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村煤矿与其他煤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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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94
颗粒名称: (三)乡村煤矿与其他煤矿
页数: 16

内容

1.乡村煤矿
  福建乡村煤矿开采始于明朝,龙岩适中社等地村民在煤层露头处开峒挖煤。清朝至民国时期,一些乡绅商贾曾集资在龙岩、邵武、建瓯等地开办煤矿,但规模小,产量低,时办时停。20世纪50年代初期,个体小煤窑有所发展,但大多仅在农闲季节从事挖煤,就地销售,产量也很低。1958年,在大炼钢铁影响下,社办队办煤矿迅速发展,猛增至1700多个。60年代,大部分资源不清、交通不便的社、队煤矿,纷纷停办。70年代初期,中央提出大办“五小”工业,小煤矿是其中之一,乡村煤矿又开始发展。1972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颁发《福建省公社、大队小煤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加强了对乡村煤矿的管理。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大、中、小煤矿一齐搞”和“放开,搞活,管好”等发展乡村煤矿的方针、政策,调动了各级政府和农民办矿的积极性;同时国家对乡村煤矿采取扶持措施,在煤炭价格、税收、物资供应、运销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峒探找煤、矿区公路、输电线路、安全设施等基础建设方面给予资金补助,有力地促进了乡村煤矿的发展。至70年代末,全省有乡村煤矿234个,产量从60年代末的6万吨增长到133.4万吨。
  70年代以来,乡村煤矿一哄而上,无证开采、乱采滥挖、侵占资源、无视安全的现象十分严重。1981年4月,省政府授权省煤炭工业局对社、队煤矿进行摸底、登记、清理、整顿。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煤炭工业局发给开采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起码条件的,令其停产整改。对不具备办矿条件的,即行封闭停办。
  1983年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1983)73号文件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一、放宽办矿政策,积极扶持社队集体办矿;二、严格审批制度,条件合格的,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发给开采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凭开采许可证发给营业执照;三、加强对小煤供产销的管理;四、办矿资金以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各地农业银行可酌情发放贷款。根据“通知”精神,各地对社队煤矿再次进行整顿,符合办条件的,换发新的开采许可证;不具备办矿条件的令其封闭;取缔无证开采。
  1984年10月,省政府颁发《福建省乡、村煤矿管理暂行条例》,重申了乡村煤矿审批规定,鼓励个人专业承包办矿,允许个人投资雇工办矿,并提出乡村煤矿要实行以矿养矿,按原煤销售量适当提取维简费、安全技措费和生产开发基金(简称“三金”),并摊入生产成本,由煤炭主管部门代提代管,专款专用。乡村煤矿在完成国家调运计划的前提下,超产的煤炭,价格允许浮动。“条例”颁发后,龙岩、永定、大田、永安、永春等县政府组织公安、工商、税务、煤炭等部门,由分管的副县长挂帅,又一次对乡村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对持有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乡村煤矿进行年检。此后,根据“条例”要求,各产煤县基本实现了“五统一”管理(即资源统一规划、财务统一结算、“三金”统一提取、煤炭统一调运、安全统一管理)。乡村煤矿的资源规划、煤炭调运、安全监察由县煤炭工业公司主管,销售的煤款和购置设备、材料的财务往来,由县煤炭工业公司统一结算,“三金”统一提取。
  1987年8月,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乡镇煤矿的规划、生产、安全、技术改造、销售等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向县煤
  炭主管部门上缴吨煤销售收入2%的行业管理费。同年,福建煤矿开始进行煤炭资源定点划界工作,几年来取得一定成绩,使乡村煤矿在所谓“有水快流”的方针影响下,出现的办矿不经批准,一哄而上;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开峒口,争抢资源;乱采滥挖,有的甚至在建筑物和国防公路下开峒办矿等现象,得到初步扭转和制止。
  福建乡村煤矿的特点是点多面广,零星、分散,有的一个矿出煤井口多达100多个;矿井规模大小不一,人数少至2人,多至600多人;年产量从数百吨到10万多吨;矿井设施有的比较齐全,有的十分简陋,尤其个体煤矿有的仅在峒口搭一茅舍,购置几件简单工具即开始生产;大部分矿井仍靠自然通风,手工打眼,明火放炮,人工挑煤或板车运输;技术力量十分薄弱,无专业技术人员和正规勘探资料,多靠经验点峒布井;矿井抗灾能力较差,冒顶、中毒、淹井事故时有发生。
  1990年末,福建有乡村煤矿602个,既有乡(镇)、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为个体所经营;既有联营煤矿,又有按股份集资的煤矿。其中,乡(镇)办煤矿110个,村办(含其他各种形式办)煤矿492个。共开掘井口2182个,其中乡(镇)办煤矿开掘井口830个,村办煤矿开掘井口1352个。1990年生产原煤395.9万吨,占全省产量的42.8%。其中乡(镇)办煤矿162.6万吨,村办煤矿233.3万吨;从业人数20807人,其中乡(镇)办煤矿7832人,村办煤矿12975人。
  福建乡村煤矿主要分布在龙岩地区、三明市以及泉州市的天湖山矿区。其中龙岩地区共有乡村煤矿404个,1990年原煤产量214.0万吨,占全省乡村煤矿总产量的54.06%;三明市共有乡村煤矿67个,1990年原煤产量104.9万吨,占全省乡村煤矿总产量的26.5%;泉州市共有乡村煤矿126个,1990年原煤产量69.3万吨,占全省乡村煤矿总产量的17.5%。漳州市乡村煤矿只有2个,南平地区3个,两地(市)乡村煤矿产量约占全省乡村煤矿总产量的1.9%。
  1990年乡村及个体办小煤矿基本情况见表附录-2。
  2.公安系统煤矿
  (1)溪南建新煤矿
  1953年,龙岩地区公安处在龙岩县翠屏山开办溪南石灰砖瓦厂附属煤矿。1959年,煤矿与石灰砖瓦厂分开,改称溪南建新煤矿,年产量约3~8万吨。1964年,该矿收归省公安厅劳改局。1970年1月,改称福建生产建设兵团第3团第1营。兵团撤销后,改称翠屏山煤矿,隶属于龙岩矿务局。
  (2)青草盂煤矿
  1958年,龙岩专署公安处在龙岩县西陂乡赤坑开办青草盂农场附属煤矿,简称青草盂煤矿。该矿开采下二迭系煤层,可采3层,煤厚0.5~1.2米。建矿初期为小窑开采,没有正规设计。1964年,改属省公安厅劳改局。1969年,经技术改造建成年生产能力2万吨平峒。1980年,省劳改局在青草盂办水泥厂,青草盂煤矿改由水泥厂直管。1983年,省劳改局划归省司法厅,该矿成为省司法厅劳改局下属煤矿,仍由水泥厂直接管辖。
  青草盂煤矿80年代中期以前全部手工生产,板车拉煤。80年代后期才改用0.5吨矿车运输。矿井自然通风。该矿历年最高产量仅1.2万吨。1990年生产原煤0.18万吨。剩余可采储量约10万吨,即将采完。
  (3)漳平建新煤矿
  1959年,省公安厅劳改局在漳平县产盂兴办漳平建新煤矿。由于该矿煤层不稳定,生产的煤炭甚少,1962年产量约1万吨。1963年5月停办。
  (4)三明碧口煤矿
  1960年,三明市公安局在三明市碧口兴办煤矿,1962年关闭。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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