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煤矿火工品生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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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6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煤矿火工品生产
分类号: TD4
页数: 2
页码: 202-2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矿火工品生产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煤矿 火工品 生产

内容

一、炸药生产
  1970年8月,为解决煤矿生产建设炸药供应紧张问题,福建生产建设兵团一师三团在龙岩红炭山开始筹建炸药生产厂。当时没有正规设计,因陋就简,对原地质队留下的岩芯仓库进行改造,再配套建造几座工房,从永安化工厂购进轮碾机等旧设备,并从该厂调来两位技术人员为生产骨干,于1973年建成投产。厂名为福建生产建设兵团一师三团708厂。当年试产70吨2号岩石硝铵炸药。由于该厂未列为国家定点生产厂,原材料无保证,也缺乏火工专业技术人员,故于1974年停产。1973年,炸药供应H趋紧张,708厂经省计委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工办)安排作为加工点,当年加工生产炸药346吨。
  1976年11月开始,煤炭工业部、第五机械工业部四局以及龙岩地区有关部门先后到708厂检查,均指出厂区设计不合理,离高压线太近,生产车间围墙外紧靠砖瓦窑,不符合煤炭部颁发的《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的规定,建议厂区搬迁。当时708厂已隶属红炭山煤矿。矿领导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选址。新厂址选在老厂背后,离龙岩城西南约4公里的山沟里,地形隐蔽安全,交通也很方便。红炭山煤矿于1977年6月上报新厂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会审后,省国防工办于1977年11月予以批准。新厂设计能力为年产3000吨2号岩石硝铵炸药,炸药规格φ32mm×150±3g。
  新厂土建工程由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三处承建,1977年3月开工,1978年6月竣工。设备安装由708厂与红炭山煤矿机修厂共同承担,于1979年7月结束,共安装机械设备41台件,电器设备14台件,电机47台,总容量231.35千瓦。原设计采用当时最新的气流生产工艺,后因东北某厂气流生产线发生爆炸事故,根据国家五机部通知而停止安装,改用激风干燥硝铵、低温混药二段法生产工艺。
  1979年9月708厂投入试生产。1980年1月,煤炭部委托山东省淄博矿务局会同福建省煤炭局组成检查组,对该厂试产情况进行检查。1981年2月,省煤炭局和省国防科工办以及龙岩地区、龙岩县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投产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3月16日省煤炭局批准708厂正式投产。1985年6月,兵器工业部发给《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凭照》。
  1988年,该厂贷款30万元进行工艺改造,解决因建厂时气流生产线更改带来的工艺倒流问题,理顺生产工艺线。同时,改进了轮碾机砣,改重砣为中砣和轻砣,提高安全系数;更新TNT球磨机,提高TNT细度,从而提高炸药性能。同年,还引进冶金部长沙矿冶研究院研制的具有8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的2号铵梯油炸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降低药尘浓度,改善劳动条件。
  该厂危险品总库区建于田螺形煤矿十八涧山沟,至1989年已建成4个仓库,总库容量400吨。
  龙岩矿务局708厂是福建煤炭系统唯一生产2号岩石硝铵炸药的企业,业务归口省国防工办管理。1990年,该厂固定资产351万元。厂区占地总面积53公顷,工房建筑面积1927平方米。设4个生产车间,其中一车间负责破碎与混药,二车间负责装药与包装,还有机修车间和纸箱车间。共有职工288人。至1990年累计生产炸药22831.24吨,总产值3274.1万元,创税利585.89万元。
  二、雷管生产
  70年代以前,福建煤矿所需电雷管要从辽宁、山东、山西等省调进。长距离运输,很不安全,而且供不应求。为了解决雷管供应问题,1971年,省燃化局决定由天湖山煤矿筹建雷管厂。当年,该矿对永春县冷水坑原301地质队住处进行改造,并选派22人到湖南省169厂培训三个月,从山西大同矿务局调回3名福建籍技术人员,创办天湖山煤矿167厂。但由于厂房、设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不符合火工生产的要求,1972年燃化部第四协作组到该厂检查工作时,提出迁厂的建议。因此,省燃化局决定在永春坑仔口乡洞口向天锣建设新厂,并于1973年11月下达设计任务书,新厂设计规模为年产500万发瞬发、秒延期电雷管。设计任务除工艺部分由167厂负责外,其余由省燃化局设计大队承担。1975年10月,该厂土建工程由省第五建筑公司第五工程队开始施工,1977年8月省煤炭局、煤炭设计院、晋江地区建设银行、永春县建设银行、省五建公司和天湖山矿务局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通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该厂设备安装由天湖山矿务局承担,1978年5月开始到7月结束,共安装机电设备147台,其中火工专用设备64台,“三废”处理设备9台。
  1979年8月,该厂开始试生产。1980年4月开始正常生产。6月,煤炭部产品质量考查组到厂对产品进行第一次取样测试,结果除震动后爆炸合格率低于部颁标准外,其它各项性能均达到部标。10月,煤炭部又到该厂考查,该厂产品各项性能指标均达到全优。1981年2月,省煤炭局会同省国防工办和地、县有关部门,组成投产验收小组,对厂房设计,施工质量,设备安装运行,避雷装置,供水、供电、采暖,“三废”处理,消防设施,以及工艺流程、安全生产、厂区保卫、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全面验收,通过《投产验收意见书》。3月16日,省煤炭局批准该厂正式投产。
  1984年底,省国防工办受兵器工业部委托,组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检查工作,核定167厂年生产能力为1000万发。兵器工业部于1985年6月发给该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1987年底,机电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检查组,通过了对该厂的检查考评,并于1988年8月,由机电部发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989年,能源部对该厂产品发给,《煤矿用雷管入井许可证》。1990年,该厂被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评为全国煤矿火工厂“七五”期间安全生产先进厂。
  天湖山矿务局167厂是福建煤炭系统唯一生产电雷管的企业,业务归口省国防工办管理。至1990年,该厂固定资产326.8万元;占地总面积28.1公顷,厂区总建筑面积7633平方米,其中生产区建筑面积4868平方米,仓库1568.5平方米;生活区总建筑面积8453平方米;在用设备147台,其中火工专用设备64台。该厂根据生产分工设12个班组,实行厂、班组二级管理,共有职工240人。累计生产秒延期电雷管7560.8万发,总产值2295.67万元,创税利551.1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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