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查处贿赂罪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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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2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查处贿赂罪案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26-27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50年代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部门查处贿赂犯罪案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贿赂案 刑事检察 福建省

内容

福建省检察机关查处贿赂案始于50年代初的“五反”运动。反行贿是“五反”中的一项内容。1955年9月,根据公、检、法三家受理刑事案件临时办法的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犯罪案件。尽管有这些规定,但在50年代和60年代,办案中很少有把贿赂罪作为独立罪名定罪,多数以“贪污受贿”或并人其他共犯罪名定罪。直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才开始有贿赂罪独立罪名出现。贿赂罪包括行贿、受贿和索贿。在实际办案中,查处受贿罪占多数。
  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重建后,从1980年起就把查处贿赂罪案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1982年,在铁路沿线37个县、市开展打击利用火车车皮进行木材投机倒把犯罪活动,查出省林业厅营林局管理科副科长郑穗光和省企业局供销公司储运科干部韩雨樵,利用掌握火车车皮审批权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从中收受贿赂。前者为犯罪分子非法装运12车皮500多立方米木材,受贿人民币9000余元;后者为犯罪分子提供133个车皮,受贿人民币4.6万余元。起诉后法院分别判处郑、韩两犯6年和14年徒刑。同时,检察机关还以此为突破口,查处木材投机、贪污、受贿案23件298人。1983~1985年,由于一些检察人员存在“贪污案件可以办,贿赂案件不能办”的错误认识,查处贿赂罪案工作有所减弱。1983年,全省查处110件,比上年的160件下降31.3%;1984年,立案查处59件,比上年的160件下降63.12%。1985年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主要任务的指示,查处贿赂案的工作有所加强,当年立案查处84件,1986年,立案查处210件,又比上年上升150%。1987年和1988年共立案查处361件。
  1989年起,强调突出反贪污、反贿赂重点,加强查处贿赂罪案的力度,立案查处贿赂罪案大幅度上升。当年查处贿赂案978件,占立案查处经济罪案的33.68%。1990年,立案查处1053件,占立案查处经济罪案的44.94%。立案查处的贿赂案中,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其中有4名厅级以上干部,2名县纪委书记,2名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8名副县长。同期还查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金融、林业、粮食等部门和行业的贿赂案(含贪污罪)806件。清流县院从追查一名包工头行贿人手,一举查获中共清流县委书记余有炜等7名县级干部受贿案。1991年,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深入到群众反映强烈、举报线索多、问题突出的部门以及管理混乱的单位,发动群众,深挖大、要案,拓展工作领域。宁德分院抓住基建部门犯罪线索,精心侦查,查处包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在内的受贿案55件。龙岩分院和武平县院,从武平县水电局正、副局长受贿入手,带出受贿案10件,追回赃款11万元。厦门市院查处贿赂案,从基建系统延伸到与之有关联的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等部门,市土地管理局从处长到经办人有5人被查办,受贿总金额12万余元。全省全年查处贿赂案1081件,占立案查处经济罪案32.91%。1992年,省院查处原省公安厅出人境管理处干部孙发明伙同该处秘书科干部王立明、黄填明及福州市公安局出人境管理处干部张宏明等,利用职务之便,以向社会上非法提供出境卡,办理改道手续等,收受贿赂48万余元。当年全省查处贿赂案816件,占同期立案查处经济罪案的39%。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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