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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抗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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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25
颗粒名称:
二、抗诉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20-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1954年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的进展情况。
关键词:
抗诉
刑事检察
福建省
内容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50~60年代,称抗诉为“抗议”,在50年代初福建开展检察工作时,讨“抗议”这个审判监督形式,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因为受当时正在开展的政治运动影响,加上检察机关初建,缺乏经验,人员素质不适应等原因所致。这个时期,检察机关主要参加各级裁判委员会或与公安、法院配合清案查错,或参与审核案件等方式,纠正冤假错案,从中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1951~1953年初,检察机关参与审核判处死刑犯719人,经审核,其中30人改判死缓;64人改判有期徒刑,3人释放管制,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57人。1953年6月“镇反”运动后期,全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在过去时期所发生的错捕、错押、错判问题的指示》。对此,省署强调,对已发现的错案一定要管,检察错案不拘时间、范围。是年,全省参与审核各类刑事案件3314件,纠正错判和判决不当案件1065件。
1956年起,全省检察机关已把抗议工作列人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普遍从审查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受理不服判决、裁定申诉入手,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议。当年4月,省院审查福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的王生淦杀人案和王跃明诈骗案,前者原判7年徒刑,后者原判8年徒刑。审查中发现王生淦患有精神分裂症,其行为不适用于刑罚;王跃明量刑畸重。两案量刑显然有错,省院遂依法提出抗议,经省人民法院重审,均撤销原判,裁定王生淦不负刑事责任,予以释放,王跃明处6个月徒刑。其后南平、龙岩、福安、龙溪、福州等分、市院也先后开展抗议工作。据统计,上述地区向法院提出抗议案件30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大部分得到改判。松溪县李红觅带领社员炼山育林,在事先做好防火的情况下,放火烧除杂草,后因突起大风,火势蔓延越过防火线,引起烧毁林木事故,事发后,李红觅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1956年,该县人民法院以毁林罪判处被告李红觅有期徒刑3年。松溪县院审查后认为李红觅炼山育木,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因引起火烧山,纯属意外事故,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抗议,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松溪县院抗议有理,撤销原判,改判无罪释放。1957年,尽管受到“左”倾思想的冲击,抗议工作仍有较大的发展。全省全年审查法院判决书4428件,裁定书3233件,通过审查发现错误的判决、裁定154件,其中按上诉程序抗议59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议95件,经二审法院审结的《件中改判37件,占审结数的86%,发回更审3件,驳回抗议3件。是年2月,省院就错判吴宝成一案,向省人民法院提出抗议。该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吴宝成15年徒刑。省院审查后,认为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罪名不能成立。提出抗议后,省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作出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判决。
1958~1960年,审判监督受到错误批判,工作中已不再履行抗议职责,而是提倡同法院用协商的办法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如果协商不一致,可请示党委解决。确实需要抗议的应请示党委批准后,再正式提出抗议。实际上,从这个时期起至1966年,全省检察机关已经不再办理实际意义上的抗议案件。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1979年9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该法又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据此,改“抗议”为抗诉。抗诉再一次被提到检察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1980~198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对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153件,其中上诉程序抗诉146件,审判监督程序抗诉7件。经法院审结的88件中改判53件。占审结数60.2%,维持原判35件。1980年,福建地球物理勘探队职工施永灿,多次向同单位女青年潘某求婚遭拒,便制造假象,将女方诱骗到自己宿舍,企图强奸,由于女方反抗,强奸未遂。施怀恨在心,一天深夜,携带三角刀爬窗进人潘的卧室,朝潘的左颈部猛刺一刀,刺破大动脉,潘经及时抢救脱险。福州市院对此案以强奸、杀人罪起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只以杀人罪判处施永灿有期徒刑13年。福州市院认为施既有求婚不成的旁证,又有被害人在反抗中撕破被告人工作服为证,强奸罪足以认定,遂依法提出抗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抗诉理由,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施永灿有期徒刑20年。
1983~1987年的“严打”战役中,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坚持审判监督,对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共236件,其中上诉程序抗诉204件,审判监督程序抗诉32件。法院审结的128件中,改判84件,占审结数的65.62%,维持原判44件。
永春县天湖山矿务局小学教员刘西鹏,利用师生关系,强奸幼女、少女3人、奸淫妇女5人、调戏猥亵妇女及女学生6人。1983年11月,晋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晋江分院(今泉州市院)审查判决书后,认为刘犯罪行为严重,情节恶劣,原判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抗诉理由,依法改判刘西鹏死刑。
“严打”战役后期,省院在厦门召开全省抗诉工作座谈会,强调要注重上诉程序的抗诉,力求使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在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能够得到纠正。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必须十分慎重。抗诉的重点应该是:有罪判无罪的,量刑明显错误的,由于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或由于徇私枉法造成错误判决的案件。1988~1991年,全省依法提出抗诉案件224件,其中上诉程序抗诉191件,占抗诉数85.27%,审判监督程序抗诉33件,占14.73%。法院审结的104件中,改判68件,占审结的65.38%,维持原判36件。
1992年,省院再次在厦门召开抗诉工作研讨会,强调抗诉工作重点要放在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在认定主耍犯罪事实或定性上失当而导致量刑明显错误的案件。全年提出抗诉62件,其中上诉程序抗诉52件,占抗诉数的83.87%,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0件,占16.13%。法院审结20件中,改判11件,占审结数的55%,维持原判9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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