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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五、利润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54
颗粒名称:
五、利润管理
分类号:
F423.3
页数:
4
页码:
191-1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炭企业利润管理主要是盈亏交拨和利润分配。
关键词:
煤炭行业
财务管理
利润管理
内容
煤炭企业利润管理主要是盈亏交拨和利润分配。
(一)盈亏交拨
1961年之前,利润上交、亏损拨补直接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办理。1962年开始,税务部门全面接办煤炭企业的交退库工作,并实行计划交拨制。企业利润或亏损计划经省财政厅核定后,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和省税务机关联合下达到省属煤炭企业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盈亏计划办理利润的解交或亏损的拨补。1985年,煤炭企业除税收由各地税务机关监办外,盈亏交拨又恢复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利润分配
1958年开始,实行企业留利制度,留给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等4项费用开支。1961年,为集中财力支援农业,企业留利水平普遍调低,煤炭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作为假定利润率计算企业计提利润留成基数。1962年起,技术组织措施费等4项费用不再从利润留成中开支,改由国家财政拨款,并取消煤炭企业留利制度。从此,煤炭企业纳人国家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对煤炭企业盈亏采取计划指标控制管理办法,每年根据各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和成本费用变化下达盈亏指标。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发生的亏损经核实后如数拨补,企业不承担盈亏责任。
1978年,省属煤炭企业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以原煤产量、开拓进尺、商品煤含矸率、原煤坑木消耗、全员工效、原煤单位成本、盈亏总额(包括上交利润)、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等八项经济指标和煤炭调运供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凡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原煤产量、开拓进尺、商品煤含矸率、利润4项主要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4项主要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0.5%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4项主要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同时,对省煤炭工业局按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后,超过国家年度利润计划指标的部分可提取15%的企业基金。试行当年,省属煤炭企业共实现利润174.3万元,扣除抵交利润的企业基金后,实际上交利润148.8万元,比计划多上缴48.8万元,超额完成48.8%。按规定省煤炭工业局和企业分别按超额利润和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7.4万元和23万元。
1979~1980年,按财政部下达的《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省属煤炭企业提取企业基金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和供货4项经济指标考核。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煤炭盈利企业和计划亏损企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和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在完成利润或扭亏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5%和0.7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利润或扭亏指标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省属煤炭企业共实现利润33.6万元,提取企业基金54.03万元。1980年实现利润-33.2万元,提取企业基金98.2万元。
1981年,实行减亏分成。省财政对省属煤炭工业企业、省地方煤矿公司等计划亏损指标659.9万元,实际亏损488.06万元,减亏171.84万元,其中留给企业80%的减亏分成,计137.47万元。
1982年,省财政对省煤炭工业局实行吨煤亏损定额包干补贴,每销售吨煤补贴4元。省煤炭局再根据下属企业生产条件和煤价水平,制定不同补贴标准:漳平煤矿减税不补;上京、天湖山矿务局吨煤补贴1元;永安、龙岩矿务局和邵武煤矿吨煤补贴2元;永定矿务局吨煤补贴3元。为鼓励企业超产增销,超计划销售吨煤补贴4元。实行吨煤补贴包干后,煤炭企业减亏按二八分成,减亏部分20%上交省煤炭局,80%留给企业。企业留成部分视同企业基金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当年,省属煤炭企业销售煤炭293.54万吨,省财政补贴额为1174.2万元,分给企业687万元,其中用于弥补亏损546.5万元,用于减亏分成140.5万元;省煤炭局集中487万元作为更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矿井开拓延深,安全措施,技术改造和生产地质勘探。
1983年,实行利润分成办法。当年5月1日煤价调整前,由省财政拨补吨煤亏损定额补贴10元,1~4月份销售煤炭89.23万吨,共补贴892.3万元,全部纳入利润分成基数。实现的利润20%上交省财政,80%留给省煤炭局再与基层企业分成。当年补贴后实现利润667.36万元,上交省财政133.47万元,省煤炭局集中175.92万元,企业留成357.97万元,其中用于生产发展基金214.78万元,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71.59万元。
1984年,省属煤炭企业试行利改税,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剩下45%作为企业留利。当年实现利润549.1万元,交纳所得税302.01万元,企业留利247.1万元,其中6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各20%。
1985~1990年省属煤矿向省政府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期间,省财政对总承包企业实行补贴包干,利润全留,免交所得税。对各企业的利润包干方案和分配办法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制定。企业实现的利润加上省财政补贴分两部分计算上交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其中包干基数内利润按包干绝对数上交,超包干利润按比例上交。留给企业的利润分成,1985年按三、一、一、三、二进行“五金”分配,即生产发展基金30%,后备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各10%,职工福利基金30%,职工奖励基金20%。1986年起,省财政考虑煤炭企业实际困难,把企业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降为20%,职工奖励基金提高到30%。1988年7月1日煤炭价格调高之后,省财政取消省属煤炭承包企业补贴,利润承包办法不变。省属煤炭企业总承包后实现利润、财政补贴情况和全省煤炭工业企业历年税利情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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