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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审查批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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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19
颗粒名称:
一、审查批捕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6
页码:
6-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1950年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部门侦查监督工作审查批捕的进展情况。
关键词:
审查批捕
刑事检察
福建省
内容
1950年8月至1954年,已成立检察机关的地方主要是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公安、法院开展“镇反”斗争,逮捕人犯的工作主要由各级裁判委员会负责。公安机关逮捕人犯,不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一般只参与案件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派人参加由公安、检察、法院3家组成的办公室共同审核案件,这是由当时阶级斗争形势和斗争方法所决定的,也和检察机关组织不健全有关。
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是在1954年9月《宪法》颁布以后,该法第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进一步作出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犯,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事实和理由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48小时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福建省院于1954年底开展批捕工作试点,与公安机关建立不同形式的联系制度。1955年起开始逐步承担批捕工作,省院当时提出:凡5人以上的检察院必须全面承担审查批捕工作,2~3人的检察院应当承担正常情况下批捕工作,对成批报送的案件应当请示地方党委组织力量进行审查,并就审查批捕人犯的范围、权限作了规定。至1956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人犯50788人,在审查已结的48697人中,批捕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32848人,占审结数67.45%;不批捕10454人,占21.47%;退回补充侦查5395人,占11.08%。
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审查批捕工作因形势的影响和政策的调整,波动较大。1957年夏季开展的“反右”斗争,批判右倾保守思想。1958年开展的“大跃进”运动,冲击了批捕工作,政法部门在办案中不再遵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法定程序,推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提出审批案件“早不过午,午不过夜”、随到随批等片面强调协作、忽视监督的错误作法,因而出现打击面过宽,对一部分根据形势、政策可以不批或可作其他处理的案件作了批捕决定。仅在晋江、南安、德化、仙游、莆田等县复查的3110个案件中,错批捕的就有265人,占复查总数的8.6%。原福安分院1958年全区批捕人犯2557人,比上一年增加68.6%,出现批捕数量多、办案质量下降的局面,据对1958年所批案件的复查,发现冤错案件109件,占批捕总数的4.3%。1960年,开始纠正“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对生产乱指挥风)错误,对敌斗争执行时松时紧、宽严相济的斗争策略,强调用多种方法处理刑事案件。同时对逮捕对象作了严格限制,提出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一些的“三少”和“三捕七不捕”的方针。(“三捕”,即进行现行重大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有重大罪恶和民愤,长期隐蔽、流窜、外逃的历史反革命分子;经过宽大处理或刑满释放后又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七不捕”,即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逮捕,包括罪行轻微的现行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现行罪恶虽然比较重大,但是投案自首、彻底坦白并有立功表现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仅有一般不满言论和轻微违法行为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历史罪恶不大,民愤不大,对现实没有危害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或历史罪恶虽然比较重大,但已投案自首、彻底坦白的分子;解放初期曾参加反革命活动,在镇反运动以后已经停止活动的反革命分子;经过宽大处理或刑满释放后,表现不好,但没有重新构成犯罪的分子;其他属于可捕可不捕的分子)。由于贯彻执行上述方针,全省1960年批捕人犯3983人,比1958年的17377人下降77%。是年,全省社会治安良好,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比上一年下降29.8%和12.11%。但不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的现象并未完全克服,仍有少数地方宽不起来,也松不下去,甚至强调本地区情况特殊,继续坚持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和“四就地”(就地批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宣判)办案的错误做法,结果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罪与非罪的界限,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把群众落后言论、不满言论当作造谣破坏,把农民抵制“一平二调”、“共产风”的做法当作反社会主义行为,把瞒产私分当作贪污盗窃等,扩大了打击面。
1959~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全省社会治安出现新的情况,政法部门贯彻“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的指示,全省检察机关抽调80%以上干部深入第一线。公、检、法3家继续推行“四就地”办案的错误做法。有的地方简化办案程序,出现在批捕工作中不按批捕权限办案,违反党的政策和组织原则的现象。1960年和1961年两年中,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人犯13129人,仅据1960年对所批捕案件的复查,发现错捕29人。对此,省院强调逮捕人犯的手续不能简化,必须纠正“左”倾错误做法,正确处理“三少”政策和“从严”的关系。1961年底,省院转发南平市院《关于加强办案业务建设,提高办案质量的几点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办案制度,保证准确、及时、合法地打击犯罪,减少差错。审查批捕工作开始走上正确的轨道。
1962年,城乡社会治安好转,批捕人数逐月下降。但自6月份转入紧急战备之后,刑事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各级检察机关在密切配合公安、法院对严重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仍坚持“三少”政策,讲求办案质量,继续纠正不遵守批捕手续任意捕人的行为。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4325人,审查批捕3152人,比1961年的6695人下降59.92%。
1963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的试行规定》,建立健全“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办案制度。上半年由于城乡社会治安有起伏,集中力量打击贪污盗窃,破坏计划经济、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共批捕人犯2998人。下半年,批捕方面有所控制,7月份起批捕人数逐月下降,至12月共批捕1234人。全年审结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5324人,批捕4232人,不批捕895人,退回补充侦查197人,各占审结数79.4%、16.8%和3.7%。
1964~1965年,城乡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和“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对一般刑事案件,大部分依靠群众处理,就地改造,检察机关批捕人犯明显减少。1964年为2169人,比1963年下降27.6%。1965年批捕人犯1103人,比上一年又下降49.14%,是历年来捕人最少的一年。
1966年1~4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1086人,审查批捕336人。5月以后开始“文化大革命”运动,批捕工作几乎停止。1967年4月起,省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军管,当年6月11日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政法组印发的《关于案件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凡属公安、检察、法院正常办理的政治、刑事案件,其审批权限应改为:凡已实行军管的地(市)县,原属地(市)县审批的案件,改为地(市)县军管会审批。未实行军管的地(市)县,应分别改为军分区和人武部审批。1968年5月后,案件审批由各级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执行。
1978年8月以后,各级检察机关陆续重建。根据197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和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开始恢复行使审查批捕权。11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整顿城市治安工作会议,提出整顿社会治安的方针、政策,决定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治的方针,予以严厉打击。至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3291人,在已审结的3244人中,决定批捕2073人,占审结数的63.9%;不批捕587人,占18%;退回补充侦查507人,占15.62%;公安机关撤回案件77人。批捕的人犯中,“五类”人员占80.58%。
1980年起,不再实行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省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制定《刑事检察工作办案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有个别地方领导人,不支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持不同意见的检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福鼎县院检察长周宗双,在审查批捕县农械厂工人张振细打伤该厂党支部书记一案时,因与县委书记姬志立意见分歧,多次被批评,直至被免职调离检察院。1980年3月5日,省院就此事派人与宁德分院共同调查,经查情况属实,遂向中共福建省委作了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情况反映》第10期作了报道。3月29日,胡耀邦总书记在《情况反映》上作了批示。4月28日,中共福建省委书记廖志高也作了批示。同日,省委开会讨论,同意省检察院意见,将周宗双调回县院工作,并根据胡耀邦总书记的批示精神,对姬志立进行批评教育。
1980年8月,省院根据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在福州市召开全省刑事检察科长会议,进一步部署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工作。至1982年底,全省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0388人,在已审结的19447人中,决定批捕16228人,不批捕1751人,退回补充侦查1290人,公安机关撤回178人。1981年,根据《全国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精神,坚决严惩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以下简称“六类”人员),在当年批捕的人犯中,“六类”人员占38.43%。1982年批捕的人犯中,“六类”人员占33.39%。
1983~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实现“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二年见效,三年好转”的目标。全省共开展3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统一行动。检察机关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公安、法院,始终把打击的矛头指向流氓犯罪集团的头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和重大盗窃犯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击行动一直持续到1987年底。在“严打”中,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两个基本”,即对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凡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就予以批捕。并实行“一提前三参与”工作方法(即提前介入,参与现场勘察、参与预审、参与调查取证)。在这期间,检察机关共受理侦查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提请逮捕人犯,以下统称侦查机关)提请逮捕人犯70634人。在已审结的65530人中,决定批捕53907人,占审结数82.25%;不批捕5519人,占8.42%;退回补充侦查5310人,占8.1%;侦杏机关撤回794人。批捕的人犯中有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奸淫幼女、拐卖人口、盗窃、诈骗、流氓、引诱容留妇女卖淫、非法制造贩运贩卖枪支、走私等犯罪分子。
1988年,刑事发案率比上年上升180%,其中重大刑事案件上升114%。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政治风波,福建也发生程度不同的动乱,治安形势严峻。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全省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各种专项斗争。建阳、三明、龙岩等地、市在铁路沿线开展打击流窜犯罪活动。漳州、莆田两市开展打击流氓、盗窃和挖犯罪团伙的专项斗争。福州、厦门、宁德等地、市开展打击抢劫、扒窃、流氓和社会丑恶现象的专项斗争。在这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对反革命案件和打、砸、抢等刑事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优先办理。清查动乱中成立的非法组织19个,批捕114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扫除“六害”统一行动的通知》后,各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卖淫嫖娼,非法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吸毒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谋财害命的扫除“六害”的专项斗争。这一时期,全省批捕的刑事犯罪分子中,“六害”案件1260人,占当年批捕11456人中的10.9%;重特大刑事犯罪442人,占3.85%。
1990年,贯彻执行“稳定压倒一切”,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配合公安机关先后开展3次“严打”统一行动,依法批准逮捕一批重点打击对象。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18307人,批捕16264人,其中有经济罪案、法纪罪案2548人,重大特大刑事罪犯442人。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起特大枪支走私案,涉及30多人,依法批准逮捕其中的13人,全案共查处交易、购进的手枪3550支、子弹9万余发,除缴获600支外,手枪已走私境外2950支,案犯获暴利21万余美元。
1991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继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车匪路霸、海上抢劫、反盗窃和扫“六害”等专项斗争。其间依法批捕盗窃罪犯2060人,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犯254人。在打击各类罪犯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均坚持提前介入,协同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和预审,及时熟悉案情,掌握罪证,提高了办案速度,全年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人犯16204人,批捕14372人。
1992年,刑事发案率虽有下降,但重特大刑事犯罪势头仍未遏制。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继续坚持“严打”方针,重点打击暴力犯罪,尤其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批捕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暴力罪犯5040人;批捕盗窃、偷私渡罪犯4745人;批捕制造贩卖淫秽物品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罪犯55人。全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人犯15735人,批捕13733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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