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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侦查活动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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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21
颗粒名称:
三、侦查活动监督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15-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1954年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部门侦查活动监督的进展情况。
关键词:
侦查监督
刑事检察
福建省
内容
福建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始于1954年5月开展试点检察业务制度之后。由于人力所限,当时多停留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制度等方面,实际工作并未完全开展。1955年底,省院针对有些地方捕人混乱的情况,下发《建立侦查监督制度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福州、南平、龙溪、龙岩等分、市院与公安机关商订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制度。1956年,省“三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联系会时,指出1955年1~9月逮捕的人犯中错捕占检查数的23.4%,造成错捕的原因,主要是有些侦查、预审人员以拘代侦,有的甚至布置特情引诱犯罪,多数是工作马虎简单粗糙所致,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重视侦查活动的监督。当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参与公安机关预审活动253次,参与定案研究会332次,参与询问证人、审讯被告204次,参与搜查、逮捕、鉴定、勘察现场273次。同年9月,省院通报福州市公安局违法逮捕张学傭一案。通报严肃指出,福州市公安局在中央一再指示“司法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情况下仍不经检察机关批准,擅自逮捕人犯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通报也同时批评福州市院对这一违法行为监督不力的错误。
1957年上半年,省院召开部分分院及市、县院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座谈会,部署包括侦查活动在内的侦查监督工作。但自下半年起,全省开展“反右”斗争,批判“只讲监督,不讲一致对敌”等所谓错误,侦查活动监督受到削弱。
1958~1961年,在“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下,政法部门提出大搞协作,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范围开始缩小。1958年7月,全国侦查监督会议提出,侦查监督不要搞得过宽,监督制约和程序也不宜搞得过于复杂。于是出现公、检、法三家在办案中只讲配合,少讲制约和监督的不正常情况,办案质量下降。仅据福安县(今福安市)院对1958~1961年全县逮捕、拘留、劳教、集训126名生产队长以上干部的复查甄别,发现认定性质不当或主要事实有出入的有40名,占复查总数的31.74%;冤错案12名,占9.53%。
1962年,省院反复强调要恢复正常的办案程序,坚持三道程序的办案制度。当年,福州、龙溪等地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案件,发现少数侦查人员存在乱没收财物、占用赃款赃物、刑讯逼供、久押未决等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继续影响检察工作,侦查活动的监督开展很不正常,这种情况延续到“文化大革命”。
1978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陆续重建。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恢复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1980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发现公安机关该报捕而漏报的人犯有120人,不该报捕而报捕271人,漏报移送起诉54人,不该起诉而移送起诉127人,共计572人。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后,纠正556人。同期还对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预审和侦查过程中非法拘留、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467起。惠安县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一起盗窃案时,了解到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涉嫌的被告人捆绑吊打,该县院检察长亲自调查核实,发现此案纯属错案,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中共惠安县委对此十分重视,召开公、检、法三家干警大会,对全体干警进行法制教育,责令立即释放被告人。公安局还派一位副局长到被告人所在地召开社员大会,公开平反,赔礼道歉。1981年,省院抽调检察人员33人,对泉州市、龙岩市、福安县、龙海县、永安市、建瓯县、福鼎县和福州市的台江区等8个县(市)、区院,对当年受理的批捕、起诉案进行复查。发现公安机关该报捕而未报的有156人,不该报捕而报捕196人,该起诉而未移送起诉76人,不该起诉而移送起诉104人。提出复查意见后,公安机关予以追捕、追诉,并纠正各类违法行为483起。
1983年8月至1987年,在全省开展的“严打”统一行动的战役中,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严格把关,注意防错、防漏。仅据1983年8月至1984年5月的统计,共追捕漏报捕人犯910人,追诉漏移送起诉人犯318人。在此期间还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提请公安机关纠正违法乱纪行为160多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林峰流氓集团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只报捕首犯林峰1人,而该犯罪集团尚有5名骨干分子,犯罪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却未归案,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追捕。被追捕的5名案犯起诉后,其中1名被并列首犯判处死刑,4名被判处7~10年徒刑。
1988年,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是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检察、公安机关互相联系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重特大现行案件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检察、公安机关应互通信息,全面掌握刑事犯罪活动情况和社会治安变化情况。1989年,省院进一步强调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作为侦查活动监督的一个手段,提前介入,发挥三个职能作用:一是了解案情,参与分析案件;二是提前熟悉案情、证据;三是可以直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法。同年6月,省院召开提前介入座谈会,研究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和侦查活动监督问题。据统计,通过提前介入,当年,全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38次,其中书面通知纠正违法70件(次)。并通过审查自侦的刑事案件,发现漏案25人,提出应追捕11人,追诉14人。
1990年,全年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191件276人,纠正自侦部门违法行为22件22人。追捕该报捕未报捕人犯218人,追诉该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人犯104人。漳浦县林月顺、王建伟、陈茂森等3人轮奸案,公安机关认为暴力特征不明显,全案迟迟不报捕。漳浦县院派人提前介入,发现罪证确凿,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后,林月顺被判处死刑,王建伟被判处死缓,陈茂森判处有期徒刑。
1991年12月,福州市院决定撤销李志凯故意杀人一案的指控。被告人李志凯,由于怀疑省法院副院长陈忠宝对其妻王丽娜进行迫害,遂起杀人恶念,于1989年7月7日上午10点许,携带匕首、射钉枪,进入省法院六楼606会议室,持射钉枪向正在开会的陈忠宝的后脑开了一枪。李志凯被当场抓获,陈忠宝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月16日,李志凯经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9日,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市检察院起诉。7月22日,市检察院复函市局,要求对李志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由于案件特殊,在中央、省、市政法委领导的重视下,由福州市公安局聘请专家小组对李志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1990年2月14日,中央公、检、法联合调查小组呈报中共福建省委和中共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报告中指出,专家小组一致认为被鉴定人李志凯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妄想支配下丧失辨认能力,其对陈忠宝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上述对李志凯的司法鉴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福州市公安局已于1991年12月中旬决定撤销李志凯故意杀人案,将李志凯交原单位送精神病院长期监护治疗。
1992年,福安市院发现市公安局在1990~1991年移送起诉的案件中,有21起案件的同案犯33人被作“另案处理”,经查这些被当作“另案处理”的人员中有26人犯罪事实已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又未对上述人员作出任何处理。据此,在检察院的建议下,组织力量进行清查处理。同期全省检察机关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841件,提前介入自侦案件217件。建议公安机关纠正违法行为154次,其中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114件(次)。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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