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查处假冒商标罪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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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3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查处假冒商标罪案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
页码: 28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1979年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部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商标假冒案 刑事检察 福建省

内容

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假冒商标罪案正式划归检察机关查处。福建实际开展这项工作是从1985年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特别是无证个体户,制造、销售假冒商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严重。1985年“晋江陈埭假药案”曾轰动全国,案发后晋江分院(今泉州市院)和晋江县院均派员参加由省、地、县三级纪检、公安、检察、法院联合组成的工作组,进驻发案地开展侦查工作。立案19人,起诉后判刑13人,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6人。福州市无业人员郑钦,勾结福州市副食品公司综合批发部采购员张亚华等人,从福州、闽清大量套购原装味精、拆包掺人食盐、元宵粉等,假冒“罗星塔”牌味精出售,推销达2400公斤,金额20多万元,福州市院侦查终结后起诉。云霄县个体户张翰、张副亢等人,与云南不法分子勾结销售假“红塔山”香烟2700箱,金额达493万元,非法牟利119万元,构成假冒商标罪,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判处张犯15年徒刑。1985~1991年,全省查处假冒商标案78件。199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把查处假冒商标犯罪案件作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一年,全省共查处假冒商标案57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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