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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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20
颗粒名称: 二、审查起诉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12-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清末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
关键词: 审查起诉 刑事检察 福建省

内容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制度始于清末。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大理院编制法第40条规定:“凡刑事案件因被害人之告诉,他人告发,司法警察之移送或自行发觉者,皆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民国初期,福建各级检察厅沿用清末所制定的审判厅暂行条例。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福建由于政局动荡,兵连祸结,司法制度建设受挫,提起公诉工作未能依法开展。民国16年(1927年),福建各级检察厅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未经检察官起诉,法院不得审判”之规定,从30年代初开始,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检察官审查案件时,认为犯罪重大的应予起诉,行为不构成犯罪处分不予起诉。其不起诉范围包括:起诉权已消灭者、犯罪嫌疑不足者、行为不构成犯罪者、法律应免除其刑者、对于被告无审判权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各项情形者等。
  人民检察机关创建之初,由于国家法制不完备,机构不健全,业务生疏,人员少,无法全面承担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的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任务,大多数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只是选择一些重大案件有重点地提起公诉。1953年6月,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党组决定,起诉案件在有检察署的地方,应由检察署起诉,公安机关不能直接起诉;没有检察署的地方仍由公安机关起诉,但应以检察署的名义进行。省署制发起诉意见书和公诉书样本,供各地参照执行。
  1954年9月,《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全省检察机关在试点的基础上,从1955年9月起基本上全面行使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并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不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并制作免予起诉书,送侦查部门、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对于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予起诉决定。1955年至1956年底,全省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1728人,决定起诉10291人,不起诉943人,退回补充侦查484人,公安机关撤回10人。
  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由于政治运动对法制的冲击,公诉制度受到削弱。1958年“大跃进”中,政法部门开始实行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三员”联合办案。1959年提出“支持第一、制约第二”的原则,取代早经中共中央明文规定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正确原则。1960年,“大跃进”时期的错误做法回潮。1958~1960年,全省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3963人,其中仅1958年就受理21714人,占受理总数的63.93%;决定起诉20332人,占该年度受理数的93.6%;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各占0.8%、2.4%和2.99%。后据复查,在起诉的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该起诉而起诉的有1220人,占决定起诉数的3.6%。
  1961年,开始纠正“三员”联合办案、三道程序一起抓的错误做法。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办案程序和办案制度,推行“六查二结合”(即审查犯罪证据是否确凿可靠;查供词、证言和检举材料是否一致;查犯罪动机、目的如何;查犯罪事实有否追清;查犯罪性质认定是否恰当;查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审查材料与审问被告,询问证人、鉴定人相结合;认定犯罪性质对照法律政策相结合)的办案制度。据1963年对29个检察院的检查,严格按照三道程序办案,办案质量高、效果好的有17个单位,占检查数的58.6%。1964年起,根据中央有关“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指示和“除重大现行犯罪外,一个不杀、大部分不捉”的方针,强调依靠群众,制服犯罪,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大幅度下降。1964~1966年,全省检察机关仅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727人,决定起诉4372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实行公诉制度,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恢复和健全国家公诉制度。1979年,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4项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或者免于起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根据以上规定,重建后的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逐步恢复行使公诉权。
  1980~1982年,执行中共中央召开的整顿城市社会治安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政法工作座谈会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杀人、放火、强奸、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犯罪分子,共起诉14833人,占审结数的80%。对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的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分别作出免予起诉、不予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共3617人。办案中,全省各地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90%以上案件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其中49.7%起诉案件,法院作了有罪判决,无罪判决的仅占0.3%。
  1983年8月至1987年,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3个战役中,受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62093人,依法从重、从快起诉52028人,占审结数的83.79%,免予起诉3883人,不予起诉425人,退回补充侦查5333人,侦查机关撤回424人。“严打”战役中,全省检察机关全力投入,采取提前介入,主动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配合公安机关勘察现场,参与对案件的预审、调查取证等项应急措施。
  1988年,省院根据福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召开全省疑难案件研讨会。重点研讨福州市院报送的何金德、林国良盗运珍贵文物、投机倒把案;永泰县院报送的张礼进强奸、杀人案;清流县院报送的马灶生抢劫杀人案、江正平强奸案;泉州市院鲤城
  区报送的李泉杀人案;霞浦县院报送的林瑞长强奸案;寿宁县院报送的王光盖故意伤害案。这7起案件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解决了久押不决的问题。198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对投案自首人员中的341人决定免予起诉。1990年,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决定,开展第二次“严打”斗争。1988~1992年,全省依法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8392人,免予起诉11110人,不予起诉351人,退回补充侦查11384人,侦查机关撤回770人。起诉的人犯中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盗窃枪支等暴力犯罪,占起诉数的71.20%。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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