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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工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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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46
颗粒名称:
三、工资管理
分类号:
F423.3
页数:
6
页码:
172-17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炭企业没有一套系统的工资制度,同时也未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各煤矿企业自拟或借用一些工资标准,很不一致,悬殊较大。
关键词:
煤炭行业
职工队伍
工资管理
内容
(一)工资制度
1959年前,福建省煤炭企业没有一套系统的工资制度,同时也未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各煤矿企业自拟或借用一些工资标准,很不一致,悬殊较大。
1959年4月,省燃料工业局根据煤炭部指示精神,以全国统一的煤炭工业第三组的生产工人工资标准(八级制)为基础,划分省属煤炭企业和专区、县属煤炭企业两个类型和井上井下两种标准,作为福建煤炭企业的工资标准,适用于煤炭企业的生产工人、基建工人、附属厂工人,包括固定工、长期合同工。同时规定省属企业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六级,专区、县属企业不得超过五级。原试行的三级制工资标准仍保留,适用于新吸收的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工人。
1961年8月,地面普通工人开始执行新普通工人五级制工资标准。
1962年,省燃料工业局规定,井下工人调到井上工作时,自调动之日起,执行相同等级的井上工人工资标准,但其原工资如髙于新任工种工资标准时,其差额工资可保留一年,井上工人调井下工作时,仍按原井上工资执行,另加标准工资15%的井下津贴。
1963年,福建煤矿企业普通工人开始执行机电一类工资标准(八级制)。其他职工按不同岗位和工种分别执行行政级、卫生级、技术级、中教级、小教级、炊事级、驾驶级等工资标准。1980年9月,机电一类工资标准提高2.83%。
1978年,省煤炭工业局规定:井下新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经半年熟练期后,定级标准由原来的二级提高为三级。但高定一级的职工调到井上或外单位工作的应按井上工资执行。井下连续工龄满12周年以上的,从井下调到井上工作时可保留井下工资等级。
1984年,省煤炭总公司规定:农民轮换工工资等级比固定工高定一级,下井半年熟练期内,采掘工定为三级,辅助工定为二级;期满后,采掘工定为四级,辅助工定为三级。此外,轮换工升级制度与固定工相同,合同期满离矿时,每年出勤250个工日以上的还可加发一个月本人的标准工资。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福建省属煤矿执行新拟企业第一种工资标准(39系列)。县办煤矿按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分別执行第一、二、三种工资标准。新标准分干部级和工人级,取消过去分行政级、技术级、工人级等繁多的工资种类。见表5一20。
1986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福建煤矿企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补偿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是年,省煤炭总公司规定:井下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半年熟练期内,采掘工定为三级,辅助工定为二级。期满后,采掘工定为四级,辅助工定为三级。按上述标准定级的井上下工人之间的调动应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等级。其原则是:
(1)井上调井下从事采掘工作的,可以高定两级;从事辅助工作的,高定一级。已达到井下最高等级的不再高定。
(2)井下工人因工致残,调井上工作的保留井下工资级别。
(3)井下工人非因工致残调井上工作的,在井下实际工作满10年的保留井下工资级别;不满10年的调井上后,其工资等级按(85)闽政100号文有关学徒期熟练期转正定级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等级。
(4)采掘工人调做井下其他工作的,从事采掘实际年限满5年的工资级别不变;不满5年的降一级工资。
1989年,为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井下采掘工由原来的“下三定四”改为“下四定五副”,即熟练期为四级,定级工资为五级副;井下辅助工由“下二定三”改为“下三定四副”,即熟练期为三级,定级工资为四级副。
同时,为解除农民轮换工的后顾之忧,省煤炭总公司规定,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当月生产任务的农民轮换工,由企业增发本人标准工资的25%,作为“劳动保险金”,由企业按人代储,合同期满,连同利息一并付给,合同未满中途离矿者即予取消。是年,新拟企业工人等级八级正之上又延伸两个等级,即增设九级、十级,其标准分别相当于干部级九级、八级。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84年前,省煤炭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所属各单位实际人数及工资等级,下达工资基金计划。
1984年起,省属煤矿全面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按实际原煤产量和核定的吨煤包干工资含量计提工资总额。吨煤工资含量根据各企业包干前三年完成的产量和工资总额进行测算,在包干期内,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新建或扩建项目投产及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重大变化时,吨煤工资含量可作适当调整。
省属煤矿除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外,非原煤生产独立核算单位,以及由维简费开支的井巷工程和自营基建工程,分别按实际人数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下达工资基金总额。
1985年,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开始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省煤矿机械厂、邵武煤矿机械厂实行百元销售额工资含量包干。
省属各煤炭企业的工资基金由省煤炭总公司宏观控制,年初下达工资基金计划,年终按完成情况总算,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并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工资调整
福建省煤炭系统职工的工资在1959年7月进行过全面调整,工人改为统一执行煤炭工业第三组工人工资标准。当时,由于大部分工人自农村初到煤矿,生产还不熟悉,80~90%的井下工人定为1~2级。井上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的等级也定得很低。
1961年9月,根据劳动部和煤炭部《关于煤矿工人升级和转正定级问题的联合通知》,福建煤炭企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调整范围包括19个煤炭企业19570人。升级面:井下工人40%,井上技术工人35%,工区主任以下技职人员35%,调整前平均工资38元,调整后42.75元。
1963年6月,煤炭企业40%职工升级。
1971年,部分低工资职工调整了工资。调整的对象是: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矿山井下采掘工人分别放宽一级。调级人员一般升一级。增资额在5元以下的增加到5元。
1977年,全省煤炭企业40%职工调整了工资。调整的对象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
1978年,煤炭企业中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2%职工奖励升级。
1979年11月,40%职工升级,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升级人数13504人。人均增资7.6元。
1980年,省煤炭局贯彻国家劳动总局文件精神,冻结附加工资,没有享受附加工资的职工都不得享受。是年,邵武煤矿四类工资区提为五类工资区。
1981年,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文教卫生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其中54人升两级。
1983年3月,省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煤矿井下工人增加一级浮动工资。但不作为今后调级与退职退休计算劳保待遇的基数。属于井下计件工种的可以在原井下计件工人的实际平均工资等级加一级作为计件单价。属于井下计时工种的,增加一级的工资额同奖金一起进行浮动。是年,11个省属煤炭企业调整了工资,其中24949人升一级,588人升两级。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省煤炭总公司机关及下属设计院、研究所、疗养院、劳动服务公司、供销公司、燃料公司、地质勘探公司、地方煤矿公司、省煤炭工业学校等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工资制度改革范围。10月,煤炭部召开煤炭工业企业工资会议,研究部署工资改革工作。煤炭部工改方案是:废除现行的工人八级工资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矿龄工资和浮动工资四部分组成;废除企业干部等级工资制,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年功工资和奖金四部分组成。当时,福建省制定的企业工改方案是:工人工资标准先按新拟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梳齐后,再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印发新拟的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套改。企业干部也按新拟的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套改。其中1982年7月113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套改后可升一级。根据福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省煤炭总公司研究并经省政府批准,福建煤炭企业工资套改采用省定工改方案,即省属煤矿按新拟企业工资第一种标准套改;省煤机厂,按第二种标准套改;省煤炭研究所印刷厂按第三种标准套改。全省列入工改的有11个省属煤炭企业32361人,其中24773人升级,人均增资约25元。县办煤矿参照省属煤矿工改方案进行套改。
1987年,完成各项经营承包考核指标的省属矿务局(矿)长行使3%职工奖励升级权,龙岩、永安、天湖山矿务局,邵武、苏邦煤矿,以及省煤建公司、省煤机厂分别有3~6%的职工受奖励升一级或半级工资。是年,省属煤炭企业5%科以上职级不符的干部计40人升级。同时,根据省劳动局《关于适当解决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煤炭企业另有44%左右职工计14325人升半级。
1987年以后,完成承包指标的煤炭企业每年都有3~6%的职工受奖励升一级或半级工资。
1989年,为稳定煤矿职工队伍,福建煤炭企业开始实行五项工资政策:一、实行矿龄津贴,按矿龄每年0.50元;二、大中专毕业生高定一级工资;三、提高新招收的井下工人定级工资标准。井下采掘工由原来的“下三定四”改为“下四定五副”,即熟练期为四级,定级工资为五级副,井下辅助工由“下二定三”改为“下三定四副”;四、实行浮动升级制度;五、提高班中餐费用标准,由原来的每餐0.5元,提高为井下辅助工0.8元,采掘工1.0元。
1989年10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省属煤炭企业1989年9月末在册人数31234人中有27612人调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12.21元。1990年1月,这些职工中又有26350人调升半级,1050人调升一级,人均月增资6.53元。在以上职工调资的同时,还适当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和定级工资标准以及离退休人员待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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