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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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出庭支持公诉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17-19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民国时期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部门出庭支持公诉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出庭公诉 刑事检察 福建省

内容

民国时期,福建各级检察机关称出庭公诉为“莅庭”。开庭时检察官为公诉人,代表国家陈述起诉意旨,并于辨论开始后参加辩论。除对本案事实、证据及被告触犯法条加以论述外,并对被告、辩护人无理的辩解作必要的反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0年代初,因国家法制不健全,检察机构初建,人员少,业务生疏等原因,一般只限于选择一些典型或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出庭公诉,或有重点地参加当地人民法院组织的公审大会(也称公判大会),对重大刑事案提起公诉。1951年4月,省人民法院在省直机关干部大会上开庭公审一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时,省署检察长梁国斌、副检察长叶松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这是50年代初期全省最早出庭支持公诉的一个案件,带有示范作用。1952年9月25日,厦门市召开有1.5万余人参加的公判大会,厦门市署出庭支持公诉18名大毒犯。1953年,福州市署副检察长张恒升,就5起粮食投机倒把罪案出庭支持公诉。1954年2月,全国第二届检察工作会议和省五届检察工作会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全省开始实行出席预备庭和一审公判庭制度。检察人员出席预备庭的主要任务是报告案情,当庭解答审判人员提出的各种问题,以保证起诉的正确,为一审公开审判做准备。一审公开审判时,检察机关接到开庭通知后,即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195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试办出庭公诉案件44件。1955年,强调按正规程序办案,不少地方法院也提出凡起诉案件检察院必须出庭,但由于认识分歧和人员少、业务生疏等原因,出庭公诉工作进展缓慢。至1956年,全省检察人员出席预备庭501次667起案件,出席一审公判庭公诉770次855起案件,只占法院交付审判案件数的12.08%。1957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召开的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尚未全部担负出庭公诉的地方,应该迅速担负起来,要求对每一个案件都应充分做好出庭的准备工作,以便在法庭上有力揭发犯罪、支持公诉。是年,全省60%的检察机关做到起诉案件全部出庭。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占法院交付审判数的有87%。
  根据1958年8月第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定,福建省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一律不再参加预备庭。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到1961年,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只限于宣读起诉书,不再实行法庭辩论,也不再发表公诉词。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再强调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各负其责的原则,有的判决书还是由“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事先拟就。因此,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形同虚设,无实际意义。
  1962年,开始纠正“三道程序一起抓”的错误作法,恢复执行出庭支持公诉制度。至年底,全省有60多个县(市)按正规程序出庭公诉各类刑事案件1203件,占法院开庭审理的61.25%。
  196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审查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试行规定》。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要求做到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均应派员出席一审法院出庭支持公诉。1963~1965年,全省派员出席一审出庭支持公诉3659件,出庭数占法院开庭审理数的93.4%。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断。
  福建省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开始恢复行使出庭公诉权。当时因正处于重建初期,出庭公诉工作尚处在准备阶段,1978~1979年,全省仅出庭公诉刑事案件604件。
  198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至1982年的2年中,全省共出庭公诉各类刑事案件8699件,出庭数占法院开庭审理数的99.18%。
  1983年8月至1987年,全省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战役,起诉案件大幅度上升。据统计,在这个时期内,共派员出席一审法庭支持公诉29768件,出席二审法庭34件。各占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数的90%以上。
  1988~1992年,全省出庭支持公诉31007件,出席二审法庭165件,各占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99.3%和100%。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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