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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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4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423.3
页数: 19
页码: 179-1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拨款列入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工业生产财务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
关键词: 煤炭工业 行业管理 财务管理

内容

福建煤炭工业省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由省财政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县(市)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拨款列入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工业生产财务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
  福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从省燃料工业局、省重工业厅、省重工业局到省燃料化学工业局,内部均设财务处。1975年,省煤炭工业局成立后,设立计划财务处。1984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设置财务劳工处,对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以核定财务指标等办法实行财务指令性计划管理。1985年,省财政根据省政府对省属煤矿实行投人产出包干的方案,对纳人承包的煤炭企业改按确定企业收益分配办法进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统负盈亏,对省财政实行财务收支包干。省属煤矿企业的财务由原来的两级核算三级管理相应地变为三级核算三级管理,即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收支预算,省属煤炭企业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属基层单位的会计指标内部核算,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财务监督管理。
  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部门担负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业生产和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工作。下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设立财务科,全面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企业内部核算单位设立财务股(或经营股)。
  一、固定资产管理
  1959年,福建省燃料工业局首次颁发《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后陆续加以补充修改,逐步形成现在实行的三级归口管理制度。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主管单位,下属各工业企业是固定资产的直管单位,企业下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单位。
  1990年底,福建煤炭工业拥有固定资产58351.5万元,比1959年的540万元增长了108倍。
  (一)固定资产价值标准
  1962年以前,不分煤炭工业生产、建筑安装企业和地质勘探等单位,在使用期间不改变实物状态、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1962年8月开始,根据《福建省地方企业1962年若干费用划分的补充规定》,将煤炭建筑安装企业的设备、器具、物品调整为单位价值200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1963年,省重工业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63年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通知》,又将属于国家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物品如自行车、收音机、扩音器、沙发椅、地毯等,虽其价值不满500元(或200元)亦视作固定资产,以加强管理。1979年,参照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将煤炭生产用的风镐、风钻、煤电钻、矿灯、矿车(4吨以下)、局部扇风机、坑木台车、2.5千瓦以下的电动机、7.5千瓦以下水泵、1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200安培以下低压防爆开关作为专用工具,与使用更新改造资金所作的井下开拓延深巷道工程,不论其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
  1962年前,由于多数新矿井投产后未达到生产能力,固定资产折旧与折旧基金按“使用年限法”结合矿井计划年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的比例计提:
  年基本折旧额=按使用年限法计算的年基本折旧额X年计划产量/年设计生产能力X当年投入生产月数/12个月
  为保证国家投资的及时回收,除已提足折旧超龄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外,对在用未用的固定资产均列人计提折旧范围。1962年,福建省燃料工业局重新颁发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计提折旧范围为:一、在用的固定资产;二、计划停用不足三个月的固定资产;三、包括未使用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和生产矿井的采掘运输设备。但对土地和由于地质条件变化不适合今后生产需要提前报废的矿井巷道不再计算折旧。根据各单位生产特点,又将固定资产按矿井建筑物和地面房屋设备分别计提折旧。
  (1)矿井建筑物以核定后的矿井可采煤量按产量法计提折旧。
  吨煤平均应提折旧费=矿井全部价值/矿井全部可采煤量
  (2)地面房屋、建筑物、设备按使用年限法计提折旧。
  年基本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年基本折旧率
  式中:年基本折旧率=固定资产原价-(残值-清理费用)/耐用年限X固定资产原价×100%
  1967年开始,除建筑安装企业和煤矿机械厂仍按“使用年限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外,原煤生产企业包括原煤生产辅助单位全部改为按实际产量和规定标准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同时再按“使用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冲减国家基金,但不进生产成本,只在帐面上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从此,煤矿企业固定资产占用多少与生产成本屮的基本折旧费用的高低完全脱离。1983年开始,由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不足,原煤生产企业内部辅助生产单位如机械制造、汽车运输、煤炭发运站等又陆续恢复同步提取折旧与折旧基金。
  (三)固定资产调拨
  1979年以前,煤炭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在系统内外国营企业之间均实行无偿调拨,调入调出双方分别作增减“国家基金”处理。调给城镇手工业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则实行有偿价让,所得价款全部上缴财政。
  在无偿调拨方式下,固定资产调拨审批权限为:在企业内部所属单位之间调拨,由企业领导自行审批;在煤炭工业系统内各企业之间调拨,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正式办理调拨手续,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调出煤炭工业系统以外则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1979年以后,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试行办法》,国营煤炭企业之间,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煤炭企业内部兴办的多种经营集体单位和联营企业,均实行有偿调拨、出租使用。企业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除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5%外,其余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与此同时,相应下放了调拨审批权限,企业之间有偿调拨和企业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自行决定。
  (四)固定资产报废审批
  固定资产毁损、拆除、报废时,先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鉴定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废核销手续。审批权限按固定资产价值大小和是否正常报废确定。万元以上或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由省主管局审查报省财政厅批准。万元以下和使用年限已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企业领导审批,报省主管局备案。
  二、流动资金管理
  福建煤炭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入、银行借款、企业自筹和结算负债。
  (一)国家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
  1959年,省财政厅核拨流动资金92万元,其中龙岩矿务局39万元,漳平煤矿筹建处53万元。以后,根据煤炭企业生产发展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总额,调整安排各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计划指标。在计划定额指标内,除由省财政适当增拨外,不足部分向银行办理低息贷款解决。1961年起,为压缩流动资金需求量,将煤炭企业在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应交应付款项作为定额负债也纳入计划,作为定额流动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无偿供应流动资金的额度,适当増加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比重。
  1984年开始,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财政不再增拨煤炭企业流动资金,同时取消企业计划定额内流动资金银行低息贷款办法,实行超定额贷款和延期归还贷款加收利息,并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在此之前,由省财政拨给煤炭企业的流动资金1944.4万元作为国家流动资金继续留给煤炭企业使用,与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从此以后,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包括新建矿井投产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首先由企业从利润留成屮抽出10~30%予以补充,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到1990年止,省属煤炭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经省财政批准相继核销(主要是库存机电产品等物资报废削价损失)后尚有1653.3万元。企业流动资金经逐年补充达到336.5万元。
  (二)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管理
  煤炭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主要由有权拥有独立生产经营资金的企业负责。1979年之前,实行两级管理。企业内部各单位自立银行户头,由上级财务部门按各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核拨必要的流动资金,交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督使用。企业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自理,各自对外分别支付税收、电费等各种费用。煤炭产品的销售除由火车外运部分货款必须由发运站集中结算转帐外,其余则由各单位直接办理托收回笼货款。这样不仅分散资金,而且很难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和避免盲目重复进货,造成物资超储积压,浪费,损失严重。1979年以后,煤炭企业把流动资金逐步纳入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的轨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储备、集中结算和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收支的管理办法。煤炭企业内部各单位对外收支,除使用规金结算外,转帐结算部分均由独立核算的企业财务部门集中办理。
  1980年开始,一些企业模拟银行信贷、结算、调控职能,建立“内部银行”作为企业资金结算中心,并对各核算单位超计划使用的流动资金以借贷方式进行划拨,实行有偿使用,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内部银行”已在省属煤炭企业逐步推开,成为企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专项资金管理
  福建煤炭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经过各个时期的补充调整,目前已形成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工资基金和专项拨款等7个项目。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根据煤炭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对各项专项资金按其性质分别采用以下管理办法。
  (一)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
  煤矿企业维持简中.再生产资金主要来源于原煤成本屮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和留用的折旧基金。吨煤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标准:1971年10月以前1.50元;1971年10月至1973年12月2.00元;1974年1月至1979年5月3.00元;1979年6月至1982年12月4.00元。
  1982年之前,省属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使用,由各局矿提出年度计划项H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行。
  1983年1月开始,吨煤提取更新改造资金7.00元。同年,对更改资金改按分项限额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除用于开拓延深和安全措施的计划项目需报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外,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由各局矿按分项限额自行安排计划,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杏调整后执行。
  为解决煤矿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不足,经省政府批准,从1985年1月起,在煤炭价外向用户增收吨煤3元的维简费。同时比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精神,对省属煤炭企业从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中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全部返还给省煤炭工业总公司。1988年7月起,吨煤提取更新改造资金9.00元。1990年开始,省财政返还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仍按15%的比例直接向省煤炭企业征收,与省拨生产技术措施费合并,统筹用于解决煤炭工业重大生产技术措施和弥补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等所需资金。企业自筹留用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按规定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矿井开始延深和生产环节改造;
  (2)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矿山救护装备;
  (3)房屋、建筑物重建和机器设备更新添置及其技术改造;
  (4)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和新产品试制;
  (5)矿山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保护;
  (6)煤矿生产地质勘探;
  (7)发展多种经营借贷。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
  1973年以前,福建煤矿企业没有提取大修理基金,大修费用皆按实列人原煤生产成本。1973年下半年,开始预提大修理基金。
  从1975年1月1日开始,属于煤炭生产系统(包括井巷及地面煤炭生产设施)的固定资产,暂停提取大修理基金,其大修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属于地面建筑物(包括附属企业)以及交通运输车辆等,仍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办法。
  1980年,原煤生产单位和附属企业开始恢复预提大修理基金,按应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原值及2.2%的年提存率,每月从生产成本费用中预提,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免交国家各种基金,全部留给企业集中安排使用。
  福建煤炭企业相当部分的固定资产,尤其是办矿初期因陋就简所建的房屋建筑物已超龄使用,并失去修复使用价值。因此,从1987年开始,允许企业大修理基金在保证固定资产正常大修理的前提下,同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结合使用。
  (三)生产发展基金
  1978年以前,煤炭企业没有建立该项基金,生产发展所需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由国家拨款解决。1978年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后,原由国家承担的生产技术措施费和新产品试制费等开支,改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范围内解决。
  1983年实行利润分成后,从企业留利中按规定比例(1983~1984年为60%;1985年为50%;1986年以后为40%)划出生产发展基金(包括后备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1985年开始,省属煤矿企业又从所得的超产煤加价留成收入中,当年按50%,以后每年按40%划作生产发展基金。该项基金主要用于:转作生产流动资金,弥补维简费缺口;改造生产环节;调整采掘比例;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改善安全状况;搞好劳动保护以及应付自然灾害等,也可用于农副业生产、建立副食品基地以及发展多种经营。
  (四)职工福利基金
  1969年以前,煤炭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是按职工工资总额8%从生产成本费用中提取,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5.5%,福利补助金2.5%。1969年起,按工资总额3%增提企业奖励基金,与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合并为职工福利金。1983年起,又从企业利润分成中提取20%的职工福利基金。1985年起,再按企业所得超产煤加价收入的2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1986年,省财政厅考虑煤矿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历年来收不敷支,尤其是医药卫生补助费普遍超支的实际情况,同意将企业留利和视同企业留利的企业所得超产煤加价收入中用作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从20%提高到30%。
  省属煤矿对职工福利基金采取适当集中、分项使用、以收抵支、差额拨补的办法进行管理。从留利和超产煤加价收人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全部集中在企业财务部门调剂分配使用。在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主要采取以下不同方法管理:
  (1)企业奖励基金直接留给基层各单位用于评选先进工作者和积极分子奖励。
  (2)福利补助金由各单位按控制数拨付给同级工会组织。职工的生活闲难补助由工会委员会民主讨论决定。
  (3)医药卫生补助金由企业财务部门集中后作为企业所办医院的职工医疗费用。
  (五)职工奖励基金
  1983年以前,煤炭企业职工奖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直接在原煤生产成本中以不超过核定数为原则按实列支,没有建立职工奖励基金。
  1983年起,从利润分成中按20%比例提取职工奖励基金。1985年,又按企业所得超产煤加价收人的20%提取补充职工奖励基金。
  1986年,考虑煤炭企业职工奖励基金相对不足,经省财政厅批准,企业留利和超产煤加价收人中用于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均提高到30%。该项基金用于:
  (1)企业职工经常性奖金;
  (2)职工的单项奖励;
  (3)经批准实行的3%职工奖励晋级;
  (4)转作工资基金使用;
  (5)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
  (6)缴纳奖金税等。
  对企业职工奖励基金的发放使用,省煤炭总公司只规定企业领导干部的正常奖金标准,其他人员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行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六)工资基金
  1984年以前,煤炭企业工资与奖金分别按职工人数和产量核定。职工工资(含各种津贴)不随产销量的变化而增减。职工奖金在生产成本工资中单独列支,专项控制。节余的工资不能用于发放奖金。
  1984年,省属煤炭企业全面实行工资包干之后,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按核定的工资含量和原煤产量(或产值、机械产品销售额),下达工资基金总额,抄送当地企业开户银行监督使用。工资基金用于:
  (1)发放职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
  (2)支付井下采掘工计件超额工资;
  (3)发放职工经常性奖金;
  (4)用于职工浮动升级;
  (5)企业职工调整工资;
  (6)按规定可由工资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基金总额,按照不同的生产条件、经营方式、劳动定额、工资水平以及产量等情况分别核定到所属各单位,与职工奖励基金结合起来,通过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控制包干使用。企业在确保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节余的包干工资可以从成本中提足,超支部分由企业职工奖励基金补还。
  (七)专用拨款
  福建煤炭工业专用拨款有中央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拨入的挖潜、革新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主要用于:
  (1)重点产煤县的规划设计费;
  (2)煤炭工业生产科研,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应用;
  (3)生产矿区煤田补充勘探;
  (4)矿区污水处理和综合防尘等环境保护;
  (5)矿区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建设;
  (6)煤矿救护装备和安全技术措施;
  (7)矿井通风、防火、排水、提升、运输系统改造;
  (8)井巷金属支架和坑木防腐等支护改革试验推广;
  (9)原煤深加工和再制品的生产配套工程;
  (10)燃料系统生产经营环节设施改造。
  1985年以前,专用拨款项目主要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提出科研与工程项目计划,报经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审杏同意立项后,列入计划或专项审批下达。承担项目的单位,按计划审定的项目方案和资金额度组织实施。
  1985年起,除中央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继续给予福建煤炭工业专项补助拨款外,省对煤炭企业的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实行每年1000万元包干,省属煤炭企业和地方煤矿各500万元。1988年后缩减为900万元,省属和地方煤矿仍按各半分别安排使用,不足部分,自筹解决。1990年又恢复为1000万元。
  专用拨款中除部分科技专项费用按科技管理体制专管外,用于生产安全技术改造方面的,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分批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审批,由省建设银行划转。生产安全技改项目经审定后,列入各级煤炭工业企业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专用款项由建设银行当地经办行按进度监督使用。
  1986年起,专用拨款工程项目试行承包合同方式管理,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包工期、包质量、包资金。
  四、成本管理
  煤炭工业生产成本包括生产过程中掘进、回采、运输、排水、通风、井巷和设备维修等各个生产环节的直接耗费和企业管理服务部门发生的间接费用。
  (一)原煤成本列支范围
  50年代末、60年代初福建煤矿开办初期,生产和基建费用划分不朔确,生产成本核算制度不健全。60年代中期以后,煤炭工业生产建设逐步正规化,基建与生产费用开始分开。凡新建矿井竣工交付生产后,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均列入煤炭生产成本开支。
  (1)原煤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的原采购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按国家规定列入原煤生产成本的生产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补贴和按规定提取的吨煤奖金、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
  (3)企业按产量和规定标准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按固定资产原价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实际发生的设备维护修理费及租赁费。
  (4)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财产保险费、库存物资盘存损益、煤炭产品化验检测费用。
  (5)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矿山治安、消防、救护费用,企业管理部门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费用。
  1984年,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化,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的管理费由省属煤炭企业成本负担,吨煤上交额1984~1988年6月为0.13元,1988年7月开始改为0.20元。
  (二)成本核算
  原煤产品的成木核算由财务部门组织进行。财务部门每月根据生产耗费和原煤产量,分别按成本项目,归集计算出当月和累计原煤总成本和吨煤平均成本,编制有关原煤成本费用报表资料,并据以分析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预测控制原煤成本水平。
  原煤成本项目分为材料、电力、工资、职工福利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其他支出、矿务局(矿)管理费。
  煤炭生产成本核算历来采用简单法,直接通过“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帐户,来归集企业原煤生产过程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月终根据原煤产量全数结转原煤生产总成本。
  1980年以前,企业只按照原煤成本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1980年以后,各企业开始陆续按生产过程中的掘进、回采、运输、巷修等各个环节,以队为单位,分别设置基本生产明细帐核算材料、电力、工资三项直接成本。同时把成本核算同成本考核、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结合起来,以加强成本管理。
  (三)原煤成本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对煤炭生产成本的管理,1983年以前,采取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办法,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计划指标,分别编制各成本项目明细计划,并根据生产组织方式、采煤方法、地质条件、产量变化、费用标准,参考上年实际成本水平,制定材料、电力、工资、费用等各种消耗定额,编制下达成本计划,据以控制原煤成本水平。1983年以后,企业内部开始实行直接成本包干,即把生产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电力、工资等费用包干到所属原煤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又把成本包干指标进行分解,有的实行材料成本包干,有的实行工资成本包干,也有的实行既包工资又包材料。通过各种形式的承包把成本节超与职工收入高低挂钩,定期进行考核,促使企业努力降低成本。
  省煤炭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原煤成本管理,1984年以前,主要通过计划指标的控制和考核进行。每年由省煤炭主管部门下达利润指标,同时下达原煤成本计划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实行直接管理。1984年起,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对省属煤炭企业只下达利润指标,对原煤生产成本除吨煤工资含量和更新改造资金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核定外,其余由企业根据利润计划指标自行控制成本费用水平。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按照国家成本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煤炭生产成本实行间接管理。
  五、利润管理
  煤炭企业利润管理主要是盈亏交拨和利润分配。
  (―)盈亏交拨
  1961年之前,利润上交、亏损拨补直接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办理。1962年开始,税务部门全面接办煤炭企业的交退库工作,并实行计划交拨制。企业利润或亏损计划经省财政厅核定后,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和省税务机关联合下达到省属煤炭企业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盈亏计划办理利润的解交或亏损的拨补。1985年,煤炭企业除税收由各地税务机关监办外,盈亏交拨又恢复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利润分配
  1958年开始,实行企业留利制度,留给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等4项费用开支。1961年,为集中财力支援农业,企业留利水平普遍调低,煤炭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作为假定利润率计算企业计提利润留成基数。1962年起,技术组织措施费等4项费用不再从利润留成中开支,改由国家财政拨款,并取消煤炭企业留利制度。从此,煤炭企业纳人国家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对煤炭企业盈亏采取计划指标控制管理办法,每年根据各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和成本费用变化下达盈亏指标。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发生的亏损经核实后如数拨补,企业不承担盈亏责任。
  1978年,省属煤炭企业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以原煤产量、开拓进尺、商品煤含矸率、原煤坑木消耗、全员工效、原煤单位成本、盈亏总额(包括上交利润)、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等八项经济指标和煤炭调运供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凡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原煤产量、开拓进尺、商品煤含矸率、利润4项主要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4项主要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0.5%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4项主要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同时,对省煤炭工业局按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后,超过国家年度利润计划指标的部分可提取15%的企业基金。试行当年,省属煤炭企业共实现利润174.3万元,扣除抵交利润的企业基金后,实际上交利润148.8万元,比计划多上缴48.8万元,超额完成48.8%。按规定省煤炭工业局和企业分别按超额利润和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7.4万元和23万元。
  1979~1980年,按财政部下达的《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省属煤炭企业提取企业基金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和供货4项经济指标考核。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煤炭盈利企业和计划亏损企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和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在完成利润或扭亏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5%和0.7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利润或扭亏指标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省属煤炭企业共实现利润33.6万元,提取企业基金54.03万元。1980年实现利润-33.2万元,提取企业基金98.2万元。
  1981年,实行减亏分成。省财政对省属煤炭工业企业、省地方煤矿公司等计划亏损指标659.9万元,实际亏损488.06万元,减亏171.84万元,其中留给企业80%的减亏分成,计137.47万元。
  1982年,省财政对省煤炭工业局实行吨煤亏损定额包干补贴,每销售吨煤补贴4元。省煤炭局再根据下属企业生产条件和煤价水平,制定不同补贴标准:漳平煤矿减税不补;上京、天湖山矿务局吨煤补贴1元;永安、龙岩矿务局和邵武煤矿吨煤补贴2元;永定矿务局吨煤补贴3元。为鼓励企业超产增销,超计划销售吨煤补贴4元。实行吨煤补贴包干后,煤炭企业减亏按二八分成,减亏部分20%上交省煤炭局,80%留给企业。企业留成部分视同企业基金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当年,省属煤炭企业销售煤炭293.54万吨,省财政补贴额为1174.2万元,分给企业687万元,其中用于弥补亏损546.5万元,用于减亏分成140.5万元;省煤炭局集中487万元作为更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矿井开拓延深,安全措施,技术改造和生产地质勘探。
  1983年,实行利润分成办法。当年5月1日煤价调整前,由省财政拨补吨煤亏损定额补贴10元,1~4月份销售煤炭89.23万吨,共补贴892.3万元,全部纳入利润分成基数。实现的利润20%上交省财政,80%留给省煤炭局再与基层企业分成。当年补贴后实现利润667.36万元,上交省财政133.47万元,省煤炭局集中175.92万元,企业留成357.97万元,其中用于生产发展基金214.78万元,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71.59万元。
  1984年,省属煤炭企业试行利改税,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剩下45%作为企业留利。当年实现利润549.1万元,交纳所得税302.01万元,企业留利247.1万元,其中6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各20%。
  1985~1990年省属煤矿向省政府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期间,省财政对总承包企业实行补贴包干,利润全留,免交所得税。对各企业的利润包干方案和分配办法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制定。企业实现的利润加上省财政补贴分两部分计算上交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其中包干基数内利润按包干绝对数上交,超包干利润按比例上交。留给企业的利润分成,1985年按三、一、一、三、二进行“五金”分配,即生产发展基金30%,后备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各10%,职工福利基金30%,职工奖励基金20%。1986年起,省财政考虑煤炭企业实际困难,把企业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降为20%,职工奖励基金提高到30%。1988年7月1日煤炭价格调高之后,省财政取消省属煤炭承包企业补贴,利润承包办法不变。省属煤炭企业总承包后实现利润、财政补贴情况和全省煤炭工业企业历年税利情况。
  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一)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1980年前,福建煤炭工业基建资金主要依靠中央预算安排,通过省财政转拨。1980年中央对省财政实行预算包干后,煤炭基建投资并入省财政预算,由省财政统一安排拨款。同时,中央地方煤矿主管部门也安排部分补助资金支持福建小型矿井的基本建设。1982年,省财政将煤炭工业基建投资改预算拨款为贷款,由省福兴财务公司无息贷款,省财政统还。1985年改由省建设银行贷款。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实行省属煤矿投入产出包干方案的批复》,省对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新建矿井按验收的投产能力,吨煤综合投资220元包干使用,其中170元由省财政还本付息,50元由省煤炭总公司自筹或贷款解决。“七五”期间,省对煤炭工业基建实际总投资为19050万元,其中由省财政统筹安排18350万元(其中能源交通基金16950万元),贷款(本金)700万元。另外,省财政投资6745万元与煤炭工业部、安徽省合资建设安徽童亭煤矿。实行基建投资包干后,由省煤炭总公司统负建设单位职责,在保证包干期末结转在建矿井规模能力不小于包干期初续建矿井规模能力的前提下,建成新井验收投产能力105万吨,若新建矿井投产能力超过105万吨,超过部分投资另行研究;若新建矿井投产验收能力与设计能力相差减少10%以上者,则按省还本付息的吨煤投资定额扣回投资。实行基建投资包干后,外来的基建资金包括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给福建的煤炭基建补助款不抵扣省里投资包干指标。包干期间,通过中国地方煤矿公司安排的基建补助款共3491万元。
  (二)基本建设拨(贷)款办法
  福建煤炭工业所有基建资金都要转入省建设银行,由省建行监督拨付。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省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下达明细计划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编制年度基建财务计划和月度用款计划,报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在年度基建投资指标内,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按月通知省建设银行拨款给各建设单位,由当地建行办理款项结算、监督使用。
  基建贷款也由省建行办理,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签订贷款合同,统一借款,下拨给各建设单位,到期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统一还本付息。
  (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1.建设单位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基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基建程序、基建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掌握拨款和用款。1985年,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后,由省煤炭总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投资包干协议。建设单位按核定的投资总额包干使用,节约分成,超支不补,并按包干的建筑安装工作量提取5%包建费。包干投资结余20%上交省财政,30%上交省煤炭总公司,50%留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留成部分按“六、二、二”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建设项目提前建成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三方按“六、三、一”比例分成,作为职工福利和奖金。
  2.施工单位资金管理
  以承发包方式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年度建筑安装计划工作量预付承包方不超过25%的备料款,并在以后工程价款结算中陆续扣回。为避免因基建计划下达较迟,影响备料和工程进度,从1976年起,对发包给煤炭系统内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取消预付备料款,改为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在基建投资中提取备料款,拨给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作为备料周转金,统一集中备料。对工程价款仍实行分月预支,按期(季或年)结算。预支工程进度款凭双方验收签证并经建设银行审查后拨付。在工程竣工尚未验收前,最高结算额度不超过工程造价的95%,其余款项待交接双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办理竣工结算。
  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福建煤炭工业各事业单位财务,按各单位所担负的工作性质和经费来源,分别采用不同办法管理。
  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属中央级全额预算拨款单位。1975年成立以来,包括所属三个地质大队,每年由中国煤田地质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定员人数和勘探施工任务核定经费总额,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按月拨人福建省建设银行,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转拨给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公司根据勘探工程进度,采用“限额.拨款办法”,拨付给各煤田地质大队所在地建设银行限额监督使用,并按企业化管理办法对勘探项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1983年以前,煤田地质勘探经费结余全部转作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相应核减工程量或列入次年经费预算。1983年开始,试行煤田地质勘探单位经费包干、节约分成办法。1983~1985年,经费节约部分由煤田地质队、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中国煤田地质局按60%、25%、15%比例分成。1986年调整为60%、30%和10%。1987年开始全面实行煤田地质勘探项目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对地质勘查项目费用和其它工作项目费用按定员定额划定经费包干使用,经费缺口中央预算不再追补。1990年2月1日起,为弥补中央预算拨入经费不足,经省政府批准,开征吨煤1.5元的煤田地质勘探经费,其中纳人计划统调销售的煤炭直接向用户收取,集中存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计划拨付给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及煤炭产地的地(市)煤炭工业公司,作为煤田地质勘探专项费用。
  省煤炭工业设计院。1983年前,其经费列人省级全额预算拨款。省财政按年度计划设计任务与定员数核定经费预算总额,通过省煤炭主管部门按季拨给使用,超支不补,年终节余由省财政核销。1963年起,承接计划外设计按规定收费,收入不抵拨经费,20%上交省财政,80%留归设计院。1984年下半年开始,实行企业化管理,省财政不再拨给经费,上半年已拨的经费留作周转金使用。以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均按规定收费,并依法纳税,收支自理,盈亏自负。
  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1980~1986年,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省财政预算拨人的科研事业经费和各种渠道拨人的指令性科研课题经费。事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课题费用不计成本,科研成果无偿转让,结余经费上交省财政。对外技术服务收人作为预算外资金使用。
  1987年,省科委与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将省煤炭科学研究所指定为开发研究单位,科研事业经费实行以收抵支,差额预算管理办法。科技成果开始实行有偿转让并逐年减拨科研事业经费,以期逐步实现科研经费全部自给。1990年,科研事业经费已削减至20%。
  省煤炭工业学校(含省煤炭干部学校和省煤矿技工学校)。系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由省财政按计划招生数下达经费指标,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1983年省煤炭工业学校开始接受代培任务,并收取代培费;1988年开设技工学校自费班,所收取的费用作为预算外资金弥补学校的经费不足。
  省煤矿疗养院。其经费来源1987年前主要靠省煤炭总公司补助和医疗费收入。1987年开始实行以收抵支,补贴包干、结余分成办法,每年由省煤炭总公司给予固定补贴,并由煤炭各企事业单位按分配包干的床位集中缴纳疗养经费。
  省燃料公司。1978年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定员定额直接拨给行政管理经费。1979年,省财政厅决定省外煤炭经上海中转进省,由省燃料公司以“不赔不赚”为原则,收取综合管理费7.6%,并实行“盈亏包干”,不再拨给行政经费。
  1983年以前,省燃料公司对下属各地(市)县燃料公司实行全行业统一核算,由省燃料公司集中向省财政办理缴拨款及财务决算审批。1984年财政体制下放,实行“分灶吃饭,盈亏包干,减亏分成”办法。当年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燃料系统经营市场用煤实际亏损情况,核定亏损基数为4200万元,纳入各地同级财政预算。从此,燃料系统财务垂直结算改为块块结算。同时,省财政厅改变对省燃料公司的“盈亏包干”方式,实行“超亏不补,盈利分成”办法。当年是七三分成,即70%上缴财政,30%企业留成。1988~1990年调为五五分成。
  八、内部审计
  1986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成立审计组,负责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担负经济监督和财务检查职能。1986年以后,下属各单位也相继组建审计科(监察科)、审计组或配备专职审计员。
  1986年6月,省煤炭总公司举办审计人员培训班,学习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炭工业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有关内部审计文件,组织审计人员到下属企业进行专项审计调查。1987年起,省煤炭总公司与省审计局联合定期对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至1990年已进行4次,共审出各类经济问题总金额457.38万元,均按规定分别作了纠正处理。各单位审计人员也本着“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搞好审计监督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开展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专项专案审计等各种审计活动,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同时,密切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企业内部经济案件,协助财务部门开展财务大检查,为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0年12月,省煤炭总公司成立审计室,配备3名审计人员。至此,省属煤炭企业已建立审计机构10个,有专职审计员21人,基本形成上下结合的审计工作网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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