全省由检察通讯员检举、揭发的违法线索共33010件,协助检察人员参与办案12771件。
  1957年,在“左”倾错误思想冲击下,一般监督被指责为“把专政矛头指向内部”、“凌驾于党政之上”。195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作出“一般监督工作不是主要的,不要怎样去搞,但武器还要保存,必要时用一下”的决定,福建省从当年7月起停止一般监督工作,撤销一般监督机构,同时停止聘用人民检察通讯员。
  第二节 查处侵权罪案
  民国时期查处侵权罪案包括: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誉及信任、伪证及诬告等罪。民国20~24年(1931~193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共查处此类罪案2394件。
  从50年代初开始,人民检察机关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件,主要是配合各项政治运动,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1952年9月,光泽县山坊村地主毛玉壁、戴家馥,勾结工作组个别人和村治安主任,合谋陷害村治安员王和斌致死。建阳分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毛玉壁、戴家馥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有关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同年12月13日,平和县署接到人民群众检举,原在民主革命时期任当地游击队排长的张振忠,在平和县第五区(今安厚乡)被当成“反革命分子”枪决。此事引起省、专、县各级党政领导重视,省署立即派员,偕同龙溪分署和平和县署的人员,深入平和县第五区调查,发现此案纯由借机诬告所致。平和县院起诉后,法院判处主谋人吴盈科死刑,执行枪决,同案人张加力、张进才逮捕判刑,与该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至195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县、区、乡干部违法乱纪案件2217件。对查处的各类违法乱纪行为,主要以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为主,只对那些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少数人追究刑事责任。
  1955~1956年,法纪案件归刑事侦查机构管理。据1956年的统计,全省共查处刑事案2727件,其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758件。
  1957年下半年至1960年,刑事侦查机构被撤销,查处法纪案件受到不公正批判,受理法纪案件大幅度下降,如1958年仅受理5件。在“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和生产“瞎指挥风”(简称“五风)一度泛滥成灾,一些县和社、队干部违法乱纪行为十分突出。1959年,中共中央发出整风整社、纠正“五风”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给各级检察长的内部通讯》,提出要加强同违法乱纪作斗争,全省检察机关恢复对法纪案件的侦查。1959~1962年,共受理法纪案件2439件。这一时期,大量的是农村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而这些问题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以及一些农村基层干部迫于任务重、要求急、政策水平低、作风简单粗暴等有关。所以在处理上,坚持以教育为主,不轻易追究刑事责任;多数是转移给有关部门以党纪、政纪处分;只对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予以立案侦查。当时依法逮捕220人。1959年,宁德县九都公社副社长等3人,在农村整风整社期间,拷打群众30多人,其中被迫自杀1人,重伤4人。经群众告发,宁德县院立案侦查,认定情况属实,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此案于1962年提起公诉。
  在1963~1964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露出违法乱纪等问题,检察机关贯彻“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的方针,重点打击少数蜕化变质分子,批捕273人,占受理数的23.4%。对大多数人则给予批评教育,有的作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不作处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67年,全省仅查处侵权案7件。
  人民检察机关在重建初期,除参与纠正一些冤假错案外,对少数地方仍沿用“文化大革命”中以举办“学习班”的形式变相关押群众、刑讯逼供、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通过检察予以纠正,严禁再办此类班。同期,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还配合中共党组织的纪律检查部门查办各类违法乱纪案件141件227人;这些案件发生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有69件,占查办件数的48.9%。在已侦结的117件191人中,依法逮捕6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2人。
  1979年6月,《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查处法纪案件,由处理“文化大革命”的遗留问题为主转向以经常办案为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查处下列侵权案件: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管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伪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在实际工作中,查处的侵权案件,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搜查等方面占多数。1960~1982年,全省立案查处侵权案233件,其中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搜查案计200件,占立案数的85.83%。同安县策槽公社埭头大队党支部书记苏清烟,于1978年11月22日深夜,未经调查,便将一名外来的神经病患者洪世昌当作盗贼扣押起来,亲自捆绑,刑讯逼供,并纵容手下人吊打拷问,致使洪惨遭毒打身亡。1980年,同安县院在厦门市院的支持下,排除阻力,秉公执法,终于查清全案,向法院起诉,苏清烟被判刑4年。福安县溪尾公社公安特派员蔡成贤,侦查一起盗窃案时,非法拘禁雷成乐,讯问中刑讯逼供,雷屈打成招,公社书记刘阿兰信以为真,率队砸抢雷家,雷悲愤至极服毒自杀身亡。福安县院查清这起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后,提起起诉,蔡被法院判刑,有关人员也受到党纪处分。
  1983~1987年,检察机关查处一批在“严打”斗争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福清县音西乡一公安特派员,在“严打”中,将一起民事纠纷当事人非法拘禁,交给临时雇用的看守人员看管,拘禁后被伤害致死。案发后,福清县院在省、市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排除阻力和干扰,彻底查清犯罪事实,起诉后该特派员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5名凶手也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分别受到惩处。厦门大学派出所一个民警,着便衣出巡时,随便将8个民工当作流氓抓到派出所罚跪、殴打、逼供。思明区院以刑讯逼供罪起诉,法院判决该民警拘役8个月。1985年初,长乐县金峰、航城镇和潭头、梅花、漳港等5个乡私设“牢房”,非法拘禁被认为有问题的群众共400多人,受拘禁者被剥夺人身自由,每人每天还要交纳看管费1~2元。福州市院、长乐县院派员到实地调查取证后,写出《关于长乐县一些乡、镇非法关人的情况调查报告》,引起中共长乐县委的重视,县委召开各乡、镇领导干部会议,要求各乡、镇立即拆除用于非法关人的“牢房”,解散剥夺人身自由的“学习班”。同年5月22日晚10时左右,石狮市公安局民警到石狮企业总公司贸易部检查外来人口,遇上晋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洪跃年也在该部处理合同纠纷问题。因检查户口和证件之事,洪跃年与民警发生争论,遭受民警电棍撞击。该局副局长郑志强询问并查看洪跃年律师证件后,竟下令强行将洪关进拘留室。在拘留室内洪又遭到同室犯人殴打,次U凌晨2时左右,县公安局得知后,将洪释放。6月30日,晋江县院以郑志强执法犯法、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以同样罪名起诉,法院判处郑志强有期徒刑一年。这个时期,全省立案侦查侵权案269件,其中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搜查案件共251件,占立案数的93.30%。
  1988年起,经济交往和商贸活动中的纠纷和购销合同纠纷增多,为此而发生的扣押“人质”以索取钱物的“人质型”非法拘禁等行为频频出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此类案件逐年增加,1988年为55件,1989年为58件,1990年为85件,1991年为166件,1992年为136件,合计5年立案500件,占同期“侵权”案总数的60%。泉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在立案查处的136件非法拘禁案中,共解救被非法拘禁的人质180人。石狮市蚶江镇水头村一村民,欠村民王明元“标会”款2万余元,王乘该村民的父亲从台湾回来探亲之机,将其扣押做人质,关押于民房内并带上手拷,检察机关接到报案,立即派员侦查,迅速查清此案,解救台胞。1990年福州市立案查处以扣押人质索取钱物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比上年增加13%。连江县坑园乡颜岐村海带货栈负责人颜占天等人,为了追回被贵州省遵义地区酒类联销公司拖欠的10万多元货款,合谋诱骗该公司经理赵温涛等3人到连江扣作“人质”,并多次转移拘禁地点。福州市院两次派员协助连江县院查处此案,将扣押长达86天之久的人质解救出来。浙江省桐庐县个体工商户徐荣金同光泽县城关蔡业荣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徐预付货款2.3万元,因木材销路不佳,徐提出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引起争议,诉至法院,裁定蔡应退回货款1.6万元。徐因讨不回货款,把蔡的营业员杨延忠绑架到桐庐县非法拘禁作为“人质”,要杨的家属携7万元前去赎人。杨在被拘禁间撬开铁栅逃回光泽。徐又伙同4人赶到光泽,冲进蔡的住宅,见蔡不在,要绑架蔡妻,被周围群众解围阻拦未遂。徐等4人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光泽县院立案侦查,认定徐荣金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起诉后法院判处徐徒刑1年。
  第三节 查处渎职罪案
  福建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罪案始于民国时期,据民国20~24年(1931~1935年)统计,福建各级检察处共查处渎职罪案223件。民国36年,仙游县县长杨品吉犯渎职罪被提起公诉。告诉人童淮之子童开忠,于该年4月8日由家前往永春县访友,因不谙路程,行抵仙游岭西镇,天色昏黑,误闯南保办事处。该保保长以童开忠系客籍之人,言语支吾,认其形迹可疑,当夜送岭西镇公所。该镇镇长以童涉有“匪嫌”,于第二天上午送仙游县政府。县长杨品吉不依法讯问,延至当天下午,始将童解送警察局,经警察导问,认为“无犯罪嫌疑”,但被告人杨品吉竟置之不理,致童于16日上午自缢身亡于警察局拘留所。本案由福建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以渎职罪对杨品吉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因受理渎职罪案的政策界限不明确,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主要是结合查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进行。1951~1954年查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中,以渎职罪提起公诉的仅36件。1956年3月,全国第一次侦查工作会议确定,渎职罪的范围包括放弃职守或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等,涵义有所扩大。从当年至1957年上平年,全省共受理渎职罪案339件,除其中257件转有关部门查处外,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82件中,提起公诉66件,不予起诉16件。1957年下半年至60年代,查处渎职罪受到不公正批判指责,检察人员把查处此类案件视为畏途,怕重犯“矛头对内”的错误,致使应办的案件也得经党委批准,有的则把案子束之高阁。
  1978年,福建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强调查处渎职罪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受理渎职罪案包括:玩忽职守、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徇私舞弊、私放罪犯、妨害邮电通信等5类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1980~1985年,全省立案查处渎职罪案122件,其中玩忽职守罪案75件,妨害通信罪案38件,各占查处总数的61.47%和31.14%。在已结案的83件中,起诉54件,不予起诉17件,撤销案件12件。福州郊区外经委主任汪乾金,工作中官僚主义严重,盲目听信杜国桢投资的谎言,与杜合资联营成立福州裕丰公司,并办理开业手续。汪乾金作为该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的经营方向、业务范围不检查不监督,对公司非法经营进口汽车、彩色电视机和显像管、手表等活动也不制止,致使公司成为杜国桢进行投机倒把、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的据点,给国家造成4000万元的经济损失。福州市院以玩忽职守罪予以立案查处,并提起公诉。福州鼓楼区百货公司工会主席刘锦云,受市商业局领导的委托,赴秦皇岛办理玻璃购销业务,自作主张改变合同,结果无法履约,公司被索赔20余万元。鼓楼区院以玩忽职守罪起诉,法院判处刘锦云有期徒刑1年。三明市邮电局分检员杨建永等6人,结伙隐匿私拆毁弃信件6400多封,窃取挂历550本出售牟利,以及盗窃邮件包裹、杂志、刊物,严重危害邮政通信安全,三明市院梅列区院作了查处。
  1986~1992年,在购销和信贷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屡省发生。全省共立案查处268件,占渎职罪案立案总数的40.7%。其中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特大案61件。三明市检察机关仅1986年就立案查处10件,其中特大案6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19万元。厦门玉丰贸易公司被不法港商两次骗走90万元,导致企业瀕临倒闭绝境,经厦门市院侦查,追回被骗货款连同利息120万元。厦门市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该公司副经理提起公诉,法院以同样罪名判处其徒刑1年6个月。同期,全省还立案查处妨害邮电通信、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私放罪犯等罪案67件。福州市邮政局转运站转运科二组组长王建国,趁生产现场无人之际,私自开拆从福州发往连江县37号国际邮件袋,从中窃取34件国际保价信内的215万日元(折合人民币150500元)。福州市院经侦查全部追回赃款,以妨害邮电通信罪对王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王建国有期徒刑15年。永春县公安局拘留所看守员林锦璋,利用值班之便,为在押犯提供铁钉、木棍等作案工具,致使5名在押犯挖墙脱逃;案犯逃跑时林还为他们“望风”。永春县院以私放罪犯对林提起公诉,法院判林锦璋有期徒刑5年。光泽县公安局止马派出所民警曾华平,在承办徐家根等2人抢劫案时,收受被告人亲属请客送礼,为徐等伪造投案自首证明,提请批捕时,曾华平还亲自将伪证证明送到检察院,致使检察机关做出免予起诉的错误决定。案发后,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真相,除对徐家根等2人予以追诉外,还以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曾华平徒刑1年。
  第四节 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福建省检察机关50年代初开始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因当时往往把此类案件与渎职罪混淆在一起,界限没有划清,所以一般多按渎职罪或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处理,直接以重大责任事故定罪的很少。1950~1955年,仅查处9件。1956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追究责任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查办此类案件有了进展,从当年开始至1959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查处的有143件。在查处的这些重大责任事故中,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死亡39人、重伤45人,经济损失达194万元。检察机关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起诉62人,不予起诉15人,免诉9人。1960~1966年,立案查处179件,起诉166人,免诉13人。
  1978年,人民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福建经济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三资”企业从沿海向内地扩展,个体企业星罗棋布。一些企业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有章不循,冒险作业,私招乱雇,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屡有发生。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继续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的查处工作。由于当时全省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办理贪污贿赂等重点案件,顾不上查处更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所以,1980~1983年,全省仅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88件,其中立案查处的只37件。在已侦查终结的36件中,起诉21件,免予起诉8件,撤诉的7件。
  1984年,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开始作为法纪检察重点案件开展侦查工作,立案查处逐年增加。至1989年,全省共立案查处279件。其中厦门市最为突出,该市自建立经济特区后,建设工程日益增多,工伤事故也随之增加。1984~1989年,全市共发生重大工伤事故65起,死亡106人,重伤41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13件。如1985年,厦门包装厂瓦楞车间施工的脚手架发生倒塌,当场有10人从7米高的脚手架坠落,造成死亡1人,轻、重伤9人,经济损失万余元。检察机关侦查弄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后,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队队长依法提起公诉。1989年,厦门电化厂发生重大爆炸事件,死亡3人,重伤2人。经检察机关查明,引起事故的原因是糖精车间在施工中盲目批准动火造成。厦门检察机关依法对负主要责任的副厂长和安全监督员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0年,全省进一步加大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力度,全年立案查处119件,比上一年增加16.6%。1991年,立案查处120件。据查,在这些事故中,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操作规程,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死亡150人,重伤24人,直接经济损失214万元。检察机关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4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1992年,立案查处145件。在查处各类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打击犯罪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配合劳动部门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预防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五节 查处重婚案件
  福建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查处重婚案件,是根据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该通知规定: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诉讼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据此规定,全省检察机关从1984年开始受理重婚案件。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鉴于重婚案件的发生,严重地破坏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影响社会稳定,毒化社会风气,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重点查处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的少数重婚犯罪分子。1984~1989年底,全省共受理来自人民群众团体和党政机关控告的重婚案件206件,经审查,立案查处70件。上杭县曾志高(有妇之夫)与刘维弟勾搭成奸,外流到宁化等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3子,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1984年,上杭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起诉后,法脘判处曾志高徒刑2年。永安市燕西派出所副所长李移坤,1981年与永安市百货商场营业员王占琳自愿结合,成为合法夫妻,婚后感情尚好,并生有孩子。1985年,李移坤认识在永安做大米生意的李秀平后,经常来往,以堂兄妹相称,进而勾搭成奸。1990年3月3日,李秀平以其夫作风不好为由,与其夫离婚;同年11月2日,两被告签订《确认夫妻关系协议书》;原妻王占琳于1991年2月1日被迫签订所谓《三人确定关系的协议书》,规定王占琳为李移坤的大老婆,李秀平为李移坤的小老婆,3人享受同等待遇。1991年2月4日,李移坤以李秀平做生日为名,发出双喜请贴,大办酒席,请客百余人。席间,李移坤与王占琳、李秀平3人合影,以示新婚留念。李移坤、李秀平已构成重婚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1990~1992年,全省共立案查处重婚案件300件。据统计,重婚案件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占立案查处总数的24.33%;个体户或专业户的占28.1%;外出谋业者占29.3%;以公开同居的事实婚姻形成重婚的占13.5%。上述重婚案件,立案查处95件、129人。在已结案的80件、109人中,提起公诉48件、66人;免予起诉29件、40人;撤销案件2件、2人;不诉1件、1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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