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职工队伍与劳动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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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4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职工队伍与劳动工资管理
分类号: F423.3
页数: 13
页码: 167-1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炭行业的职工队伍与劳动工资管理情况。
关键词: 煤炭工业 职工队伍 劳动工资

内容

一、职工队伍与用工制度
  1957年前,福建煤矿规模小、人员少。1957年底,全省国营煤矿职工仅601人。
  1958年,福建先后开办一批国营煤矿。9月,屮共福建省委从福州、闽侯等地抽调干部791人,从龙溪、晋江、厦门三地市抽调民工3000余人支援建设新矿。10月,淮南煤校毕业生112人分配到福建煤炭系统工作。11月,省委又从龙溪地区组织民工3000多人参加煤矿建设。是年,煤炭工业部从外省成建制抽调矿建、安装、土建等技术工人429人,充实加强福建煤炭工业技术力量。其中来自山东淄博矿务局33人,山西大同矿务局35人,安徽淮南矿务局46人,煤炭工业徐州基建局315人。至年底,全省煤炭职工猛增至19794人。
  1959年,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停办一些条件较差、规模较小、资源不清的矿窑,精简部分煤矿职工。是年,接收淮南矿务局调闽干部104人,上海机械电机工业局调闽职工100人,南福铁路8511工程总队转场民工2020人,泉州、平潭、漳州等地退伍军人540人,以及合肥工业大学采煤专业毕业生数十人。至年底,全省煤炭职工达14678人。
  1960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从龙岩、晋江、南平三专区抽调民工3500多人分配到红炭山、邵武、漳平等矿。是年,临时工中的技术骨干或三级以上的技术工人约2000人转为固定工人。至年末,全省共有大小国营煤矿49个,职工总数33173人。
  1961年,由于农村形势好转,来自农村的煤矿工人不安心煤矿生产,自动离矿的现象极为严重。据省属煤矿1~7月不完全统计,自动离矿和逾假不归的工人达3691人。当时,福建煤炭工业刚刚起步,煤矿职工中绝大多数都是来自农村的临时工人,固定工人仅占职工总数的28%左右。因此,省燃料局根据省委工交部民工工作会议精神,将经过正式手续调配的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在职临时工8057名转为固定工人,巩固煤炭生产建设的基本队伍。此外,是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从省机械系统抽调700人,冶金系统150人,龙溪地区1120人,共1970人分别充实加强漳平矿务局、邵武煤矿和建井公司。至6月末,全省共有国营煤矿45个,其中省属矿3个,专县属矿42个,另有附属企业4个,共有职工25635人。8月,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煤炭企业进行调整,国营煤矿及附属企业下马25个,保留24个。至年末,职工总数精简为16961人。
  1962年,精减职工5990人。1963年精简职工约2000人。至1964年末,国营煤炭企业压缩至10个,职工总数精简到6824人。
  1965~1969年,国营煤炭企业发展到14个,职工增加到11466人。1965年开始,省属煤矿曾数次从农民中招收亦工亦农轮换工近千名。这些轮换工于1972年前全部转为固定工人。
  1970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生产建设兵团。漳平煤矿、苏邦煤矿、永定煤矿、红炭山煤矿、邵武煤矿、煤矿建井公司等煤炭企业划为兵团建制。是年,全省煤炭职工总数达20449人,其中属兵团编制的有11618人。
  1975年,福建生产建设兵团撤销,所属煤炭企业划归省燃化局领导。同时从兵团其他系统抽调458人分配永定、永安、邵武、漳平等矿及建井公司,并下达1000名招工指标招收煤矿、煤田地质勘探职工子女。
  1975~1979年,全省煤矿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共招收2181名职工。
  1977年,省属煤矿又开始使用亦工亦农轮换工充实采掘生产第一线。是年,招收轮换工4500人。1982年,经省政府同意,省属煤矿井下采掘试用“农民轮换协议工”,并下达招收指标1850人。至1984年底,全省共有农民轮换工3690人,并有1878名轮换工转为正式固定工人。1984年12月,国务院颁布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规定轮换工户粮关系不转,到期必须轮换。因此,1985年以后,福建煤矿企业停止从农民轮换工中招收固定工人。
  1983年,福建煤矿企业开始试用合同制职工,当年有合同工94人。1984年又从福州、龙溪、龙岩、建阳、三明、晋江等地区招收合同制工人409人。1985年,用工制度改革,煤炭企业除接收大、中专、省煤矿技工学校毕业生及退伍转业军人为全民固定职工外,招收的新工人一律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此后,福建煤炭企业基本形成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等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格局。
  1985年以后,由于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农民就业门路增多,而煤矿工人生活劳动条件艰苦,收入低,因此,每年都有数百名农民轮换工未满合同期限退场,严重影响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一线工人队伍的稳定,影响煤矿的生产建设和安全,影响职工素质的提高。为了稳定煤矿职工队伍,1989年6月省政府同意对省属煤矿农民轮换工试行选留办法,从农民轮换工中择优录用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89年选招300名,1990年又选招297名,选留办法试行三年。1990年,全省农民轮换工总人数9558人,占采掘工人总数的85.85%,成为福建煤炭生产建设的骨干力量。
  1990年末,福建煤炭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为46767人。其中女职工8326人;固定职工25972人,合同制职工(包括农民轮换工)12983人,临时工7812人;省属企事业单位职工40651人,地(市)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6116人,形成了以采掘工人为主体,包括地质勘探、煤矿设计科研、基本建设、机械制造、机电安装维修、火工建材生产、煤炭供应销售、文教医疗卫生,以及多种经营等行业齐全、适应福建煤炭工业发展需要的产业大军。
  二、劳动管理
  (一)定员定额管理
  1960年,福建省燃料工业局颁发《煤炭工业企业定员管理办法》,并编制矿井定员示范标准:
  (1)直接生产工人应占工人总数60%,辅助工人占工人总数40%;
  (2)原煤生产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80~85%;
  (3)服务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7%;
  (4)管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6~8%;
  (5)农副业生产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5%。
  定额管理方面,下达指导性指标:
  (1)工业原煤全员效率0.7吨/工以上;
  (2)生产工人效率0.8吨/工以上;
  (3)回采工人效率4吨/工以上;
  (4)掘进:全岩0.15米/工,半煤岩0.25米/工,全煤0.4米/工。
  1961年,各煤矿相继建立工人档案、考勤统计等项管理制度,加强定员定额基础工作,部分工种开始实行计件工资。此后,各局矿根据经验统计和科学测定,陆续制定适合本单位生产实际的定员定额试行标准。这些标准以后又作了多次修订。
  1981年8月,省煤炭局组织各矿务局(矿)劳工干部成立定员定额测定小组,在龙岩、永安、永定等局(矿)开展测定工作,12月颁发《省属煤矿综合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但由于各局矿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单位以省定标准为基础,又分别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的综合劳动定额和定员标准。几年来,随着煤矿生产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工人工资等级和标准的变化,各单位定员定额标准也相应作了多次调整。(二)劳动组织
  福建煤炭工业的劳动组织,各局(矿)根据不同的管理体制和井下作业特点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都设置井口、区(队)、班(组),以区(队)为基本生产单位,下设三个班,人员50~150人左右。由于福建煤矿规模小、产量低,各采煤、掘进区(队)多采用多工种综合作业方式,当班完成采煤、掘进的各道工序。每日三班生产,连续作业。
  1970年,部分煤矿改归生产建设兵团建制,基层劳动组织也相应改为连、排、班。兵团撤销后又恢复区(队)编制。1985年,煤炭部规定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但福建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暂不实行。
  (三)劳动力调配
  福建煤炭企业由于自然减员,职工调出,农民轮换工轮换及流失等,每年需要补充劳力。各企业根据单位定员情况和生产需要,每年编制新增劳力计划,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汇总后,转报省劳动局审批,由省劳动局下达招工指标和指定招工地区。各单位在指定地区招收工人。
  各煤矿企业在劳力调配时,以保证采掘一线劳力需要为重点,严格控制井下工人倒流至井上。1977年8月,省煤炭工业局在邵武煤矿召开省属各局(矿)劳工科长会议并做出决定,不得从采掘一线调借工人,已从井下调借的工人除确属老弱病残者外,限期返回,并对下井工人给予热情鼓励,在参军、升学、提干等方面优先推荐。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使部分倒流井上的工人重返生产第一线,稳定了采掘一线队伍。
  煤炭企业工人的调入和调出,以本单位的需要为原则,对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可酌情照顾。1979年以前,省煤炭工业局规定:工人调动一律报省局审批,凡生产率低于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定员满额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人;定员不足的单位,原则上不调出工人。1979年3月,省煤炭工业局对工人调动作出补充规定:省属煤炭企业之间调动由各单位自行联系,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报省局备案;省属煤炭企业范围外调动,概由调人调出单位联系后报省局审批。1984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对省属煤炭企业“松绑”放权,规定企业有权直接办理省内工人调动手续,省外调动仍按原规定执行。1987年,针对煤炭企业二、三线职工增长过快问题,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省属煤炭企业开展劳动组织整顿,企业职工除采掘工和技术业务骨干外,放宽调出,控制调进,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广开门路,安排企业富余人员;清退了一批计划外用工;清理混岗人员;对一些违反劳动纪律,久假不归的职工予以除名,使劳力结构渐趋合理。至1990年,福建煤炭工业企业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2.2%,井下工人占职工总数的46.2%。
  三、工资管理
  (一)工资制度
  1959年前,福建省煤炭企业没有一套系统的工资制度,同时也未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各煤矿企业自拟或借用一些工资标准,很不一致,悬殊较大。
  1959年4月,省燃料工业局根据煤炭部指示精神,以全国统一的煤炭工业第三组的生产工人工资标准(八级制)为基础,划分省属煤炭企业和专区、县属煤炭企业两个类型和井上井下两种标准,作为福建煤炭企业的工资标准,适用于煤炭企业的生产工人、基建工人、附属厂工人,包括固定工、长期合同工。同时规定省属企业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六级,专区、县属企业不得超过五级。原试行的三级制工资标准仍保留,适用于新吸收的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工人。
  1961年8月,地面普通工人开始执行新普通工人五级制工资标准。
  1962年,省燃料工业局规定,井下工人调到井上工作时,自调动之日起,执行相同等级的井上工人工资标准,但其原工资如髙于新任工种工资标准时,其差额工资可保留一年,井上工人调井下工作时,仍按原井上工资执行,另加标准工资15%的井下津贴。
  1963年,福建煤矿企业普通工人开始执行机电一类工资标准(八级制)。其他职工按不同岗位和工种分别执行行政级、卫生级、技术级、中教级、小教级、炊事级、驾驶级等工资标准。1980年9月,机电一类工资标准提高2.83%。
  1978年,省煤炭工业局规定:井下新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经半年熟练期后,定级标准由原来的二级提高为三级。但高定一级的职工调到井上或外单位工作的应按井上工资执行。井下连续工龄满12周年以上的,从井下调到井上工作时可保留井下工资等级。
  1984年,省煤炭总公司规定:农民轮换工工资等级比固定工高定一级,下井半年熟练期内,采掘工定为三级,辅助工定为二级;期满后,采掘工定为四级,辅助工定为三级。此外,轮换工升级制度与固定工相同,合同期满离矿时,每年出勤250个工日以上的还可加发一个月本人的标准工资。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福建省属煤矿执行新拟企业第一种工资标准(39系列)。县办煤矿按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分別执行第一、二、三种工资标准。新标准分干部级和工人级,取消过去分行政级、技术级、工人级等繁多的工资种类。见表5一20。
  1986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福建煤矿企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补偿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是年,省煤炭总公司规定:井下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半年熟练期内,采掘工定为三级,辅助工定为二级。期满后,采掘工定为四级,辅助工定为三级。按上述标准定级的井上下工人之间的调动应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等级。其原则是:
  (1)井上调井下从事采掘工作的,可以高定两级;从事辅助工作的,高定一级。已达到井下最高等级的不再高定。
  (2)井下工人因工致残,调井上工作的保留井下工资级别。
  (3)井下工人非因工致残调井上工作的,在井下实际工作满10年的保留井下工资级别;不满10年的调井上后,其工资等级按(85)闽政100号文有关学徒期熟练期转正定级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等级。
  (4)采掘工人调做井下其他工作的,从事采掘实际年限满5年的工资级别不变;不满5年的降一级工资。
  1989年,为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井下采掘工由原来的“下三定四”改为“下四定五副”,即熟练期为四级,定级工资为五级副;井下辅助工由“下二定三”改为“下三定四副”,即熟练期为三级,定级工资为四级副。
  同时,为解除农民轮换工的后顾之忧,省煤炭总公司规定,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当月生产任务的农民轮换工,由企业增发本人标准工资的25%,作为“劳动保险金”,由企业按人代储,合同期满,连同利息一并付给,合同未满中途离矿者即予取消。是年,新拟企业工人等级八级正之上又延伸两个等级,即增设九级、十级,其标准分别相当于干部级九级、八级。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84年前,省煤炭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所属各单位实际人数及工资等级,下达工资基金计划。
  1984年起,省属煤矿全面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按实际原煤产量和核定的吨煤包干工资含量计提工资总额。吨煤工资含量根据各企业包干前三年完成的产量和工资总额进行测算,在包干期内,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新建或扩建项目投产及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重大变化时,吨煤工资含量可作适当调整。
  省属煤矿除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外,非原煤生产独立核算单位,以及由维简费开支的井巷工程和自营基建工程,分别按实际人数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下达工资基金总额。
  1985年,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开始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省煤矿机械厂、邵武煤矿机械厂实行百元销售额工资含量包干。
  省属各煤炭企业的工资基金由省煤炭总公司宏观控制,年初下达工资基金计划,年终按完成情况总算,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并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工资调整
  福建省煤炭系统职工的工资在1959年7月进行过全面调整,工人改为统一执行煤炭工业第三组工人工资标准。当时,由于大部分工人自农村初到煤矿,生产还不熟悉,80~90%的井下工人定为1~2级。井上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的等级也定得很低。
  1961年9月,根据劳动部和煤炭部《关于煤矿工人升级和转正定级问题的联合通知》,福建煤炭企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调整范围包括19个煤炭企业19570人。升级面:井下工人40%,井上技术工人35%,工区主任以下技职人员35%,调整前平均工资38元,调整后42.75元。
  1963年6月,煤炭企业40%职工升级。
  1971年,部分低工资职工调整了工资。调整的对象是: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矿山井下采掘工人分别放宽一级。调级人员一般升一级。增资额在5元以下的增加到5元。
  1977年,全省煤炭企业40%职工调整了工资。调整的对象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
  1978年,煤炭企业中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2%职工奖励升级。
  1979年11月,40%职工升级,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升级人数13504人。人均增资7.6元。
  1980年,省煤炭局贯彻国家劳动总局文件精神,冻结附加工资,没有享受附加工资的职工都不得享受。是年,邵武煤矿四类工资区提为五类工资区。
  1981年,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文教卫生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其中54人升两级。
  1983年3月,省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煤矿井下工人增加一级浮动工资。但不作为今后调级与退职退休计算劳保待遇的基数。属于井下计件工种的可以在原井下计件工人的实际平均工资等级加一级作为计件单价。属于井下计时工种的,增加一级的工资额同奖金一起进行浮动。是年,11个省属煤炭企业调整了工资,其中24949人升一级,588人升两级。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省煤炭总公司机关及下属设计院、研究所、疗养院、劳动服务公司、供销公司、燃料公司、地质勘探公司、地方煤矿公司、省煤炭工业学校等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工资制度改革范围。10月,煤炭部召开煤炭工业企业工资会议,研究部署工资改革工作。煤炭部工改方案是:废除现行的工人八级工资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矿龄工资和浮动工资四部分组成;废除企业干部等级工资制,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年功工资和奖金四部分组成。当时,福建省制定的企业工改方案是:工人工资标准先按新拟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梳齐后,再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印发新拟的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套改。企业干部也按新拟的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套改。其中1982年7月113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套改后可升一级。根据福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省煤炭总公司研究并经省政府批准,福建煤炭企业工资套改采用省定工改方案,即省属煤矿按新拟企业工资第一种标准套改;省煤机厂,按第二种标准套改;省煤炭研究所印刷厂按第三种标准套改。全省列入工改的有11个省属煤炭企业32361人,其中24773人升级,人均增资约25元。县办煤矿参照省属煤矿工改方案进行套改。
  1987年,完成各项经营承包考核指标的省属矿务局(矿)长行使3%职工奖励升级权,龙岩、永安、天湖山矿务局,邵武、苏邦煤矿,以及省煤建公司、省煤机厂分别有3~6%的职工受奖励升一级或半级工资。是年,省属煤炭企业5%科以上职级不符的干部计40人升级。同时,根据省劳动局《关于适当解决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煤炭企业另有44%左右职工计14325人升半级。
  1987年以后,完成承包指标的煤炭企业每年都有3~6%的职工受奖励升一级或半级工资。
  1989年,为稳定煤矿职工队伍,福建煤炭企业开始实行五项工资政策:一、实行矿龄津贴,按矿龄每年0.50元;二、大中专毕业生高定一级工资;三、提高新招收的井下工人定级工资标准。井下采掘工由原来的“下三定四”改为“下四定五副”,即熟练期为四级,定级工资为五级副,井下辅助工由“下二定三”改为“下三定四副”;四、实行浮动升级制度;五、提高班中餐费用标准,由原来的每餐0.5元,提高为井下辅助工0.8元,采掘工1.0元。
  1989年10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省属煤炭企业1989年9月末在册人数31234人中有27612人调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12.21元。1990年1月,这些职工中又有26350人调升半级,1050人调升一级,人均月增资6.53元。在以上职工调资的同时,还适当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和定级工资标准以及离退休人员待遇。
  四、奖金与津贴
  (一)奖金
  1960年,福建煤炭企业开始试行奖励制度,主要办法是:(1)基本工资加超额奖;(2)季度综合奖;(3)从上缴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
  1961年,省燃料局在所属地质队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试点。
  1962年,全省煤炭职工实行月度奖,每人每月平均3元。
  1963年,省重工业厅煤炭局规定:计件工人超额工资的幅度控制在20~30%;计时职工奖金按标准工资的7%提取。
  1966年11月,根据省经委、计委、劳动局《关于取消综合奖励制度改行“临时附加工资”的几点意见》,福建煤炭企业停止实行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将原来的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改成了人人有份的“临时附加工资”。附加工资在以后历次调整工资时被逐步冲销。
  1978年4月,省属煤矿恢复实行月度综合奖励制度,并试行省煤炭局颁发的计时工资奖励办法。煤矿企业按计奖人数工资总额的12%提取奖金。职工在安全生产、完成质量和效率指标的前提下,按产量、进尺超额幅度计奖。奖金分两档六等。井下采掘工人月人均8~15元,井下辅助工人6~8元,地面工人4~6元。是年开始实行一次性年终奖,人均奖金10元。
  1981年,省属煤矿改按吨煤提奖,吨煤提取奖金0.9元。其他企事业单位按标准工资总额10-12%提取奖励基金。每人年奖金额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标准工资。
  1983年,省属煤矿吨煤提取奖金改为1.5元,超产部分吨煤提奖2元。此外,材料节约奖按节约材料价值的20%提取,劳动竞赛奖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还从企业增盈减亏部分提取20%,作为增盈减亏奖,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1984年,省属煤矿开始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在包干的工资总额中,除发放正常的工资、津贴外,结余部分作为工资基金,视同奖励基金使用。各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奖励办法,国家对采掘工人的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并免征奖金税。奖金形式有:完成任务奖、超产奖、计件超额工资、安全奖、材料节约奖、年终奖、劳动竞赛奖、浮动升级等等。
  (二)津贴
  1.下井津贴
  1959年,煤矿开始执行井上、井下差额工资。由于井上、井下工资差额仅为13.5%,不利于调动职工下井工作的积极性,1962年取消井下工资,统一执行井上工资标准,下井另发下津贴,津贴标准为标准工资的15%。
  1979年,下井津贴改按绝对值计发。采掘工人每班0.6元,其他0.5元和0.4元。1980年采掘工人改为0.8元。1986年,采掘工人下井津贴提为1.6元,其他工人0.8元。
  2.流动施工津贴
  省煤炭基建职工离开城市或基地到远郊和山区、偏僻地区施工时,实行流动施工津贴。1971年规定:到远郊区(县)施工的每人每天0.2元;到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每人每天0.3元。1984年津贴分别提高为0.5元、0.6元。
  3.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贴
  省煤田地勘公司下属地质队职工,在野外工作时,实行野外工作津贴。津贴标准:1964年普查区0.7元/日,勘探区0.6元/日;1980年分别提高为1.1元/日和0.9元/日。1984年规定:普查按出差标准1.8元/日,钻机1.5元/日,中队1.1元/日,大队部0.6元/日;1985年分别提高为2.5元/日,1.6元/日和1.2元/日,大队部标准不变。1986年根据劳动人事部文件规定,野外中队以下每人每日提高0.5元,高度流动分散的提高0.7元,大队部提高0.2元。
  4.保健津贴
  1963年,省属煤矿试行井下保健津贴制度,下井职工每人每日0.2元。1980年12月改为每月6.5元,按25.5天计算,下井职工按出勤天数计发。1988年8月改为每月12元。
  5.其它津贴
  福建煤炭企业执行的津贴还有:班组长津贴;夜班津贴;粮、副食品津贴;教龄、护龄津贴。
  五、保健与福利
  煤矿职工除享受劳动部门规定的保健与福利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待遇:
  (一)发放保健食品
  1963年开始对煤矿井下工人免费发放保健食品。发放形式有实物(猪肉、花生油、白糖)、现金或免费提供保健餐等。现各单位基本上都以现金形式发放保健食品津贴,每月12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二)免费供应班中餐
  1983年4月开始,对在井下连续工作达6小时以上的职工实行免费供应班中餐,标准为每餐0.40元。1988年3月,标准提为0.50元。1989年起,井下采掘工提高到1.00元,辅助工0.80元。班中餐由各矿按标准统一制作,派专人送到井下。有的局(矿),如永安矿务局则由班屮餐食堂做好饭菜后,由职工个人自带保温饭盒到井下用餐。
  (三)井下职工家属“农转非”
  从1985年开始,按国务院规定,凡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辅助工作满15年的在职职工,其家属在农村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者,亦可准其家属落城镇户口:一、患Ⅰ期矽肺病的井下职工;二、井下职工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原从事井下采掘满10年、辅助工满15年,确因身体不适应井下工作或因工作需要调到地面工作者。到1990年,全省煤炭系统井下职工家属共有10530户34764人转为城镇户口。
  (四)矽肺病职工待遇
  矽肺病职工调离井下,安排地面轻便工种或治疗、疗养,保留井下工资等级,另享受矽肺保健费每月12元,并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5%加发井下津贴。Ⅱ、Ⅲ期矽肺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发给护理费52元。矽肺病患者离职休养的,一年内工资按100%发给,一年以后,Ⅰ期矽肺病患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Ⅱ、Ⅲ期矽肺病患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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