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要文件辑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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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99
颗粒名称: 五、重要文件辑录
页数: 10

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煤炭工业总公司实行省属煤矿投入产出包干方案的批复
  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省直各有关部门:
  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关于实行省属煤矿投入产出包干方案的汇报提纲〉悉。根据国务院(1984)国函字182号批准煤炭部实行全国统配煤矿投人产出包干方案的精神,为了调动煤炭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煤炭生产发展,同意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对省属煤矿及其所属的公司、工厂实行投人产出包干,具体批复如下:
  一、关于承包煤炭产量
  省属煤矿统配煤炭产量,以1984年计划305万吨为包干基数,制订出1985年和“七五”期间分年度,分矿点计划(详见附表),一包六年。1985年为315万吨,1990年达到400万吨,“七五”期间平均每年递增17万吨,年递增4.9%,以上为指令性计划,必须确保完成。
  六年内属总承包基数煤,实行省定按质论价的统一价;超包干基数递增的包干煤炭产量,纳入省统配,其价格按国家规定出矿价格加价50%,具体加价数额与征收办法,由煤炭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超过当年计划,再增产的煤炭为超产煤,议价销售,如果省统配需要,应首先提供给省统配。若完不成超包干基数累进递增的煤炭数量,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要赔偿欠产的数目。
  二、关于包基本建设规模和投资
  1.“七五”期间省属煤矿建成验收投产的矿井能力为105万吨(详见附表)。为了煤炭工业发展有后劲,“七五”末期结转到“八五”初期续建规模应不小于“六五”末期转“七五”期间在建矿井能力的数量。考虑到我省煤炭地质条件复杂,新建矿井验收能力与设计能力之间允许有10%以内的差额,如果超过10%以上者,按省还本付息的吨煤投资定额扣回投资。
  我省与煤炭部、安徽省合资的童亭煤矿,也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负建设单位的职责。
  2.按验收的投产能力,以吨煤综合投资220元包干,其中由省还本付息170元,另50元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自筹或向银行贷款并还本付息(省只给低息贷款指标)。
  3.“七五”期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煤炭基本建设总投资控制在2_86亿元以内。其中省属煤矿,由省安排还本付息17850万元,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自筹或低息贷款5250万元;童亭煤矿由省安排还本付息的投资暂定为5500万元,以煤炭部分年度安排投资额度结算。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向中央有关部门争取来的小型基建补助款或技措费,应投入煤炭建设,但不抵扣省安排的资金指标。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已包括在内,省里不再安排。
  4.煤炭工业建设,要切实做好前期工作,特别要认真复核地质资料,合理组织施工,加强管理,缩短建设工期,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的投资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同时兼顾职工生活福利设施,超支不补。
  5.新开矿区或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计划任务书由省计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建委审批,其他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由总公司自行审批,报省计委和省建委备案。年度建设计划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自行安排,报省计委备案,并申请用款计划。矿井建成后,及时报请省建委组织验收。
  三、关于包财务盈亏
  1.从1985年起,省属煤矿每年由财政专项补贴250万元为包干基数,一定六年不变,亏损不补,盈利全部留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产品税减按2.5%征收;对煤矿自己生产所需的自用煤和火工产品以及矿区内部运煤,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2.由于矿井采掘逐步向纵深发展,生产条件越来越困难,生产费用越来越大,准予吨煤维简费从7元提高到10元,增加3元。供应工农业生产和商业部门营业的煤炭,新增加的维简费向用户收取,用于供应军民炊事的煤炭,增加的亏损补贴,由各地从整顿非城镇居民用煤等办法中调剂解决。
  3.由折旧基金和维简费中征收的能源建设基金返回问题,可比照国家统配煤矿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包干中其他几个主要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三包任务,必须相应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技措费
  由省经委每年拨给技措费1000万元,六年不变,不足部分自行贷款解决。
  2.三材供应
  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用的三材消耗定额,承包期内均按1985年计划分配定额为基数不变。即煤炭生产、维修的消耗定额为:钢材12吨/万吨煤;水泥每年补助5000吨,包干使用;煤炭基本建设消耗定额,凡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每万元分配钢材1.2吨,水泥5吨,木材1.5立方米;一般基建项目,每万元为钢材0.8吨,水泥3吨,木材1.2立方米。每年供应量按当年指令性生产计划(即省统调部分)和吨煤投资计算的投资额核拨。鉴于目前三材价格变动较大,如果基建安排的定额三材价格上涨10%以上,由省还本付息部分资金的三材差价,可相应调整吨煤投资定额,上涨10%以下者不予调整。
  3.煤炭运输
  由省统一调拨供应的煤炭,其运输列为指令性运输计划。自销的煤炭,在铁路运力平衡可能的情况下,给予'适当安排。公路运输自行解决。
  4.煤炭出口
  为了解决购买先进的煤炭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和矿山采掘机械设备所需的外汇,在保证完成指令性煤炭调拨量的前提下,视煤源情况经省计委批准,以对台贸易形式,允许每年出口一定数量的原煤。省内出口的原煤免征海关税。外汇收人按有关规定确定比例。
  5.与煤矿同步建设的30公里以上煤矿铁路专用线和编组站,以及110千伏以上的区域变电所和供电线路的建设,在国象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原规定办理。
  本方案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衔接手续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会同各有关部门办理。
  省属煤矿实行投人产出包干,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尝试,希望省直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保证包干方案的顺利进行。
  附:(一)福建省省属煤矿总承包产量计划表;(二)福建省省属煤矿总承包基建开工和投产项目表。
  1985年4月1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乡镇煤矿不同于一般的乡镇企业,国务院决定乡镇煤矿统一由煤炭工业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并要求各省尽快制订乡镇煤矿和个体采煤的管理办法。据此,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精神,支持煤炭工业部门搞好对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
  1987年8月22日
  附: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乡镇煤矿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国发(1986)105号《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和《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煤炭工业,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和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在发展国营煤矿的同时,大力发展乡镇煤矿。各地、各部门都要在资源、技术、信贷资金等方面予以积极扶持。
  第三条发展乡镇煤矿必须坚持“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允许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集体办矿,以乡镇办或各级联办为主,也可以由个体或其它经济组织集资,与乡镇联合办矿。
  第四条乡镇煤矿的规划、生产、安全、技术改造、销售等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是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全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煤炭行业。
  地(市)、县(市)煤炭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机构。
  第二章 煤炭资源的开发
  第五条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的原则,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第六条鼓励乡、镇煤矿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未经地质勘探的矿点。
  (二)经地质勘探,省尚未规划开采的地方小型煤炭矿产资源。
  (三)国营煤矿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
  第七条凡申请办矿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办矿条件,即:有煤炭资源且布点合理;.有一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力量;有必要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具有办矿所需的资金和其他物资。
  第八条审查批准:
  (一)开办乡镇煤矿,申请开采未经地质勘探的煤矿点,在本县(市)境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开采跨县(市)的,由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开采跨地(市)的煤矿点,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开办乡镇煤矿,申请开采经地质勘探,省尚未规划开采的地方小型矿产资源,本地(市)辖区内,由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市)的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乡、镇煤矿申请开采国营煤矿规划设计范围内的零星边角煤,由国营煤矿企业签署意见,报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凡正在勘探的地区申请开办乡、镇煤矿,经地质工作单位同意,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凡在勘探前已开办的乡镇煤矿,应重新办理申请开采手续,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勘探区提交报告后,若计划列入国营煤矿开发,需乡、镇煤矿搬迁的,建设单位以资金或其它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五)开办乡镇煤矿的申请,在上报煤炭主管部门的同吋,抄报同级地矿部门,同级地质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的半个月内提出审议意见(逾期未提出审议意见视为同意),提交煤炭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经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的乡、镇煤矿,由同级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各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已批准发证的乡镇煤矿,对其开采和经营情况,每年都应进行一次年检审,凡变更企业名称、开采范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七)办矿者,凭开采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报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持有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煤矿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经批准的乡、镇煤矿,不得私自转让;若因故停办,或从取证之日起,一年内不施工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两证”,并通知同级的审批机关和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国营煤矿和乡、镇煤矿都必须遵守批准划定的井田范围,严禁越界越层开采。
  (三)严禁无证开采。
  (四)严禁在《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开采矿产。
  第三章 技术改造和资金积累
  第十条为了保持乡、镇煤矿的后劲,地(市)、县(市)煤炭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发新区。有步骤地选择条件较好的老矿井进行技术改造、建设骨干矿井。
  第十一条矿井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开拓系统,改进采煤方法。
  (二)更新设备,重点装备“五小件”(即绞车、局扇、矿车、水泵、矿灯)。
  (三)改善地面生产系统。
  (四)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乡、镇煤矿新井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资金以自筹为主,也可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或在煤炭开发基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乡、镇煤矿要实行“以矿养矿”的方针,要提取维简费、安全技措费、生产开发基金,均摊入生产成本,并由地(市)、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按销售量代提代管,批准使用。提取标准是:维简费每吨不少于7元(含用户承担的3元),安全技措费每吨不少于1元,生产开发基金可控制在2~4元。以上“三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任何单位挪用。
  (一)维简费使用范围是:(1)生产矿井的开拓延伸。(2)矿井生产环节和四大系统(运输、提升、排水、通风)的改造。(3)固定资产更新。(4)改善职工福利生活。
  (二)安全技措费使用范围是:(1)矿井“五消灭”。(2)安全培训。(3)救护队费用。(4)其他有关安全的费用。
  (三)开发基金用于本地(市)、县(市)发展煤炭事业。使用范围是:(1)新区探煤工程(峒探、槽探或钻探等)。(2)矿区公用公路、供电通讯线路、煤台建设。(3)新井建设和老矿井技术改造。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乡、镇煤矿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煤炭部颁发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水土保持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五条凡服务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矿井,必须做到“三消灭”即消灭独眼井、明火照明和明火、明电放炮。其他矿井必须做到“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明电放炮、明火明电照明、明刀闸开关。
  第十六条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管矿、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煤矿的领导,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矿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地(市)、县(市)煤炭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和轮训乡、镇煤矿的矿长、安全员、新工人、管理人员以及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加强矿山救护工作。年产30万吨以上的县(市)都应成立专业矿山救护队或以附近省属矿的矿山救护队为基础建立地区性的矿山救护队。年产10~30万吨的县(市)要成立矿山救护小组。乡、镇煤矿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乡、镇煤矿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有法人地位。
  第二十条凡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的乡、镇煤矿,无论采用哪一种承包制,都要承包产量和利润,承包开拓进尺、工程质量、资源回收率、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乡、镇煤矿按规定纳税,同时向县(市)煤炭主管部门上缴吨煤销售收入的3%行业管理费(其中煤炭部门为2%,矿管部门1%),并按规定提取“三金”。除此之外剩余的利润煤矿有支配权。任何部门不得向乡、镇煤矿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章 产品销售和价格
  第二十二条乡、镇煤矿在确保完成国家生产和调运计划的前提下,允许自行挂钩销
  售,价格允许浮动。
  第二十三条乡、镇煤矿计划内产品销售应纳人省、地(市)、县(市)的统一计划,在销售价格方面与国营煤矿同质同价,并创造条件做到按质论价。
  第七章 物资供应
  第二十四条乡、镇煤矿生产所需“三材”实行计划供应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由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列块供应。其他物资材料和设备,按国家规定的物资管理体制的渠道供应或自行协作解决。
  分配给乡、镇煤矿的“三材”等物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和挪用。
  第八章加强领导
  第二十五条乡、镇煤矿是我省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都应加强领导,促进其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乡、镇煤矿矿级领导及特殊工种人员要相对稳定。矿级领导的任免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正确处理好与国营煤矿的关系。国营煤矿和乡、镇煤矿应发扬“大矿支持小矿、小矿爱护大矿”的精神,互相支持,共同发展。各级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类型的乡、镇煤矿都应选聘有一定办矿经验的人员担任矿长和安全员。并报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备案,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有权对矿长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有权提出更换的建议,乡、镇应予采纳。
  第二十八条凡产煤多的乡、镇有条件的要成立矿山派出所。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者,按《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五章 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文件与《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煤炭工业总司实行省属煤矿第二轮承包方案的批复
  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闽煤计字(1990)244号报告悉。你司实行省属煤矿第一轮承包,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我省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为更好地发展我省煤炭工业,省政府同意你司实行省属煤矿第二轮承包。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承包期限
  从1991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
  二、承包形式
  以你司为承包方,代表省属矿务局、矿和煤机制造、基建施工、物资供应、多种经营、
  煤炭进出口等基层核算企业,继续实行投入产出总包干。
  三、承包内容
  1.包煤炭产量。1991年煤炭指令性计划产量400万吨,以后每年递增25万吨,到1995年达500万吨。
  2.包基建规模和投资。在1990年新开工规模21万吨,结转1991年规模72万吨的基础上,五年承包期内矿井开工规模9处,能力117万吨;投产规模5处,能力81万吨。“八五”末期结转到“九五”初期续建规模应不小于1990年末在建矿井的能力。
  3.包财务盈亏。从1991年起,一定五年不变,实行亏损不补,盈利全留,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4.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包期内折旧基金(维简费)和大修理基金提足率应达100%,并按规定使用,严格防止国有资产非正常流失。国有资产增值率应不低于“七五”期间水平。
  四、承包考核指标
  1.安全生产。每年平均每百万吨煤死亡率不超过6人。
  2.煤炭质量。商品煤的矸石含量应小于3%;精选矿厂洗选的商品煤,其灰分、硫分、水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应达到80%以上;煤矿主要设备待修率不超过7%,事故率不超过2%(煤矿机械设备完好率达85%以上,故障停机率应低于1%),无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应比第一轮承包期下降。1995年末设备新度系数不低于1990年末水平。
  五、有关政策措施
  为确保你司第二轮承包任务的完成,原则上第一轮承包所给的优惠政策不变。
  1.省基建承包投人22500万元,平均每年投入4500万元。其中1991年省计委交能基金中安排2500万元,其余2000万元由省政府协调解决。今后各年由省计委统筹安排。
  2.省财政拨给“五小”技改资金5000万元,平均每年1000万元,由煤炭总公司汇总上报后,由省经委、财政厅按项目安排下达。
  3.煤炭基建用钢材、水泥、电力供应等按第一轮承包规定的原则参照投入产出的递增比例给予安排。
  4.为鼓励煤炭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凡符合产业政策、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减免税照顾。
  5.为提高矿工队伍素质,原定的农民轮换工5%转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工的政策继续执行至1993年。其中“农转非”问题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其家属不享受“农转非”待遇。
  6.省统调煤炭继续实行省定按质论价的统一价,超包干基数产量的部分,继续执行分档加价政策(1991年达到指令性计划产量400万吨,比承包基数305万吨多出的95万吨,按出矿价的50%加价;超过400万吨的部分,按出矿价的100%加价)。
  7.纳入省统调的煤炭,其运输列为指令性调运计划。
  8.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一般不考虑调整承包有关指标。
  9.在完成承包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从实现利润和超产加价总额中提取2%,作
  为总公司本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集团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六、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省属煤矿第二轮承包的奖罚,要与各项承包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考核指标挂钩,具体办法由省计委、经委、财政厅商同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制定。
  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支持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搞好省属煤矿第二轮承包,为其完成第二轮承包任务创造好的外部环境。
  八、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经营管理,稳定职工队伍,发挥煤炭战线职工“特别能战斗”的光荣传统,千方百计地完成第二轮承包任务,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1991年6月19日
  附:承包企业名单
  1.永定矿务局12.煤炭供销公司
  2.龙岩矿务局13.荣华能源实业公司
  3.永安矿务局14.振华实业贸易公司
  4.天湖山矿务局 15.矿灯电源厂
  5.上京矿务局16.煤矿职工疗养院
  6.邵武煤矿 17.煤炭进出口公司
  7.苏邦煤矿 18.煤炭设计院
  8.漳平煤矿 19.劳动服务公司
  9.龙岩煤机厂20.振华矿泉“851”厂
  10.邵武煤机厂 21.省煤炭总公司招待所
  11.煤炭基建公司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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