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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查处贪污罪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2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查处贪污罪案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23-26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民国时期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部门查处贪污犯罪案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贪污案
刑事检察
福建省
内容
民国时期查处的经济罪案中,侵占罪所占比重很大。据统计,民国20~24年(1931~1935年),福建省各级检察处在查处的经济罪案中,侵占罪1550件,占各类刑事罪案28388件的5.4%。民国27年,福建高等法院检察处奉行政司法部密令,调查福建高等法院院长童杭时侵吞公款2万余元(法币)一案,后因有人告密,童杭时潜逃香港。
50年代初,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后,主要是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控告和检举以及公民的直接告诉受理案件;“三反”时配合公安、法院有重点查处贪污罪案。1950~1953年,全省共查处贪污罪案716件。比较重大的有:建阳分署配合中共建阳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建阳专署监察处查处邵武县(今邵武市)三区拿口粮库主任杜则兴(留用人员)等10人的贪污大案,他们贪污公粮66万斤,并多次策动土匪抢劫公粮,法院判处杜则兴等10人死刑;龙溪分署查处龙溪县税务局天宝驻征处负责人施大年(留用人员)贪污人民币6600余元(折新人民币,下同)案;南平分署查处建宁县四区税务所税务员陈星光贪污人民币2300余元,施、陈两犯被起诉,法院判处两犯死刑。“三反”运动后期,检察机关根据“不枉不纵”和“思想斗争从严,组织处理从宽”、“过去从宽,今后从严”、“是者定之、错者改之、应升者升之,应降者降之”等处理原则,配合党委组织部H对重点部门的“三反”案件进行甄别定案复查。省署及各分署,共重点审查贪污案犯278人,其中1000元以下22人,1000元至5000元230人,5000元至1万元11人,1万元以上15人。甄别定案后,免予刑事处分改作行政处理188人;刑事处分90人,其中判处管制28人,劳役21人,5年以下徒刑32人,5年以上徒刑7人,死刑2人。建阳分署参加该区各县“三反”案件复查,全区原有贪污分子1935人,经复查甄别降为1133人,并重新作了处理。
1954年7月,省署发出试建检察制度意见,并在9个试点单位以《苏联侦查手册》为模式,建立从提起刑事案件、追究犯罪、收集证据、检举报告、告知犯罪、提起公诉等一整套办案程序。当时称“立案”为提起刑事案件,至年底共试办案件156件,其中多数是贪污案件。
1955~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一些不法分子肆意侵占公共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保护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当前主要任务的指示,全省检察机关有四分之一力量投入重点查处国家机关、工厂、企事业和合作社内部职工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的犯罪案件。这个时期全省共提起刑事案件1871件,其中贪污案件1106件,占59.11%。
1957~1958年,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查处经济罪案工作受到干扰。但由于这个时期,尤其是1958年城镇农村中侵吞公共财产等违法犯罪案件较多,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查处贪污等犯罪案件的工作并未停止。据南平、晋江、龙岩、福安、福州、厦门及闽侯等部分分院、市院、县院的统计,共查处贪污案件520件。
1959~1960年,处于国民经济困难时期,贪污、盗窃、侵吞公共财产等案件,一度大幅度上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内部通讯》,转发《广东省院党组关于当前违反法制的几个问题的报告》,要求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要求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事业的职工贪污、侵吞财产……已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福建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至1962年,全省共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429件,其中贪污案件278件,占64.8%。
1963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开展“五反”(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1964年起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运动查处案件,至1965年底,全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案件1237件,逮捕人犯829人。
1978~1979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处于重建初期。根据《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精神,要把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查处作为重要任务,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从调查情况入手,重点查处此类案件。至1981年,全省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罪案635件,其中贪污案260件,占立案查处数的40.94%。查处的大、要案中,突出的一例为仙游县院查处该县侨联副主席林添福利用职务之便,从1963年至1978年11月,先后以毁证、冒充、窃取和诈骗等手段,贪污侨汇及华侨私人存款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起诉后法院判处林添福死刑。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3~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省院先后召开3次专门会议,把查处泣济犯罪列为重大任务进行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共组织多人投入工作。省院和晋江分院派员协助南安县院查处该县中百公司经理蔡候投、县工商局局长陈祖彬等5人合伙与走私贩私分子勾结,非法收购走私手表、计算器,假开发票,贪污、受贿人民币8万余元一案。起诉后法院分别判处蔡、陈两犯20年和18年徒刑。厦门市经济协作服务公司千部李长泰贪污、走私、投机倒把牟利5万余元。起诉后,法院判处李犯徒刑20年。全省全年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800件,其中贪污案387件,占48.37%。
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第一战役开始,查处经济罪案工作在人员安排上,力量一度有所削弱。当年立案查处625件,比上年下降21.87%;1984年立案查处493件,又比L年下降21.12%;两年中共查处贪污案680件,占同期立案总数的60.83%。查处的案件中属大、要案的262件,其中贪污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158件;粮、钱10万元(斤)以上的特大案4件。这4起特大案分别是:三明市院查处该市煤炭公司燃料站财务科副科长郭淑玉,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1980年1~8月,采取虚设“待摊费用”、收入不记帐、伪造凭证等手段,贪污公款97笔,总金额达15.6万余元案,案发后郭犯畏罪潜逃,逮捕归案起诉后,法院判处郭犯死缓。云霄县院查处该县农业银行信贷股副股长黄宝水与银行工作人员张大彬相互勾结贪污公款16.8万元以及该行干部方水松贪污17万元两个大案。福安县院查处该县溪柄粮站许从树贪污粮食5万公斤案。以上罪犯均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在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主要任务,并指示广东、福建两省及经济犯罪猖獗的地方,要把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摆在首位。当年,福建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经济罪案650件,其中贪污358件,占立案数的55%。1986年,全年查处经济罪案1253件,比上年增加92.76%,其中贪污案636件,占立案查处的50.75%,大、要案311件。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违法犯罪金额一般都在数十万乃至千万元之巨,贪污案中的大、要案占50%左右,总金额达400余万元。港澳不法商人与内地不法分子勾结作案的占大、要案总数的17.5%。1986年8月,省院与省供销社在惠安县崇武镇联合召开供销系统查处经济罪案经验交流会,提出“系统抓、抓系统,扫一线、清一片”的要求。会后,在供销部门的配合下,从该系统查出大小经济问题1411件,其中大案53件。据莆田、漳州、龙岩、宁德等4地、市统计,立案查处105件,其中贪污82件,占78%。通过对案件查处,全省供销系统追回贪污、侵占资金2500万余元。
1987~1988年,查处经济罪案工作有起伏。1987年,全省立案查处贪污罪案435件,比上年的636件下降31.6%。1988年,立案查处贪污罪案401件,比上年的435件又下降7.8%。立案数下降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分散一部分力量清理积案;另一方面是在查处工作中遇到一些干扰和阻力,如有人指责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妨害改革开放等,一些检察人员产生“等一等”、“放一放”的观望思想。1988年下半年起,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先后设置举报经济犯罪机构,是年7~11月,共收到各类违法犯罪线索4130件,其中有关贪污犯罪线索1844件,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62人,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书记等1098人。初查661件,立案查处1196人,逮捕人犯46人。根据举报线索,惠安县院、仙游县院先后查处贪污100万元以上大案各一件。罗源县医院助理会计彭信强,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增药材成本,虚增帐面现金等手段贪污公款17万余元。罗源县院侦查核实,以贪污罪起诉,法院依法判处彭信强死刑。
1989年初起,省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联系福建的实际情况,省院提出“惩治犯罪,维护安定,服务整治,促进廉政,保护改革”的检察工作方针,全省各级检察人员转变思想作风,加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大幅度上升,全省全年立案查处2232件,其中贪污案763件,比1988年的401件上升90.2%。
1990年和1991年,查处经济罪案仍呈上升势头,两年共立案查处4918件,其中贪污案1341件,占立案数的27.20%。万元以上大案547件,占立案总数的11.12%;查处县、处级干部犯罪33人。至1991年底,逮捕人犯708人,追缴赃款人民币1500多万元。
1992年,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立案查处的案件中,万元以上大案371件,占立案总数的28.8%。其中:万元至不满5万元的329件,5万元至不满10万元24件,10万元至不满50万元17件,5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1件。查处县、处级领导干部犯罪9人。在已侦结的案件中,向法院起诉661人,免予起诉715人,撤销案件207人。同期,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按照“既要坚决,又要慎重”的方针,处理好以下几类案件:
一是妥善处理数额较小的案件。对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者,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依法免予起诉;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撤案或不予起诉。全年处理此类案件219人。
二是慎重处理涉及企业厂长、经理和科技人员案件。对这类“边缘案件”、“踩线案件”,坚持宁宽勿严、宁拉勿推的原则。
三是办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持非常审慎态度。充分考虑开放地区的环境和形象,注意保护外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地处理外方有悖于中国法律的一些行为。对送钱、送物的外商,一般按证人对待,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外方人员查证或采取法律措施时,事先报告,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场所和方式,依法稳妥进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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