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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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45
颗粒名称: 二、劳动管理
分类号: F423.3
页数: 3
页码: 170-1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炭职工队伍的劳动管理情况。
关键词: 煤炭行业 职工队伍 劳动管理

内容

(一)定员定额管理
  1960年,福建省燃料工业局颁发《煤炭工业企业定员管理办法》,并编制矿井定员示范标准:
  (1)直接生产工人应占工人总数60%,辅助工人占工人总数40%;
  (2)原煤生产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80~85%;
  (3)服务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7%;
  (4)管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6~8%;
  (5)农副业生产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5%。
  定额管理方面,下达指导性指标:
  (1)工业原煤全员效率0.7吨/工以上;
  (2)生产工人效率0.8吨/工以上;
  (3)回采工人效率4吨/工以上;
  (4)掘进:全岩0.15米/工,半煤岩0.25米/工,全煤0.4米/工。
  1961年,各煤矿相继建立工人档案、考勤统计等项管理制度,加强定员定额基础工作,部分工种开始实行计件工资。此后,各局矿根据经验统计和科学测定,陆续制定适合本单位生产实际的定员定额试行标准。这些标准以后又作了多次修订。
  1981年8月,省煤炭局组织各矿务局(矿)劳工干部成立定员定额测定小组,在龙岩、永安、永定等局(矿)开展测定工作,12月颁发《省属煤矿综合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但由于各局矿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单位以省定标准为基础,又分别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的综合劳动定额和定员标准。几年来,随着煤矿生产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工人工资等级和标准的变化,各单位定员定额标准也相应作了多次调整。(二)劳动组织
  福建煤炭工业的劳动组织,各局(矿)根据不同的管理体制和井下作业特点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都设置井口、区(队)、班(组),以区(队)为基本生产单位,下设三个班,人员50~150人左右。由于福建煤矿规模小、产量低,各采煤、掘进区(队)多采用多工种综合作业方式,当班完成采煤、掘进的各道工序。每日三班生产,连续作业。
  1970年,部分煤矿改归生产建设兵团建制,基层劳动组织也相应改为连、排、班。兵团撤销后又恢复区(队)编制。1985年,煤炭部规定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但福建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暂不实行。
  (三)劳动力调配
  福建煤炭企业由于自然减员,职工调出,农民轮换工轮换及流失等,每年需要补充劳力。各企业根据单位定员情况和生产需要,每年编制新增劳力计划,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汇总后,转报省劳动局审批,由省劳动局下达招工指标和指定招工地区。各单位在指定地区招收工人。
  各煤矿企业在劳力调配时,以保证采掘一线劳力需要为重点,严格控制井下工人倒流至井上。1977年8月,省煤炭工业局在邵武煤矿召开省属各局(矿)劳工科长会议并做出决定,不得从采掘一线调借工人,已从井下调借的工人除确属老弱病残者外,限期返回,并对下井工人给予热情鼓励,在参军、升学、提干等方面优先推荐。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使部分倒流井上的工人重返生产第一线,稳定了采掘一线队伍。
  煤炭企业工人的调入和调出,以本单位的需要为原则,对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可酌情照顾。1979年以前,省煤炭工业局规定:工人调动一律报省局审批,凡生产率低于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定员满额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人;定员不足的单位,原则上不调出工人。1979年3月,省煤炭工业局对工人调动作出补充规定:省属煤炭企业之间调动由各单位自行联系,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报省局备案;省属煤炭企业范围外调动,概由调人调出单位联系后报省局审批。1984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对省属煤炭企业“松绑”放权,规定企业有权直接办理省内工人调动手续,省外调动仍按原规定执行。1987年,针对煤炭企业二、三线职工增长过快问题,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省属煤炭企业开展劳动组织整顿,企业职工除采掘工和技术业务骨干外,放宽调出,控制调进,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广开门路,安排企业富余人员;清退了一批计划外用工;清理混岗人员;对一些违反劳动纪律,久假不归的职工予以除名,使劳力结构渐趋合理。至1990年,福建煤炭工业企业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2.2%,井下工人占职工总数的46.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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