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金与津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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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47
颗粒名称: 四、奖金与津贴
分类号: F423.3
页数: 2
页码: 177-1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炭企业开始试行奖励制度,主要办法是:(1)基本工资加超额奖;(2)季度综合奖;(3)从上缴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
关键词: 煤炭行业 职工队伍 奖金 津贴

内容

(一)奖金
  1960年,福建煤炭企业开始试行奖励制度,主要办法是:(1)基本工资加超额奖;(2)季度综合奖;(3)从上缴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
  1961年,省燃料局在所属地质队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试点。
  1962年,全省煤炭职工实行月度奖,每人每月平均3元。
  1963年,省重工业厅煤炭局规定:计件工人超额工资的幅度控制在20~30%;计时职工奖金按标准工资的7%提取。
  1966年11月,根据省经委、计委、劳动局《关于取消综合奖励制度改行“临时附加工资”的几点意见》,福建煤炭企业停止实行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将原来的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改成了人人有份的“临时附加工资”。附加工资在以后历次调整工资时被逐步冲销。
  1978年4月,省属煤矿恢复实行月度综合奖励制度,并试行省煤炭局颁发的计时工资奖励办法。煤矿企业按计奖人数工资总额的12%提取奖金。职工在安全生产、完成质量和效率指标的前提下,按产量、进尺超额幅度计奖。奖金分两档六等。井下采掘工人月人均8~15元,井下辅助工人6~8元,地面工人4~6元。是年开始实行一次性年终奖,人均奖金10元。
  1981年,省属煤矿改按吨煤提奖,吨煤提取奖金0.9元。其他企事业单位按标准工资总额10-12%提取奖励基金。每人年奖金额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标准工资。
  1983年,省属煤矿吨煤提取奖金改为1.5元,超产部分吨煤提奖2元。此外,材料节约奖按节约材料价值的20%提取,劳动竞赛奖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还从企业增盈减亏部分提取20%,作为增盈减亏奖,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1984年,省属煤矿开始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在包干的工资总额中,除发放正常的工资、津贴外,结余部分作为工资基金,视同奖励基金使用。各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奖励办法,国家对采掘工人的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并免征奖金税。奖金形式有:完成任务奖、超产奖、计件超额工资、安全奖、材料节约奖、年终奖、劳动竞赛奖、浮动升级等等。
  (二)津贴
  1.下井津贴
  1959年,煤矿开始执行井上、井下差额工资。由于井上、井下工资差额仅为13.5%,不利于调动职工下井工作的积极性,1962年取消井下工资,统一执行井上工资标准,下井另发下津贴,津贴标准为标准工资的15%。
  1979年,下井津贴改按绝对值计发。采掘工人每班0.6元,其他0.5元和0.4元。1980年采掘工人改为0.8元。1986年,采掘工人下井津贴提为1.6元,其他工人0.8元。
  2.流动施工津贴
  省煤炭基建职工离开城市或基地到远郊和山区、偏僻地区施工时,实行流动施工津贴。1971年规定:到远郊区(县)施工的每人每天0.2元;到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每人每天0.3元。1984年津贴分别提高为0.5元、0.6元。
  3.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贴
  省煤田地勘公司下属地质队职工,在野外工作时,实行野外工作津贴。津贴标准:1964年普查区0.7元/日,勘探区0.6元/日;1980年分别提高为1.1元/日和0.9元/日。1984年规定:普查按出差标准1.8元/日,钻机1.5元/日,中队1.1元/日,大队部0.6元/日;1985年分别提高为2.5元/日,1.6元/日和1.2元/日,大队部标准不变。1986年根据劳动人事部文件规定,野外中队以下每人每日提高0.5元,高度流动分散的提高0.7元,大队部提高0.2元。
  4.保健津贴
  1963年,省属煤矿试行井下保健津贴制度,下井职工每人每日0.2元。1980年12月改为每月6.5元,按25.5天计算,下井职工按出勤天数计发。1988年8月改为每月12元。
  5.其它津贴
  福建煤炭企业执行的津贴还有:班组长津贴;夜班津贴;粮、副食品津贴;教龄、护龄津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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