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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专项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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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52
颗粒名称:
三、专项资金管理
分类号:
F423.3
页数:
4
页码:
185-1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炭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经过各个时期的补充调整,目前已形成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工资基金和专项拨款等7个项目。
关键词:
煤炭行业
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
内容
福建煤炭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经过各个时期的补充调整,目前已形成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工资基金和专项拨款等7个项目。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根据煤炭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对各项专项资金按其性质分别采用以下管理办法。
(一)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
煤矿企业维持简中.再生产资金主要来源于原煤成本屮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和留用的折旧基金。吨煤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标准:1971年10月以前1.50元;1971年10月至1973年12月2.00元;1974年1月至1979年5月3.00元;1979年6月至1982年12月4.00元。
1982年之前,省属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使用,由各局矿提出年度计划项H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行。
1983年1月开始,吨煤提取更新改造资金7.00元。同年,对更改资金改按分项限额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除用于开拓延深和安全措施的计划项目需报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外,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由各局矿按分项限额自行安排计划,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杏调整后执行。
为解决煤矿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不足,经省政府批准,从1985年1月起,在煤炭价外向用户增收吨煤3元的维简费。同时比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精神,对省属煤炭企业从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中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全部返还给省煤炭工业总公司。1988年7月起,吨煤提取更新改造资金9.00元。1990年开始,省财政返还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仍按15%的比例直接向省煤炭企业征收,与省拨生产技术措施费合并,统筹用于解决煤炭工业重大生产技术措施和弥补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等所需资金。企业自筹留用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按规定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矿井开始延深和生产环节改造;
(2)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矿山救护装备;
(3)房屋、建筑物重建和机器设备更新添置及其技术改造;
(4)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和新产品试制;
(5)矿山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保护;
(6)煤矿生产地质勘探;
(7)发展多种经营借贷。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
1973年以前,福建煤矿企业没有提取大修理基金,大修费用皆按实列人原煤生产成本。1973年下半年,开始预提大修理基金。
从1975年1月1日开始,属于煤炭生产系统(包括井巷及地面煤炭生产设施)的固定资产,暂停提取大修理基金,其大修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属于地面建筑物(包括附属企业)以及交通运输车辆等,仍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办法。
1980年,原煤生产单位和附属企业开始恢复预提大修理基金,按应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原值及2.2%的年提存率,每月从生产成本费用中预提,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免交国家各种基金,全部留给企业集中安排使用。
福建煤炭企业相当部分的固定资产,尤其是办矿初期因陋就简所建的房屋建筑物已超龄使用,并失去修复使用价值。因此,从1987年开始,允许企业大修理基金在保证固定资产正常大修理的前提下,同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结合使用。
(三)生产发展基金
1978年以前,煤炭企业没有建立该项基金,生产发展所需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由国家拨款解决。1978年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后,原由国家承担的生产技术措施费和新产品试制费等开支,改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范围内解决。
1983年实行利润分成后,从企业留利中按规定比例(1983~1984年为60%;1985年为50%;1986年以后为40%)划出生产发展基金(包括后备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1985年开始,省属煤矿企业又从所得的超产煤加价留成收入中,当年按50%,以后每年按40%划作生产发展基金。该项基金主要用于:转作生产流动资金,弥补维简费缺口;改造生产环节;调整采掘比例;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改善安全状况;搞好劳动保护以及应付自然灾害等,也可用于农副业生产、建立副食品基地以及发展多种经营。
(四)职工福利基金
1969年以前,煤炭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是按职工工资总额8%从生产成本费用中提取,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5.5%,福利补助金2.5%。1969年起,按工资总额3%增提企业奖励基金,与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合并为职工福利金。1983年起,又从企业利润分成中提取20%的职工福利基金。1985年起,再按企业所得超产煤加价收入的2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1986年,省财政厅考虑煤矿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历年来收不敷支,尤其是医药卫生补助费普遍超支的实际情况,同意将企业留利和视同企业留利的企业所得超产煤加价收入中用作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从20%提高到30%。
省属煤矿对职工福利基金采取适当集中、分项使用、以收抵支、差额拨补的办法进行管理。从留利和超产煤加价收人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全部集中在企业财务部门调剂分配使用。在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主要采取以下不同方法管理:
(1)企业奖励基金直接留给基层各单位用于评选先进工作者和积极分子奖励。
(2)福利补助金由各单位按控制数拨付给同级工会组织。职工的生活闲难补助由工会委员会民主讨论决定。
(3)医药卫生补助金由企业财务部门集中后作为企业所办医院的职工医疗费用。
(五)职工奖励基金
1983年以前,煤炭企业职工奖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直接在原煤生产成本中以不超过核定数为原则按实列支,没有建立职工奖励基金。
1983年起,从利润分成中按20%比例提取职工奖励基金。1985年,又按企业所得超产煤加价收人的20%提取补充职工奖励基金。
1986年,考虑煤炭企业职工奖励基金相对不足,经省财政厅批准,企业留利和超产煤加价收人中用于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均提高到30%。该项基金用于:
(1)企业职工经常性奖金;
(2)职工的单项奖励;
(3)经批准实行的3%职工奖励晋级;
(4)转作工资基金使用;
(5)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
(6)缴纳奖金税等。
对企业职工奖励基金的发放使用,省煤炭总公司只规定企业领导干部的正常奖金标准,其他人员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行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六)工资基金
1984年以前,煤炭企业工资与奖金分别按职工人数和产量核定。职工工资(含各种津贴)不随产销量的变化而增减。职工奖金在生产成本工资中单独列支,专项控制。节余的工资不能用于发放奖金。
1984年,省属煤炭企业全面实行工资包干之后,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按核定的工资含量和原煤产量(或产值、机械产品销售额),下达工资基金总额,抄送当地企业开户银行监督使用。工资基金用于:
(1)发放职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
(2)支付井下采掘工计件超额工资;
(3)发放职工经常性奖金;
(4)用于职工浮动升级;
(5)企业职工调整工资;
(6)按规定可由工资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基金总额,按照不同的生产条件、经营方式、劳动定额、工资水平以及产量等情况分别核定到所属各单位,与职工奖励基金结合起来,通过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控制包干使用。企业在确保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节余的包干工资可以从成本中提足,超支部分由企业职工奖励基金补还。
(七)专用拨款
福建煤炭工业专用拨款有中央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拨入的挖潜、革新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主要用于:
(1)重点产煤县的规划设计费;
(2)煤炭工业生产科研,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应用;
(3)生产矿区煤田补充勘探;
(4)矿区污水处理和综合防尘等环境保护;
(5)矿区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建设;
(6)煤矿救护装备和安全技术措施;
(7)矿井通风、防火、排水、提升、运输系统改造;
(8)井巷金属支架和坑木防腐等支护改革试验推广;
(9)原煤深加工和再制品的生产配套工程;
(10)燃料系统生产经营环节设施改造。
1985年以前,专用拨款项目主要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提出科研与工程项目计划,报经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审杏同意立项后,列入计划或专项审批下达。承担项目的单位,按计划审定的项目方案和资金额度组织实施。
1985年起,除中央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继续给予福建煤炭工业专项补助拨款外,省对煤炭企业的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实行每年1000万元包干,省属煤炭企业和地方煤矿各500万元。1988年后缩减为900万元,省属和地方煤矿仍按各半分别安排使用,不足部分,自筹解决。1990年又恢复为1000万元。
专用拨款中除部分科技专项费用按科技管理体制专管外,用于生产安全技术改造方面的,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分批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审批,由省建设银行划转。生产安全技改项目经审定后,列入各级煤炭工业企业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专用款项由建设银行当地经办行按进度监督使用。
1986年起,专用拨款工程项目试行承包合同方式管理,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包工期、包质量、包资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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