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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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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16
颗粒名称:
概述
页数:
4
内容
福建检察制度始建于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6月,闽浙总督彭松寿奏设省城及商埠审判厅。宣统三年(1911年),福建高等审判厅成立,同时建立福建高等检察厅,并分设福州地方检察厅和厦门商埠检察厅。清末改制后的司法制度规定,各级检察官的职权:一是对刑事案件“实行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察判断(判决)的执行”;二是对民事案件“为诉讼代理人或公益代表,实行特定事宜”。这些规定实际上在全国并未实行。福建高等检察厅由于成立时间短暂,未及正常运转,便随着辛亥革命的发生而告终。
民国元年(1912年),福建都督府成立,重新组建福建高等检察厅,沿用清末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开始受理部分刑事案件。民国4年,北洋政府下令撤销各县设置的初级审判厅和检察厅。民国11年,许崇智率东路讨伐军进驻福建,司法随着政局的变化而变化,脱离中央而独立。萨镇冰出任福建省长,号召闽人治闽,司法方面成立高等审检厅。民国15~16年,先是国民革命军进驻福建,随后南京政府下令实行审、检合署制,于各级法院内配置检察官,撤销各级检察厅建制。民国22年(1933年)11月,十九路军在福建发动事变,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废除检察制度,改为人民直接告诉。不及两月,事变失败,恢复旧检察制度。民国23年,根据国民政府通过的《法院组织法》规定,于最高法院内设置检察署,各级法院设检察处,其地位与法院平行,独立行使检察权。民国时期,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管辖范围相当广泛,由检察官侦查或指挥警察官侦查的案件有特种刑事和普通刑事两大类。政治案件是特种刑事的主要内容,包括迫害共产党及进步人士等所谓危害民国罪的案件。普通刑事包括:杀人、盗匪、渎职、妨害自由、妨害名誉、妨害选举、妨害公务、伪证及诬告等20多种。国民政府实行的审、检合署制,一直延续到福建解放前夕为止。
旧检察制度是国民政府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它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据史料显示,仅民国20~24年(1931~1935年)的5年中,福建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危害民国”政治案件就有87件。民国38年,国民政府濒临崩溃时,受理了特种刑庭移送的300多件政治案件。其检察制度不仅失去司法监督的效能,而且成为助纣为虐、迫害共产党和进步人士的工具。从另一方面看,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是清末检察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它否定沿袭几千年的司法、行政不分,民、刑不分,审判、检察不分的传统法制,建立起现代审判、公诉、律师等司法制度。从司法角度讲是一种进步。
人民检察制度是随着人民革命政权的建立而创建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指示,福建省人民检察署于1950年8月成立,其后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陆续建立。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从创建之日起,履行国家赋予的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建设和发展人民检察制度上,福建省也经历过不平坦的道路,按其曲折发展过程,可分4个历史时期:
1950年至1954年上半年,是福建省检察制度初建时期。当时仅在部分县、市建立检察机构,全省仅配备200余人。对法律规定的职权,检察机关只能部分地承担。在已建立检察机构的地方,主要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司法改革以及“新三反”(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等政治运动,开展检察工作。各级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参与当地的裁判委员会,对人犯捕与不捕参与审查;有重点地对一些重大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参与复查,纠正“宽大无边”的过右偏差又注意防止主从不分、轻重倒置、乱打乱杀的过“左”偏差;初步开展对监所、劳改场所的法律监督和接待信访工作;配合公安、政府的监察部门侦查或自行侦查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和违法乱纪案件;对政治运动中出现的一些偏差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纠正意见。
1954年下半年至1966年上半年,是福建检察制度曲折发展的时期。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福建省署于1955年3月改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也陆续改署为院。全省检察机关建设和各项检察业务有了较大发展,机构设置由重点组建转向普遍建立。至1956年,全省10个地(市)和69个县(市)全部建立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增至1100余人。依照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党的各项工作和经济建设,依法对国家机关的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这项工作当时称为一般监督);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执行和监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要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为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从省院至基层院建立与职权相适应的一般监督、侦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内部业务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并参照苏联的检察工作经验,于9个县(市)建立检察制度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配合“镇反”斗争,粮食统购统销,保卫农业合作化运动,城市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等政治运动,依法侦查、逮捕和起诉一批反革命分子与刑事罪犯,为保障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顺利实施起到积极作用。这一时期是自检察机关创建以来,各项检察业务开展的最好时期。但是,自1957年夏季“反右派”斗争开始,福建省检察制度建设出现重大波折,在“左”倾思想影响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被批判、被否定,认为是“把专政的矛头对准了人民内部”。1958年“大跃进”中,刮起“共产风”、“取消风”,影响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战线。政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不再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遵守法律程序,而是实行“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的工作方法,一个地区的案件由其中一人负责主持,除负责本职工作外,还可以代行其他两人的职权)、“一员顶三员”(公安局的预审员、检察院的检察员、法院的审判员,也可以彼此代行职权)。不少地方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成立政法公安部或政法办公室,全省有49个县(市)实行上述的合署或合并。1959年,开展“反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斗争,“左”倾思潮又有进一步发展:只承认社会主义法律有对敌人实行镇压的专政作用,否认法律在人民内部还有保障民主和维护纪律的作用;否认公、检、法三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三次“左”倾错误思想的冲击,给检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在检察业务上,废除一般监督、审判监督业务机构,中止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削弱法律监督职能;严重混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办案质量明显下降,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在检察队伍中,有不少人担心被扣上“右倾”大帽子,忧心忡忡,因而工作上缩手缩脚,有的抱着“宁左勿右”的态度,有意无意中放弃法律监督职责,迁就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做法;一批刚正不阿、坚持依法办事的检察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被打成“右派分子”。1962年,全省检察机关根据当年11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开始全面纠正“左”倾错误,总结1957~1962年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坚持检察制度,人员配备由1957年的600余人增加到800余人,坚持公、检、法三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法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查处严重违法乱纪,劳改检察,办理人民来信来访等项工作。
1966年下半年至1977年,是检察工作中断时期。1966年5月起,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砸烂公、检、法”,全省检察机关处于瘫痪状态,不少检察人员遭到批斗,或下放农村、工厂劳动。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检察机关从立法上被废除,实质上是取消了国家检察制度。
1978年以后,是检察工作重建和发展时期。检察工作中断11年后,福建省根据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国第三部社会主义宪法关于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在中共福建省委重视和支持下,于同年11月开始筹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1日,正式宣告成立,挂牌办公。至当年6月,全省84个地、市和县(市、区)检察院均已重建。重建后的各级检察机关,以大量事实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在福建的亲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砸烂检察机关的罪行,推倒强加给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不实之词,肯定“文化大革命”前17年福建检察工作的成绩,分清是非,动员检察人员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
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新《宪法》和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行使检察权。“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疯狂镇压干部群众。一批因反对他们或因拥护刘少奇、邓小平同志的干部群众被定为反革命罪逮捕入狱;有些人是写错字、讲错话而被认定为反革命逮捕入狱。重建后的各级检察机关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紧密配合公安、法院复查清理各类冤假错案件共2000多件,予以改判纠正,取缔一批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学习班”。
为维护福建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顺利实施,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全力以赴,惩治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破坏经济建设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1983~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党委的领导下,全省开展3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进行部署,全力投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万余人。
1988年,福建省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反腐败斗争的指示和中共福建省委的工作部署,在不放松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1988~1992年,全省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罪案7160件。1993年起,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反腐败斗争的指示,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至1995年,全省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6543件,比前3年(1990~1992年)的总和4830件上升26.18%,查处犯罪金额共达4.9亿元。
1993~1995年,福建省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多、金额大。3年中全省立案查处万元以上大案有4488件,占这一时期立案总数的68.6%。其中50~100万元的有141件,100万元以上有12件。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要案取得了新的进展,3年中共立案查处208件,这一时期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最多。被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犯罪成员中有厅级干部,地级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政法委副书记,以及县级市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经济部门掌握实权的在职领导干部等。武夷山市市委副书记刘清明索贿受贿金额27.4万元;南安市委常委、武装部长、旧城改造指挥部副总指挥黄金国和该市副市长潘金福在负责发包、拆迁安置过程中共受贿25万元;闽江水电工程局局长章椿宝(正厅级)、党委副书记乔延龄(正厅级)、副局长蔡辉荣(副厅级)和该工程局10名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犯罪金额达336万元。这些大案被查处,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这一时期,各级检察机关还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一些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非法制造、倒卖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以及利用假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破坏重大改革实施的犯罪案件。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坚持“两打”(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斗争中,加强执法监督。对不构成犯罪或没有逮捕必要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分别依法作出不批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查处一批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重大责任事故等法纪案件;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轻罪重判以及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明显不公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纠正一批在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出现的以钱抵刑的违法情况;重点复查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和不服检察机关免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检察技术、行政装备、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宣传、检察信息等项工作,均在原有基础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福建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自创建以来,经历了曲折发展过程,培养造就一支初具规模、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需要的人民检察队伍。为进一步发展福建检察事业,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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