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动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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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51
颗粒名称: 二、流动资金管理
分类号: F423.3
页数: 3
页码: 182-1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炭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入、银行借款、企业自筹和结算负债。
关键词: 煤炭行业 财务管理 流动资金

内容

福建煤炭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入、银行借款、企业自筹和结算负债。
  (一)国家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
  1959年,省财政厅核拨流动资金92万元,其中龙岩矿务局39万元,漳平煤矿筹建处53万元。以后,根据煤炭企业生产发展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总额,调整安排各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计划指标。在计划定额指标内,除由省财政适当增拨外,不足部分向银行办理低息贷款解决。1961年起,为压缩流动资金需求量,将煤炭企业在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应交应付款项作为定额负债也纳入计划,作为定额流动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无偿供应流动资金的额度,适当増加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比重。
  1984年开始,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财政不再增拨煤炭企业流动资金,同时取消企业计划定额内流动资金银行低息贷款办法,实行超定额贷款和延期归还贷款加收利息,并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在此之前,由省财政拨给煤炭企业的流动资金1944.4万元作为国家流动资金继续留给煤炭企业使用,与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从此以后,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包括新建矿井投产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首先由企业从利润留成屮抽出10~30%予以补充,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到1990年止,省属煤炭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经省财政批准相继核销(主要是库存机电产品等物资报废削价损失)后尚有1653.3万元。企业流动资金经逐年补充达到336.5万元。
  (二)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管理
  煤炭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主要由有权拥有独立生产经营资金的企业负责。1979年之前,实行两级管理。企业内部各单位自立银行户头,由上级财务部门按各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核拨必要的流动资金,交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督使用。企业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自理,各自对外分别支付税收、电费等各种费用。煤炭产品的销售除由火车外运部分货款必须由发运站集中结算转帐外,其余则由各单位直接办理托收回笼货款。这样不仅分散资金,而且很难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和避免盲目重复进货,造成物资超储积压,浪费,损失严重。1979年以后,煤炭企业把流动资金逐步纳入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的轨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储备、集中结算和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收支的管理办法。煤炭企业内部各单位对外收支,除使用规金结算外,转帐结算部分均由独立核算的企业财务部门集中办理。
  1980年开始,一些企业模拟银行信贷、结算、调控职能,建立“内部银行”作为企业资金结算中心,并对各核算单位超计划使用的流动资金以借贷方式进行划拨,实行有偿使用,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内部银行”已在省属煤炭企业逐步推开,成为企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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