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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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41
颗粒名称: 四、价格
分类号: F423.3
页数: 6
页码: 161-1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缺乏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燃料系统经营市场用煤亏损严重,长期靠财政补贴维持。
关键词: 煤炭工业 行业管理 价格

内容

福建煤炭价格长期偏低,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缺乏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燃料系统经营市场用煤亏损严重,长期靠财政补贴维持。
  1958年、1959年,苏邦、邵武、上京、建瓯等煤矿每吨原煤出矿价格仅10.50元。工业用煤与市场用煤的销售价格按当时出矿价加运杂费用,再加经营手续费核定。
  1962年,根据国务院规定,经营工业、生产用煤按不赔不赚的原则收取一定的手续费。1963年,根据商业部规定,工业用煤作价按煤炭进价加全部商品流通费计算。当时工业用煤价格低于市场用煤零售价格。
  1964年,为了配合沿海推广烧煤,降低煤炭售价。福州、泉州、三明、厦门、漳州、南平6个城市的煤炭零售价格平均由每吨32.42元降至24.16元。当时煤炭供应量较大的莆田、惠安、东山等9个县煤炭售价平均由59.78元降到29.80元。生活用煤因降价出现的亏损由财政统一补贴。当年全省经营生活用煤38万吨,亏损98.3万元,平均每吨亏损2.58元。
  1965年,省物委、省财贸办公室决定再次调低沿海地区无烟煤销售价格。省内无烟混煤出矿价每吨降低2元,汽车运输给予8折优待,运价由每吨公里0.18元降为0.16元。全省26个县(市)的市场用煤销售价格分别降低了1~5元。
  1965年7月,省物委、省商业厅《关于调整省外调进煤炭价格的通知》规定:工业用煤供应价格一律实行按质论价办法。根据调进煤炭的不同牌号、规格、灰分等级标准,结合进货费用采取加权平均统一制定价格。具体计价公式是:
  省外煤炭销售价格=煤炭牌号差价率×规格差价率×等级差价率×地区差价率×标准煤基本价格
  批零差价全省统一规定为10%。地(市)二级站对县及县以下经营单位的调拨价按批发价倒扣2%。
  1966年至1969年间,福建煤炭价格比较稳定,没有进行大的调整。
  1970年8月1日,国营煤矿无烟混煤出矿价格调整为每吨14元,无烟块煤每吨21元,烟块煤每吨23元,烟混煤每吨16.5元。
  1971年10月1日,烟混煤出矿价格每吨调为17.5元,无烟混煤出矿价格每吨调为16元,社队办小窑煤出矿价每吨由12~14元统一调为16元。
  1977年,省内煤炭出矿价格实行以矿定价,根据不同矿井的煤质情况核定各矿点的出矿价格。烟煤灰分20%以下、发热量6000大卡/公斤以上的每吨从17.5元提高到22元;无烟混煤灰分在25%以下、发热量在5500大卡/公斤以上的每吨从16元调整为20元,灰分在30%以下、发热量在5000大卡/公斤以上的每吨从16元调整为18元,灰分在35%以上、发热量不足5000大卡/公斤的仍执行每吨16元;烟块煤每吨提高到30元;无烟块煤每吨提高到25元。社队小窑煤每吨调为18元,块煤从21元调为25元。1977年11月5日起,全省无烟混煤工业、市场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
  1979年5月1日,按国家物价局、煤炭工业部规定,统配煤炭出矿价每吨平均提高5元。福建工业用煤供应价格因此作了相应调整,生活用煤价格不动。此次调价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统一补贴,市场用煤平均每吨补贴4.08元。省外调进的工业用煤按1965年制定的作价办法调整,地(市)二级站标准品基价从每吨平均45.49元调整到50.27元。同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省内煤炭价格的通知》,将省内无烟混煤分为5个等级,以矿井定价,出矿价格平均每吨提高3.2元。社队小窑煤按三等煤论价,每吨21元。并直接调整了全省53个县(市)工业用煤价格。市场用煤价格不变,增加的亏损由财政补贴。取消民用煤汽车运输优待,汽车运价从吨公里0.16元恢复到0.18元。
  1980年6月,国家调整生铁焦炭价格,福建焦炭供应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能源委员会、财政部、物价局、物资总局联合下达《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实施办法》。自此,省燃料系统全面开展凭证定量供应工作,对用煤超耗单位开始实行按供应价加价50%的办法,促进节能降耗工作。
  1982年,福建市场无烟煤每吨批发价27元,零售价30.50元,蜂窝煤零售价平均35元。是年,全省销售市场用煤150多万吨,亏损1500多万元。
  1983年5月,省属煤矿煤炭出矿价每吨由平均23元提高到33元。燃料公司经营的工业用煤价格按不赚不赔加收一定手续费的原则核定。出矿价提高后,市场用煤价格仍不变,增加的亏损由省财政补贴,全年共补贴3632万元,平均每吨补贴25.58元。由于补贴金额倍增,省财政无力承受,于1984年1月1日开始,对生活用煤亏损补贴体制进行改革,实行财政上“分灶吃饭”,将各地(市)县燃料销售企业的盈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1984年全省生活用煤补贴金额达4200万元。是年,对进省煤炭改按成本作价。具体公式是:进省煤炭供应价格=出矿价+实际运杂费x(1+7.6%综合管理费)。同时改革了煤炭价格管理体制,将各地工业用煤的定价权下放给同级物价委员会。这一年,鉴于铁路运力不足,全省有25万吨煤炭由铁路运输改为公路运输。为了给改运单位适当补贴,省内各煤台中转价实行加价。
  1984年,从山西调20万吨煤炭由汽车长途运至秦皇岛中转水运进福建,费用增加很大,省政府决定全省工业用电每度收取一分钱附加费用以支付省外调运煤炭所增加的支出。
  1985年开始,为鼓励煤矿企业多产煤,省政府决定对省属煤矿实行超产煤加价政策,即以1984年省属煤矿计划产量305万吨为包干基数,超过包干基数的统调煤量按省定出矿价格加价50%,超产煤加价款由省经委从省征收的电力燃料附加费中拨补。
  1986年1月1日,福建省取消农村生活用煤价格补贴及饮食服务行业的煤价补贴,省财政厅统一调整各地生活用煤补贴包干基数。
  1987年,煤炭工业部、国家物价局下达《关于一九八七年统配煤矿增产实行煤炭加价办法的通知》、《关于一九八七年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的煤炭价格和铁路运输加收运费的通知》等调价文件,使省外调进煤炭成本增加,全省相应几次调整省外煤工业供应价格。
  1988年,省物委、计委、经委《关于省产煤炭实行按质论价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将福建煤炭出矿价由按矿井定价改为按质论价。《通知》将煤炭质量分为十个等级。特等无烟煤出矿价每吨56元,特等烟煤出矿价每吨75.5元。最次的九等无烟煤每吨40元,九等烟煤每吨57元。省属煤矿出矿价格每吨平均提高13元。《通知》还规定暂无化验条件的煤矿仍执行按矿定价,按五等煤价格计收,即无烟煤每吨46元,烟煤每吨63元。县及乡村小窑煤除庙前煤矿出矿价每吨48元外,其他的均为46元。
  1988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省内统调煤炭实行超包干基数统一加价,省内统配供应超包干基数煤炭,除城镇生活用煤和小合成氨工业用煤外,其他工业用煤和市场营业性用煤每吨加收14.21元。加价款由电力燃料附加费中拨补改为向用户收取。
  1988年下半年开始,省外调进的煤炭价格全面上涨,仅计划内大同煤供应价每吨就涨至220元左右,计划外烟煤价格每吨一般都在300元左右,一些优质烟煤在泉州、晋江一带每吨竟卖到400多元。
  由于计划内烟煤价格上涨,曾一度造成福建省上海煤炭中转站的严重亏损。到1989年7月底,上海屮转站共亏损490余万元。针对这一情况,福建省政府第62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自1989年9月1日起,凡指令性计划煤炭仍由省物委定价,指导性计划煤炭根据省物委确定的费率由省燃料公司按顺加作价原则定价。
  1989年,福建省从同煤炭部、安徽省合办的童亭煤矿中分成烟煤5万吨。为了弥补该项目投资超概算30%的缺口,省计委对计划内5万吨童亭煤实行集资销售办法:由铁路直接到工厂的煤炭按现行供应价每吨收集资费140元,经上海中转的童亭煤每吨收集资费100元。
  1990年,为了整顿煤炭市场,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能源部、物资部颁发《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办法》。出矿价的最高限价按国家规定牌价加上限价幅度(福建限价幅度为200%),计划外煤炭市场销售价格以煤矿最高出厂限价为基础加煤炭进货运杂费、定额经营管理费(含2~3%利润)和税金核定。同年8月,国家物价局、能源部《关于颁发提高计划内煤炭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国家统配的计划内综合煤基本出厂价每吨提高10元。《通知》规定:市场生活用煤的计划内产销价格本着“老帐不还,新帐不欠”的原则,适当提高市场民用煤的出厂价和市场销售价。9月,福建省政府转发省物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全省城镇民用煤、口糖、自来水价格改革协调方案。全省各地(市)县民用煤价格从11月1日起,陆续调整到位,民用煤补贴随工资发放给干部职工。全省民用蜂窝煤价格平均由每吨36.62元增加到121.01元,提高2.3倍。同时,国营煤矿生产的煤炭在统调计划内,均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计划外销售及乡村煤矿自产自销的价格,在国家限价范围内随行就市。
  至1990年,福建省煤炭价格几经调整,初步形成双轨制、多层次的煤炭价格结构。其中,计划内煤炭价格包括基本出矿价、超产煤加价和价外收费三个部分。价外收费包括:(1)向用户增收吨煤3元维简费;(2)征收吨煤1.50元煤田地质勘探经费;(3)向由铁路调运煤炭的用户收取吨煤1.50~4.50元铁路改公路运煤运费差价款;(4)收取吨煤3~21.30元的煤炭中转费。用煤单位在原核定的包干基数内的煤价,除收取基本出矿价外,还要加收价外收费;超包干基数部分,再加收超产煤加价。此外,三明市县营煤矿还从煤炭价格中增收吨煤14元的煤炭开发基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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