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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查处经济罪案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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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2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查处经济罪案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8
页码:
23-30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民国时期至1992年检察部门福建省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案件查处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民国3年(1914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已开始对经济案件进行侦查。民国32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惩治贪污条例》,规定查处经济罪案范围包括侵占、伪造货币、伪造度量衡、伪造有价证券、贩私盐等。
人民检察机关成立后,根据1950年1月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决定,检察机关负责查处起诉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件和不法资本家的经济犯罪案件。从1955年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均设侦查处、科,开始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95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受理刑事案件临时办法》规定,由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罪案的范围扩大,包括妨害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等7类案件。1957~1961年,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先是收缩查处范围,只限于查处贪污和党委、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1958年,又宣布不再承担侦查任务,随之撤销侦查机构。1962年后,恢复对贪污、侵吞公共财产等犯罪的查处。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的决议指出:“要建立健全经济检察机构,加强经济检察工作”,经济检察概念由此而出。全省上下设置经济检察机构。依据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检察机关负责查处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经济犯罪案件,范围包括: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物资、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1985年改由林业检察部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1984年改由法纪检察部门查处)。1988年1月,增加查处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境外财产不申报罪。1990年起,经济检察业务机构改称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继续按规定的范围查处,对受理的经济罪案负责审查、立案、侦查,由同级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免予起诉。
第一节 查处贪污罪案
民国时期查处的经济罪案中,侵占罪所占比重很大。据统计,民国20~24年(1931~1935年),福建省各级检察处在查处的经济罪案中,侵占罪1550件,占各类刑事罪案28388件的5.4%。民国27年,福建高等法院检察处奉行政司法部密令,调查福建高等法院院长童杭时侵吞公款2万余元(法币)一案,后因有人告密,童杭时潜逃香港。
50年代初,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后,主要是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控告和检举以及公民的直接告诉受理案件;“三反”时配合公安、法院有重点查处贪污罪案。1950~1953年,全省共查处贪污罪案716件。比较重大的有:建阳分署配合中共建阳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建阳专署监察处查处邵武县(今邵武市)三区拿口粮库主任杜则兴(留用人员)等10人的贪污大案,他们贪污公粮66万斤,并多次策动土匪抢劫公粮,法院判处杜则兴等10人死刑;龙溪分署查处龙溪县税务局天宝驻征处负责人施大年(留用人员)贪污人民币6600余元(折新人民币,下同)案;南平分署查处建宁县四区税务所税务员陈星光贪污人民币2300余元,施、陈两犯被起诉,法院判处两犯死刑。“三反”运动后期,检察机关根据“不枉不纵”和“思想斗争从严,组织处理从宽”、“过去从宽,今后从严”、“是者定之、错者改之、应升者升之,应降者降之”等处理原则,配合党委组织部H对重点部门的“三反”案件进行甄别定案复查。省署及各分署,共重点审查贪污案犯278人,其中1000元以下22人,1000元至5000元230人,5000元至1万元11人,1万元以上15人。甄别定案后,免予刑事处分改作行政处理188人;刑事处分90人,其中判处管制28人,劳役21人,5年以下徒刑32人,5年以上徒刑7人,死刑2人。建阳分署参加该区各县“三反”案件复查,全区原有贪污分子1935人,经复查甄别降为1133人,并重新作了处理。
1954年7月,省署发出试建检察制度意见,并在9个试点单位以《苏联侦查手册》为模式,建立从提起刑事案件、追究犯罪、收集证据、检举报告、告知犯罪、提起公诉等一整套办案程序。当时称“立案”为提起刑事案件,至年底共试办案件156件,其中多数是贪污案件。
1955~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一些不法分子肆意侵占公共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保护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当前主要任务的指示,全省检察机关有四分之一力量投入重点查处国家机关、工厂、企事业和合作社内部职工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的犯罪案件。这个时期全省共提起刑事案件1871件,其中贪污案件1106件,占59.11%。
1957~1958年,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查处经济罪案工作受到干扰。但由于这个时期,尤其是1958年城镇农村中侵吞公共财产等违法犯罪案件较多,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查处贪污等犯罪案件的工作并未停止。据南平、晋江、龙岩、福安、福州、厦门及闽侯等部分分院、市院、县院的统计,共查处贪污案件520件。
1959~1960年,处于国民经济困难时期,贪污、盗窃、侵吞公共财产等案件,一度大幅度上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内部通讯》,转发《广东省院党组关于当前违反法制的几个问题的报告》,要求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要求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事业的职工贪污、侵吞财产……已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福建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至1962年,全省共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429件,其中贪污案件278件,占64.8%。
1963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开展“五反”(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1964年起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运动查处案件,至1965年底,全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案件1237件,逮捕人犯829人。
1978~1979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处于重建初期。根据《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精神,要把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查处作为重要任务,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从调查情况入手,重点查处此类案件。至1981年,全省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罪案635件,其中贪污案260件,占立案查处数的40.94%。查处的大、要案中,突出的一例为仙游县院查处该县侨联副主席林添福利用职务之便,从1963年至1978年11月,先后以毁证、冒充、窃取和诈骗等手段,贪污侨汇及华侨私人存款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起诉后法院判处林添福死刑。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3~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省院先后召开3次专门会议,把查处泣济犯罪列为重大任务进行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共组织多人投入工作。省院和晋江分院派员协助南安县院查处该县中百公司经理蔡候投、县工商局局长陈祖彬等5人合伙与走私贩私分子勾结,非法收购走私手表、计算器,假开发票,贪污、受贿人民币8万余元一案。起诉后法院分别判处蔡、陈两犯20年和18年徒刑。厦门市经济协作服务公司千部李长泰贪污、走私、投机倒把牟利5万余元。起诉后,法院判处李犯徒刑20年。全省全年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800件,其中贪污案387件,占48.37%。
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第一战役开始,查处经济罪案工作在人员安排上,力量一度有所削弱。当年立案查处625件,比上年下降21.87%;1984年立案查处493件,又比L年下降21.12%;两年中共查处贪污案680件,占同期立案总数的60.83%。查处的案件中属大、要案的262件,其中贪污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158件;粮、钱10万元(斤)以上的特大案4件。这4起特大案分别是:三明市院查处该市煤炭公司燃料站财务科副科长郭淑玉,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1980年1~8月,采取虚设“待摊费用”、收入不记帐、伪造凭证等手段,贪污公款97笔,总金额达15.6万余元案,案发后郭犯畏罪潜逃,逮捕归案起诉后,法院判处郭犯死缓。云霄县院查处该县农业银行信贷股副股长黄宝水与银行工作人员张大彬相互勾结贪污公款16.8万元以及该行干部方水松贪污17万元两个大案。福安县院查处该县溪柄粮站许从树贪污粮食5万公斤案。以上罪犯均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在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主要任务,并指示广东、福建两省及经济犯罪猖獗的地方,要把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摆在首位。当年,福建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经济罪案650件,其中贪污358件,占立案数的55%。1986年,全年查处经济罪案1253件,比上年增加92.76%,其中贪污案636件,占立案查处的50.75%,大、要案311件。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违法犯罪金额一般都在数十万乃至千万元之巨,贪污案中的大、要案占50%左右,总金额达400余万元。港澳不法商人与内地不法分子勾结作案的占大、要案总数的17.5%。1986年8月,省院与省供销社在惠安县崇武镇联合召开供销系统查处经济罪案经验交流会,提出“系统抓、抓系统,扫一线、清一片”的要求。会后,在供销部门的配合下,从该系统查出大小经济问题1411件,其中大案53件。据莆田、漳州、龙岩、宁德等4地、市统计,立案查处105件,其中贪污82件,占78%。通过对案件查处,全省供销系统追回贪污、侵占资金2500万余元。
1987~1988年,查处经济罪案工作有起伏。1987年,全省立案查处贪污罪案435件,比上年的636件下降31.6%。1988年,立案查处贪污罪案401件,比上年的435件又下降7.8%。立案数下降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分散一部分力量清理积案;另一方面是在查处工作中遇到一些干扰和阻力,如有人指责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妨害改革开放等,一些检察人员产生“等一等”、“放一放”的观望思想。1988年下半年起,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先后设置举报经济犯罪机构,是年7~11月,共收到各类违法犯罪线索4130件,其中有关贪污犯罪线索1844件,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62人,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书记等1098人。初查661件,立案查处1196人,逮捕人犯46人。根据举报线索,惠安县院、仙游县院先后查处贪污100万元以上大案各一件。罗源县医院助理会计彭信强,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增药材成本,虚增帐面现金等手段贪污公款17万余元。罗源县院侦查核实,以贪污罪起诉,法院依法判处彭信强死刑。
1989年初起,省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联系福建的实际情况,省院提出“惩治犯罪,维护安定,服务整治,促进廉政,保护改革”的检察工作方针,全省各级检察人员转变思想作风,加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大幅度上升,全省全年立案查处2232件,其中贪污案763件,比1988年的401件上升90.2%。
1990年和1991年,查处经济罪案仍呈上升势头,两年共立案查处4918件,其中贪污案1341件,占立案数的27.20%。万元以上大案547件,占立案总数的11.12%;查处县、处级干部犯罪33人。至1991年底,逮捕人犯708人,追缴赃款人民币1500多万元。
1992年,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立案查处的案件中,万元以上大案371件,占立案总数的28.8%。其中:万元至不满5万元的329件,5万元至不满10万元24件,10万元至不满50万元17件,5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1件。查处县、处级领导干部犯罪9人。在已侦结的案件中,向法院起诉661人,免予起诉715人,撤销案件207人。同期,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按照“既要坚决,又要慎重”的方针,处理好以下几类案件:
一是妥善处理数额较小的案件。对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者,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依法免予起诉;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撤案或不予起诉。全年处理此类案件219人。
二是慎重处理涉及企业厂长、经理和科技人员案件。对这类“边缘案件”、“踩线案件”,坚持宁宽勿严、宁拉勿推的原则。
三是办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持非常审慎态度。充分考虑开放地区的环境和形象,注意保护外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地处理外方有悖于中国法律的一些行为。对送钱、送物的外商,一般按证人对待,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外方人员查证或采取法律措施时,事先报告,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场所和方式,依法稳妥进行。
第二节 查处贿赂罪案
福建省检察机关查处贿赂案始于50年代初的“五反”运动。反行贿是“五反”中的一项内容。1955年9月,根据公、检、法三家受理刑事案件临时办法的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犯罪案件。尽管有这些规定,但在50年代和60年代,办案中很少有把贿赂罪作为独立罪名定罪,多数以“贪污受贿”或并人其他共犯罪名定罪。直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才开始有贿赂罪独立罪名出现。贿赂罪包括行贿、受贿和索贿。在实际办案中,查处受贿罪占多数。
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重建后,从1980年起就把查处贿赂罪案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1982年,在铁路沿线37个县、市开展打击利用火车车皮进行木材投机倒把犯罪活动,查出省林业厅营林局管理科副科长郑穗光和省企业局供销公司储运科干部韩雨樵,利用掌握火车车皮审批权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从中收受贿赂。前者为犯罪分子非法装运12车皮500多立方米木材,受贿人民币9000余元;后者为犯罪分子提供133个车皮,受贿人民币4.6万余元。起诉后法院分别判处郑、韩两犯6年和14年徒刑。同时,检察机关还以此为突破口,查处木材投机、贪污、受贿案23件298人。1983~1985年,由于一些检察人员存在“贪污案件可以办,贿赂案件不能办”的错误认识,查处贿赂罪案工作有所减弱。1983年,全省查处110件,比上年的160件下降31.3%;1984年,立案查处59件,比上年的160件下降63.12%。1985年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主要任务的指示,查处贿赂案的工作有所加强,当年立案查处84件,1986年,立案查处210件,又比上年上升150%。1987年和1988年共立案查处361件。
1989年起,强调突出反贪污、反贿赂重点,加强查处贿赂罪案的力度,立案查处贿赂罪案大幅度上升。当年查处贿赂案978件,占立案查处经济罪案的33.68%。1990年,立案查处1053件,占立案查处经济罪案的44.94%。立案查处的贿赂案中,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其中有4名厅级以上干部,2名县纪委书记,2名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8名副县长。同期还查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金融、林业、粮食等部门和行业的贿赂案(含贪污罪)806件。清流县院从追查一名包工头行贿人手,一举查获中共清流县委书记余有炜等7名县级干部受贿案。1991年,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深入到群众反映强烈、举报线索多、问题突出的部门以及管理混乱的单位,发动群众,深挖大、要案,拓展工作领域。宁德分院抓住基建部门犯罪线索,精心侦查,查处包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在内的受贿案55件。龙岩分院和武平县院,从武平县水电局正、副局长受贿入手,带出受贿案10件,追回赃款11万元。厦门市院查处贿赂案,从基建系统延伸到与之有关联的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等部门,市土地管理局从处长到经办人有5人被查办,受贿总金额12万余元。全省全年查处贿赂案1081件,占立案查处经济罪案32.91%。1992年,省院查处原省公安厅出人境管理处干部孙发明伙同该处秘书科干部王立明、黄填明及福州市公安局出人境管理处干部张宏明等,利用职务之便,以向社会上非法提供出境卡,办理改道手续等,收受贿赂48万余元。当年全省查处贿赂案816件,占同期立案查处经济罪案的39%。
第三节 查处挪用公款罪案
根据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挪用公款行为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福建检察机关从1989年开始履行查处挪用公款罪案的职责,至1992年,共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827件(含挪用救灾专款物5件),占同期立案查处经济罪案的8.94%。查处的重大挪用公款罪案有福建省地震局局长余兆康挪用公款18万元(兼犯包庇罪),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后,法院判处余犯15年徒刑。厦门市农业银行东渡分理处副主任黄庭彪,挪用公款60万元,兼犯受贿罪。同安县农行风南信用社会计周宏荣挪用公款近百万元,兼犯受贿罪。案发时尚有41.6万余元无法收回。两案起诉后,法院判处黄犯20年徒刑,周犯无期徒刑。
第四节 查处偷税抗税罪案
1952年2月,全省范围开展“五反”运动,其中反对偷税漏税成为检察机关同不法资本家作斗争的一项任务。至1954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偷税漏税案件400余件,其后查处此类案件很少。1955~1966年,累计查处偷税漏税案件40件。检察机关重建后至1986年,全省也仅查处74件,占同期立案查处经济罪案总数的1.3%:198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的通知》。省院与省税务局于当年7月联合召开以法治税联席会议。全省相继建立税务检察室67个,派出检察人员77人,初步制定《福建省各地检察院驻税务机关检察室试行办法》,加强打击偷税抗税罪案的工作。1987年,全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123件;1988年查处146件。1989年,驻税务局检察室专职干部增至371人;同时,省院也在省税务局派驻检察室,进一步加强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1989~1992年,全省立案查处偷税抗税案件1055件,占同期立案查处经济罪案总数的11.41%。
第五节 查处假冒商标罪案
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假冒商标罪案正式划归检察机关查处。福建实际开展这项工作是从1985年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特别是无证个体户,制造、销售假冒商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严重。1985年“晋江陈埭假药案”曾轰动全国,案发后晋江分院(今泉州市院)和晋江县院均派员参加由省、地、县三级纪检、公安、检察、法院联合组成的工作组,进驻发案地开展侦查工作。立案19人,起诉后判刑13人,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6人。福州市无业人员郑钦,勾结福州市副食品公司综合批发部采购员张亚华等人,从福州、闽清大量套购原装味精、拆包掺人食盐、元宵粉等,假冒“罗星塔”牌味精出售,推销达2400公斤,金额20多万元,福州市院侦查终结后起诉。云霄县个体户张翰、张副亢等人,与云南不法分子勾结销售假“红塔山”香烟2700箱,金额达493万元,非法牟利119万元,构成假冒商标罪,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判处张犯15年徒刑。1985~1991年,全省查处假冒商标案78件。199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把查处假冒商标犯罪案件作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一年,全省共查处假冒商标案57件。
第六节 查处其他经济罪案
1950~1966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滥宰耕牛破坏生产、诈骗、投机倒把等案件1526件。1978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建后,按照政法部门的分工,经济犯罪中的投机倒把、走私、诈骗等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侦查;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羁押被告人时,由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侦查终结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起诉。1979~1984年,全省检察机关批捕走私、投机倒把、诈骗罪犯3072人。
1985年以后,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走私、投机倒把和诈骗活动增多,检察机关受理自行侦查的此类案件逐步增加。1985年,全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投机倒把、诈骗等案件193件。福州市院查处轰动全国的杜国祯走私、诈骗、投机倒把特大经济案件。该案起诉后,法院判处杜犯死刑。
厦门市杏林区个体协会人员邱文成,受聘于闽南贸易大厦贸易部任临时业务员,邱以从事贸易为名,行贿大厦干部,向该大厦取得299万元“借款”,从中骗走210万元,然后去广州购买假护照,于1985年10月14日逃往泰国后转菲律宾、新加坡、香港等地。1986年5月,邱潜回厦门,企图提走留下的赃款被抓获。此案经杏林区院侦查终结起诉后,法院以诈骗、行贿、偷越国境罪判处邱犯徒刑9年。
建阳县院受理、侦查林光华案,这是一起多人犯罪、涉及面广、数额巨大的诈骗、贪污、行贿受贿、偷越国境等多种犯罪的案件。主犯林光华于1985年承包潭城镇华潭联合贸易公司后,伙同林力前、林海滨等人伪造证件,先后诈骗人民币210万元。案发后林光华潜逃緬甸。追捕归案后,追回赃款赃物120多万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林光华无期徒刑,同案犯7人也分别判处徒刑。1985~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累计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投机倒把、诈骗等经济罪案828件,被查处的人员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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