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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煤炭运销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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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3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煤炭运销管理
分类号:
F423.3
页数:
15
页码:
152-1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炭行业的运销管理情况。
关键词:
煤炭工业
行业管理
运销管理
内容
一、销售体制
1958年以前,福建煤炭需求量很少。省内煤炭多是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由用户直接到煤矿井口购买,没有建立国营煤炭经营机构。
1958年9月,为了适应“大炼钢铁”的需要,省商业厅从各部门抽调30入成立省煤铁调度站,从事炼钢用煤的调运和生铁购调工作。调度站由省煤铁办公室与省商业厅双重领导。当时,除福安专区外,其他专区(市)都成立煤铁调度二级站。
1959年夏,“大炼钢铁”基本停止,省煤铁调度站解体。生铁购调业务划归省重工业厅管理,煤炭与石油经营业务合并,成立贫商业厅燃料局。燃料局设煤炭科,经营工业用煤和生活用煤。与此同时,在龙岩、雁石、麦园、邵武成立煤炭收购站,在南平成立煤炭转运站,均为燃料局下属机构,人员由省里统一配备。
1960年8月,燃料局由省商业厅划归省物资厅,只改变隶属关系,其他一切不动。
1961年10月,省物资厅燃料局撤销,石油部分划回省商业厅,煤炭部分改为物资厅煤炭局。
1963年春,为了与国家煤炭经营机构对口,煤炭经营业务又从省物资厅划归省商业厅,成立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福建分公司,又称福建省煤建公司,与石油公司合并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套核算。省煤建公司在各地区下属机构一般为煤建供应站,但闽侯、三明地区为煤炭商店。原南平煤炭转运站同石油公司合并。当时各县煤炭经营单位很不一致,有的由石油煤炭商店经营,有的由供销社经营,还有的由百货公司、五金公司兼营。这种体制一直延续至1%8年。
1969年,省煤建公司解体,石油煤炭业务组同省供销社的农资、竹柴炭、日杂等合并成立省商业局生产资料组。
1970年夏,省革委会决定工业用煤由省重工业局管理,市场用煤仍由商业局生产资料组管理。由于分开管理,造成煤炭订货及统筹安排上许多矛盾。1971年4月,工业用煤的管理业务又划归省商业局生产资料组。
1972年,煤炭经营业务由生产资料组划出,成立省商业局燃料公司,下设石油、煤炭两个业务科。
1978年1月,国务院发文规定实行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办法,强调要在物资部门建立统一的燃料管理机构。2月,省商业局燃料公司分为省石油公司和省煤炭公司。地(市)县燃料机构中煤炭和石油业务也相继分家。12月,省煤炭公司划归省物资厅领导,改名省燃料公司。
1979年10月,省编制委员会正式下达省燃料公司编制为70人,全省燃料系统编制为900人。同年,全省9个地区(市)设立燃料分公司,为省燃料公司派出机构,受省燃料公司及同级物资局双重领导,业务上以省燃料公司领导为主。
1980年,成立县(市)燃料公司30个,其业务受燃料分公司领导。至此,全省煤炭分配、供应体制基本定型。国家统配给福建省的煤炭统一由省燃料公司订货。煤炭分配供应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即工业用煤实行条块结合,除省重点骨干企业外,逐渐缩小“条”的范围,扩大“块”的范围。条块指标的分配一般以产量、单耗和煤种为依据,通过换算分配煤炭指标,其余按轻重工业增长情况与实际可供货源的比例统一平衡,计划分配。省计委主管全省煤炭、焦炭的年度分配计划,省经委平衡季度计划。省燃料公司组织实施煤炭调运、供应等具体工作,并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各级燃料公司盈亏由省燃料公司统一核算,其购销、财务、基建计划按行政区划逐级申请审核平衡,汇总上报,再由省燃料公司下达。
1982年6月1日,省燃料公司由省物资厅划归省煤炭工业局领导。各地(市)县燃料公司由所在地(市)县经委归口管理,但福州市燃料站归市物资局,龙岩燃料站归龙岩地区煤炭工业公司,三明燃料站归三明市煤炭工业公司宵理。全省煤炭经营业务仍由省燃料公司垂直管理。当年,县(市)燃料公司达48个,全省燃料系统职工2857人。
1983年,省财政厅对燃料公司系统实行盈亏包干责任制,即亏损指标包干,减亏分成,超亏不补。全年包干基数为2853万元。减亏部分四六分成,40%交财政,60%留企业。
为了减轻省财政负担,经省政府同意,从1984年1月1口起,将省、地(市)、县三级燃料企业盈亏集中在省燃料公司结算,并将由省财政统一补贴的办法,改为将盈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上“分灶吃饭,盈亏包干,减亏分成”的办法。省燃料公司对各地(市)县燃料公司的财务垂直结算关系遂告结束,但仍实行行业管理和业务领导。
1989年,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厦门燃料站改为厦门燃料公司。国家统配给厦门市的煤炭,由厦门燃料公司直接订货,自行安排调运计划,省外业务同省燃料公司脱钩。伹省内煤炭的调运、供应计划仍由省燃料公司统一安排。
1990年,全省县级以上燃料公司74家,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3992人。
二、储运
福建省煤炭运输流向的基本格局是,省内煤为“西煤东调”,省外煤为“北煤南运”。
1957年以前,煤炭运输以公路为主,一部分煤炭通过水运。1958年,省内煤炭开始铁路发运,共有岭头、麦园、上京、邵武、南平、漳平6个发运点,煤炭铁路发运量为35267吨。当时产煤量最多的建瓯煤矿月调出煤炭万余吨,其中一部分由汽车运至南平转火车外运,另一部分装船经水路运往闽侯、白沙、福州、连江等地。
1958年“大炼钢铁”,用煤主要以省外煤炭为主,全部通过铁路运入。
1960年,省内铁路煤炭发运量显著增加,铁路各站到货量超过100万吨,初步形成以铁路为主的煤炭运输格局。9月,省经委、省燃料局颁发煤炭验收、发运和库存管理暂行办法,较好地解决了铁路煤台装车不足、亏吨严重问题。
1962~1965年,福州、闽南沿海推广烧煤。省内无烟煤运输大体流向是:公路运输,龙岩各煤矿的煤炭运往厦门市和龙溪地区各县;天湖山煤炭运往泉州市及晋江地区各县,一部分运往莆田县;永安煤炭运往三明市及附近地区。铁路运输,龙岩、邵武、建瓯的煤炭运往福州及沿线各地;龙岩、雁石、漳平的煤炭运往漳州、厦门及沿线各地。水路运煤全部为中转运煤,煤炭由铁路运达厦门高崎后,再船运至晋江、惠安、南安、东山、云霄等县的沿海岛屿。龙溪地区的大部分煤炭通过铁路运至漳州,再通过公路转至各县。甫田、宁德两地区所需的省内地产煤炭由铁路运至福州魁岐,一部分水运至宁德、霞浦、福鼎等县,另一部分水运至莆田涵江及其沿海农村。为了保证煤炭的正常中转,宁德、甫田两地区在魁岐设立煤炭中转站。1965年,设立龙岩煤炭采购站,担负收购龙岩当地小窑煤及煤炭发运工作。
这一时期,进省煤炭小部分通过铁路直达沿线各工厂,大部分运至各地(市)二级站,再调拨供应各工厂和三级批发单位。供应晋江、龙溪两地区的省外煤炭通过厦门高崎中转。也有部分淮北煤炭由矿点运至浦口港转至上海港中转进省。
“文化大革命”期间,少量进省煤炭经上海中转,由省驻沪办事处五交科代办中转业务,后驻沪办撤销,转由上海煤炭公司代办,福建派驻代表协助煤炭中转工作。
1973年,省里拨款58万元扩建龙岩火车站煤台,增加面积8604平方米,铁路专用线延长170米。每次装车由10个车皮(一条龙)增至20个车皮(2条龙),储煤能力由2万多吨增至6万多吨,年吞吐量从30多万吨提高到80多万吨。
1976年,上海屮转的省外煤炭为22.3万吨。为适应中转业务需要,省燃料公司在上海设立煤炭中转组。1978年,上海煤炭中转量达57万吨。1979年,上海煤炭中转组单独开户,直接向煤矿办理货款结算。由上海中转的煤炭一部分通过铁路进省,大部分水运至福州马尾、晋江后渚港及闽东沿海各县。
1981年,福安下白石建成3000吨级煤码头。宁德地区燃料站由福安赛岐迁至下白石。
1982年,为了加强省外煤炭催调工作,福建从本省用煤大户抽调驻矿员派驻外省矿点催调,实行所在单位定点供应包干制。催调人员由省燃料公司统一管理。
1983年,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煤炭调运办公室,为县级机构,编制20人,由省经委代管,负责省外煤炭催调工作。
1984年,为了改变铁路运输P1趋紧张的局面,省政府决定将省内25万吨铁路运煤改为公路运煤。具体流向安排是:龙岩局向龙溪增调10万吨;上京、加福、永安小窑煤向永安电厂增调10万吨,大田小窑煤向三明、沙县、南平增调5万吨。是年,省统配煤汽车运量达90万吨。
1984年,省煤炭总公司投资建设的福建燃料系统最大的基建项目——福州东站煤场扩建工程上马,总投资495万元。
1985年,省燃料公司制定《煤场管理制度》,推广南平燃料站水东煤场管理经验,促进了全省煤炭仓储工作。1985年后,煤炭铁路运输的大致流向是:邵武、上京、永安、永定、龙岩各煤矿的煤炭供应福州方向(包括甫田、宁德两地市);龙岩、永定、苏邦、漳平煤炭运往厦门方面(包括泉州、漳州两市的部分县);此外,龙岩、永安、上京的煤炭还负责供应永安火电厂。公路运输的煤炭大致流向是:经铁路达福州的煤中转至宁德、莆田;天湖山的煤炭运往泉州、甫田等地;上京、大田的煤炭供应三明、建阳地区;邵武的煤炭供应建宁、泰宁、建阳等地。省外煤炭主要从山西、安徽、江西、山东调入。山西的煤经铁路运至秦皇岛转水运到上海,安徽的煤从江苏浦口港水运至上海,再从上海由铁路中转进省。不在上海中转的煤炭,全部由铁路直达福建。
1986年4月,甫田市开辟秦皇岛直达秀屿港的煤炭海运航线。是年,上海中转煤炭82.9万吨,福州马尾港接卸煤炭40万吨,厦门东渡港接卸煤炭8.3万吨,泉州后渚港也开始接卸5000吨级的煤轮,进省煤炭的海上运输有较大的发展。
1989年至1990年,福州、漳州、泉州三大煤场陆续建成。
1990年7月,投资8000万元的福州松门万吨煤炭专用码头建成投产,年接卸能力为80万吨,水上疏运能力30万吨,年吞吐量110万吨。这一专用码头的建成将减轻铁路运煤的压力,有利于福建海运煤炭的进一步发展。
1990年,由铁路直达福建的省外煤炭比重下降到64.8%,陆水联运经上海中转入闽的煤炭比重上升到35.2%。是年,水运进省煤炭63.42万吨,其中,马尾接卸46.6万吨,秀屿港5.27万吨,泉州港4.02万吨,下白石港3.38万吨,闽东小港3.37万吨,厦门港0.78万吨(不包括厦门单列调人量)。还有一批省外烟煤经上海转至马尾港,再二次装车运往三明、南平两地市。是年,省内煤炭调运量为487.43万吨,其中铁路运量占74.7%,公路运量占25.3%。省内煤炭公路运输,主要由省属煤矿和主要产煤地(市)县的煤炭车队承担。省属八个局(矿)车队共有载重汽车360部。其中,天湖山局生产的煤炭全部由车队通过公路运销,邵武煤矿生产的煤炭有部分由车队运往矿区附近用户;其他六个局(矿)车队主要负责矿区内运输,即把各井口煤台的煤炭运往矿区铁路煤台,然后由火车装运。龙岩、三明、泉州、大田等地(市)县煤炭车队,共有载重汽车96部,主要担负本地(市)、县及乡镇煤矿的煤炭公路运输任务。
1978~1990年,全省燃料系统共投资13253万元,用于煤炭调运、储存、供应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其中,煤场建设投资共4514万元,建成大小煤场27个,总面积336218平方米,增加储煤能力50万吨,年吞吐量达570万吨。全省1990年共有大小煤场110座,总面积81.53万平方米(见表5一4)。此外,还投资404万元,建成福州、漳州、三明、南平、邵武、闽清等8条煤炭专用线,总长2308米;建成宁德3000吨级煤炭专用码头,鳌峰洲300吨级驳船码头,魁岐200吨级煤码头,福安、罗源200吨级煤码头和福州增坪500吨级煤码头。
三、购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仅有建瓯、龙岩、邵武等产煤区附近一些工厂和极少数群众烧用煤炭,福州、厦门等城市居民基本上都烧用薪柴。1952年,全省煤炭消费量7100吨。1953~1957年,福州电厂、造纸厂、肥皂厂等开始用煤,煤炭用量逐年增加,除省内地生产一些煤炭自销外,福建还从越南的鸿基海运进口一部分煤炭。当时煤炭经营机构尚未建立,煤炭供应指标由省计委物资处分配给各主管厅局,并由计委统一组织订货,煤炭由煤矿直达工厂。195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为19.50万吨,其中焦炭869吨。
1958年,省煤铁调度站成立。为了保证“大炼钢铁”用煤,调度站派10多位工作人员出省催调煤炭。调煤以山东为重点,北至辽宁的阜新矿务局,南至安徽的淮南矿务局。当时,为了支援福建前线,煤炭调运得到有关省、矿的大力支持。当年,从省外调回煤炭40.41万吨,省内煤炭仅购进2.19万吨。
1959年,煤炭购进总量为69.44万吨,其中省外购进47.17万吨,省内22.27万吨;烟煤39.17万吨,无烟煤30.27万吨。
1960年,小炼铁厂经过整顿,形成一批重点钢铁厂,用煤数量骤增。全省煤炭消费量达208.50万吨,其中焦炭17_26万吨。当时焦炭供应非常紧张,福建一方面派出大批人员到山东等地土法炼焦,另一方面开展炼铁白煤化技术革新。炼铁白煤化需要大量无烟块煤,因此,省里要求各煤矿努力提高无烟煤的块煤率。块煤优先供应小洋炉和轧钢需要。煤矿对铁厂实行定点供应。是年,燃料系统经营的煤炭达124.94万吨,其中无烟煤109万吨,占87.2%。
1961年,贯彻“八字方针”,一些工厂下马,全省煤炭消费量回落到132.20万吨。由燃料系统直接经营的煤炭降至63.69万吨,其中省内地产煤35.10万吨。
1962年,为了保护森林,中共福建省委决定在沿海地区城乡居民中推广烧煤。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招贴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烧煤利国利民的道理。当时省会福州许多居民对于煤炭只闻其名,不知其物。推广工作从福州开始,接着晋江地区由南到北铺开,尤其以沿海缺燃严重的惠安、晋江、南安等县为重点。省有关部门还组织一批工作人员深入重点城乡,组织动员和具体指导群众烧煤用煤。同时,降低煤价,使煤炭比柴草价格更便宜,有力地推动了煤炭的销售工作。1962~1965年推广烧煤期间,闽南大部分县建立煤炭经营机构,闽南农村供应网点也逐步建立起来。1965年,全省城镇生活用煤为18.34万吨,农村生活用煤达20.07万吨。这一时期,由于省外煤炭货源不足,烟煤供应满足不了工业生产需要,福建省在推广烧煤的同时,提出工业用煤以白煤代替烟煤的口号,对工厂进行摸底立卡。烟煤供应采取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方针,合理组织供应。
1967年许多厂矿“停产闹革命”,煤炭产销数量明显下降。燃料系统全年销售煤炭57.68万吨,比上年减少了32.78万吨。为了弥补煤炭供应的不足,福建省派专人到大连调运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进口的无烟煤近5万吨,分别补充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四城市民用。
1967年,福建化肥生产推广碳化煤球新工艺,以无烟粉煤替代无烟块煤。是年,开始推广民用蜂窝煤。1968年,泉州市基本实现全市生活用煤蜂窝煤化,推广进度最快,为此受到商业部的奖励。
1976年,全省煤炭消费量为414.70万吨。1978年煤炭消费量达586.50万吨。当时,国家物资总局提出燃料公司的职能是“管供、管用、管节约、管回收”。因此,省燃料公司除担负计划分配供应外,把煤炭的节约管理工作也提上议事日程,并针对烟煤供应不足的实际情况,提出“三代一节”(即以白代烟,以粉代块,以次代优;节约用煤)的口号。
1979年,全省煤炭消费量达665万吨,燃料公司系统销售306.26万吨。
1980年,省计委下文将原省管75家用煤企业的煤炭指标和43家用焦企业的焦炭指标划归企业所在地(市)管理,实行凭证定量供应。是年,全省煤炭统配供应量为493.76万吨,其中工业用煤374.18万吨,供应分布情况是:水电系统94.93万吨,冶金系统42.29万吨,化工系统34.85万吨,轻工系统28.6万吨,国防工业系统1.10万吨,建材系统5.8万吨,交通系统1.42万吨,林业系统2.44万吨,各地(市)工业用煤162.75万吨。
1981年,全省城镇居民生活用煤供应量为78.81万吨,其中成型煤占57.78%。福州、泉州、漳州三市基本普及使用蜂窝煤,厦门市蜂窝煤供应量占成型煤比重的65%。
1982年,省外煤调运计划仅完成90%。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甫田等市燃料公司均组织力量进行民用煤炉灶的研制和改革,并推广革新节能炉灶。为了搞活流通,一部分地(市)县燃料公司建立计划外煤炭经营机构。既经营计划外工业用煤,也销售计划外生活用煤,即保本煤,以弥补居民定量之不足。
1984年,全国统配煤矿订货实行生产、分配、运输三个计划一本帐,同时对三个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供、需、运三方共同签订合同承担责任。当年,省外煤调运量达218.35万吨;还计划外调进省外煤13.38万吨,弥补了全省烟煤供应缺口。省内煤炭调运形势也很好。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同铁路部门签订《煤炭运输经济制约协议》,采取经济手段确保省内煤炭运输。省内铁路年调运量首次突破300万吨。全年煤炭供应570.4万吨,其屮焦炭12.5万吨。
1985年,福建地产煤炭产大于销,一度出现无烟煤积压。矿区煤炭库存量达120多万吨。燃料公司系统存煤量也达52万吨。为了解决煤炭积压问题,省有关部门给了一条政策,凡库存量偏大的燃料站,超过正常储备部分的煤炭可以视同计划外资源,报省燃料公司批准,转为计划外销售。当年有17万吨计划内无烟煤转为计划外销售。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也组织23万吨煤炭销往外省。福建国营煤矿销售,历来以国家计划统调为主,乡村煤矿生产的煤炭基本上都是自产自销。自1985年以来,国营煤矿在完成国家统调任务前提下,为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每年都向省内及浙江、广东、江西等省自销部分计划外煤炭。
1986年,福建旱情严重,火电早发、满发,全年火电用煤达178万吨,比上年增加55.3万吨。无烟煤供应又趋紧张。各级燃料公司在煤炭销售中注意抓煤炭节约工作。厦门、福州开始供应部分动力配煤。福州、泉州等城市在饮食服务行业推广大型蜂窝煤。6月,省计委、经委、建委联合召开全省推广民用煤节能灶会议,规定往后推广的煤灶热效率应达到50%以上。省里还投资10万元用于改灶补贴,原则上免费为群众改灶,并将推广省煤节能炉灶工作纳入“七五”节能计划。是年,福建新开辟了济宁焦化厂和淮南化肥厂两个焦炭加工点,共委托加工焦炭6.8万吨。
1987年,由于省内煤炭价格偏低,龙岩地区小窑煤外流量达100万吨左右,主要销往广东。是年,省节能炉灶推广总站生产的闽燃B型节能排污蜂窝煤炉灶,在全国先进民用煤炉具评比中获先进奖。1988年,该站设计的康乐牌炊浴多用节能灶和闽榕牌炊浴多用节能灶双获全省炉灶评比二等奖。
1988年下半年,煤炭供应开始全面紧张,加上计划外煤炭冲击计划内,国家统配给福建的煤炭计划大量落空,全年省外煤调运计划仅完成88%,福建烟煤库存因而空虚。到年底,全省燃料系统煤炭库存量27.66万吨,其中烟煤仅3.22万吨。
1989年上半年,由于全国煤炭流通秩序比较混乱,煤炭订货合同兑现率下降,福建烟煤供应更趋紧张。全省燃料系统烟煤库存量曾降至1.4万吨,面临全面脱销。一批烟煤用量多的大中型企业经常处于等米下锅状态。但是,由于燃料供应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地组织货源,合理调剂余缺,压低社会煤炭库存,基本上保证全省生产和生活用煤需要。是年,进省煤炭调运量为252.44万吨,完成计划的88%。计划外从省外调入烟煤达30多万吨,是福建省组织计划外烟煤最多的一年。第四季度起,福建煤炭市场紧张状况逐步趋于缓和,价格回落,年底燃料供应部门出现局部煤炭积压。
1990年,在国民经济治理整顿的形势下,工业增长速度减慢,市场出现疲软,煤炭需求量明显下降。加上福建遭受连续几次强台风的袭击,连降暴雨,水量充沛,水电满发,火电用煤量锐减,比计划减少55.50万吨,造成省内无烟煤供大于求,积压日益严重。至年底,燃料系统煤炭库存量高达106.67万吨,其中无烟煤71.37万吨。由于无烟煤供大于求,计划外小窑煤大量削价抛售,严重冲击国家煤炭供应计划。根据中共十三届五屮全会提出的“要在治理整顿煤炭市场方面有个突破”的精神,省政府转发了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关于综合治理煤炭市场意见的通知》,于6月底召开治理整顿煤炭市场专题会议,从7月20日起实行煤炭专运证制度。是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为1304万吨。全省统配煤炭供应量为730.81万吨,其中工业用煤565.50万吨。工业用煤分布情况是:电力171.5万吨,冶金48_77万吨,化工144.59万吨,轻工31.09万吨,林业4.25万吨,建材19.78万吨,国防科工办1.35万吨,地市工业139.30万吨,其他工业4.87万吨。同年全省焦炭消费量达538598吨,其中全省统配焦炭为139246吨。焦炭消费分布情况是:炼铁用焦39.66万吨,铸造用焦2.18万吨,电石用焦5.6万吨,铁合金用焦0.8万吨,其他用焦5.62万吨。
四、价格
福建煤炭价格长期偏低,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缺乏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燃料系统经营市场用煤亏损严重,长期靠财政补贴维持。
1958年、1959年,苏邦、邵武、上京、建瓯等煤矿每吨原煤出矿价格仅10.50元。工业用煤与市场用煤的销售价格按当时出矿价加运杂费用,再加经营手续费核定。
1962年,根据国务院规定,经营工业、生产用煤按不赔不赚的原则收取一定的手续费。1963年,根据商业部规定,工业用煤作价按煤炭进价加全部商品流通费计算。当时工业用煤价格低于市场用煤零售价格。
1964年,为了配合沿海推广烧煤,降低煤炭售价。福州、泉州、三明、厦门、漳州、南平6个城市的煤炭零售价格平均由每吨32.42元降至24.16元。当时煤炭供应量较大的莆田、惠安、东山等9个县煤炭售价平均由59.78元降到29.80元。生活用煤因降价出现的亏损由财政统一补贴。当年全省经营生活用煤38万吨,亏损98.3万元,平均每吨亏损2.58元。
1965年,省物委、省财贸办公室决定再次调低沿海地区无烟煤销售价格。省内无烟混煤出矿价每吨降低2元,汽车运输给予8折优待,运价由每吨公里0.18元降为0.16元。全省26个县(市)的市场用煤销售价格分别降低了1~5元。
1965年7月,省物委、省商业厅《关于调整省外调进煤炭价格的通知》规定:工业用煤供应价格一律实行按质论价办法。根据调进煤炭的不同牌号、规格、灰分等级标准,结合进货费用采取加权平均统一制定价格。具体计价公式是:
省外煤炭销售价格=煤炭牌号差价率×规格差价率×等级差价率×地区差价率×标准煤基本价格
批零差价全省统一规定为10%。地(市)二级站对县及县以下经营单位的调拨价按批发价倒扣2%。
1966年至1969年间,福建煤炭价格比较稳定,没有进行大的调整。
1970年8月1日,国营煤矿无烟混煤出矿价格调整为每吨14元,无烟块煤每吨21元,烟块煤每吨23元,烟混煤每吨16.5元。
1971年10月1日,烟混煤出矿价格每吨调为17.5元,无烟混煤出矿价格每吨调为16元,社队办小窑煤出矿价每吨由12~14元统一调为16元。
1977年,省内煤炭出矿价格实行以矿定价,根据不同矿井的煤质情况核定各矿点的出矿价格。烟煤灰分20%以下、发热量6000大卡/公斤以上的每吨从17.5元提高到22元;无烟混煤灰分在25%以下、发热量在5500大卡/公斤以上的每吨从16元调整为20元,灰分在30%以下、发热量在5000大卡/公斤以上的每吨从16元调整为18元,灰分在35%以上、发热量不足5000大卡/公斤的仍执行每吨16元;烟块煤每吨提高到30元;无烟块煤每吨提高到25元。社队小窑煤每吨调为18元,块煤从21元调为25元。1977年11月5日起,全省无烟混煤工业、市场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
1979年5月1日,按国家物价局、煤炭工业部规定,统配煤炭出矿价每吨平均提高5元。福建工业用煤供应价格因此作了相应调整,生活用煤价格不动。此次调价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统一补贴,市场用煤平均每吨补贴4.08元。省外调进的工业用煤按1965年制定的作价办法调整,地(市)二级站标准品基价从每吨平均45.49元调整到50.27元。同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省内煤炭价格的通知》,将省内无烟混煤分为5个等级,以矿井定价,出矿价格平均每吨提高3.2元。社队小窑煤按三等煤论价,每吨21元。并直接调整了全省53个县(市)工业用煤价格。市场用煤价格不变,增加的亏损由财政补贴。取消民用煤汽车运输优待,汽车运价从吨公里0.16元恢复到0.18元。
1980年6月,国家调整生铁焦炭价格,福建焦炭供应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能源委员会、财政部、物价局、物资总局联合下达《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实施办法》。自此,省燃料系统全面开展凭证定量供应工作,对用煤超耗单位开始实行按供应价加价50%的办法,促进节能降耗工作。
1982年,福建市场无烟煤每吨批发价27元,零售价30.50元,蜂窝煤零售价平均35元。是年,全省销售市场用煤150多万吨,亏损1500多万元。
1983年5月,省属煤矿煤炭出矿价每吨由平均23元提高到33元。燃料公司经营的工业用煤价格按不赚不赔加收一定手续费的原则核定。出矿价提高后,市场用煤价格仍不变,增加的亏损由省财政补贴,全年共补贴3632万元,平均每吨补贴25.58元。由于补贴金额倍增,省财政无力承受,于1984年1月1日开始,对生活用煤亏损补贴体制进行改革,实行财政上“分灶吃饭”,将各地(市)县燃料销售企业的盈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1984年全省生活用煤补贴金额达4200万元。是年,对进省煤炭改按成本作价。具体公式是:进省煤炭供应价格=出矿价+实际运杂费x(1+7.6%综合管理费)。同时改革了煤炭价格管理体制,将各地工业用煤的定价权下放给同级物价委员会。这一年,鉴于铁路运力不足,全省有25万吨煤炭由铁路运输改为公路运输。为了给改运单位适当补贴,省内各煤台中转价实行加价。
1984年,从山西调20万吨煤炭由汽车长途运至秦皇岛中转水运进福建,费用增加很大,省政府决定全省工业用电每度收取一分钱附加费用以支付省外调运煤炭所增加的支出。
1985年开始,为鼓励煤矿企业多产煤,省政府决定对省属煤矿实行超产煤加价政策,即以1984年省属煤矿计划产量305万吨为包干基数,超过包干基数的统调煤量按省定出矿价格加价50%,超产煤加价款由省经委从省征收的电力燃料附加费中拨补。
1986年1月1日,福建省取消农村生活用煤价格补贴及饮食服务行业的煤价补贴,省财政厅统一调整各地生活用煤补贴包干基数。
1987年,煤炭工业部、国家物价局下达《关于一九八七年统配煤矿增产实行煤炭加价办法的通知》、《关于一九八七年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的煤炭价格和铁路运输加收运费的通知》等调价文件,使省外调进煤炭成本增加,全省相应几次调整省外煤工业供应价格。
1988年,省物委、计委、经委《关于省产煤炭实行按质论价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将福建煤炭出矿价由按矿井定价改为按质论价。《通知》将煤炭质量分为十个等级。特等无烟煤出矿价每吨56元,特等烟煤出矿价每吨75.5元。最次的九等无烟煤每吨40元,九等烟煤每吨57元。省属煤矿出矿价格每吨平均提高13元。《通知》还规定暂无化验条件的煤矿仍执行按矿定价,按五等煤价格计收,即无烟煤每吨46元,烟煤每吨63元。县及乡村小窑煤除庙前煤矿出矿价每吨48元外,其他的均为46元。
1988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省内统调煤炭实行超包干基数统一加价,省内统配供应超包干基数煤炭,除城镇生活用煤和小合成氨工业用煤外,其他工业用煤和市场营业性用煤每吨加收14.21元。加价款由电力燃料附加费中拨补改为向用户收取。
1988年下半年开始,省外调进的煤炭价格全面上涨,仅计划内大同煤供应价每吨就涨至220元左右,计划外烟煤价格每吨一般都在300元左右,一些优质烟煤在泉州、晋江一带每吨竟卖到400多元。
由于计划内烟煤价格上涨,曾一度造成福建省上海煤炭中转站的严重亏损。到1989年7月底,上海屮转站共亏损490余万元。针对这一情况,福建省政府第62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自1989年9月1日起,凡指令性计划煤炭仍由省物委定价,指导性计划煤炭根据省物委确定的费率由省燃料公司按顺加作价原则定价。
1989年,福建省从同煤炭部、安徽省合办的童亭煤矿中分成烟煤5万吨。为了弥补该项目投资超概算30%的缺口,省计委对计划内5万吨童亭煤实行集资销售办法:由铁路直接到工厂的煤炭按现行供应价每吨收集资费140元,经上海中转的童亭煤每吨收集资费100元。
1990年,为了整顿煤炭市场,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能源部、物资部颁发《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办法》。出矿价的最高限价按国家规定牌价加上限价幅度(福建限价幅度为200%),计划外煤炭市场销售价格以煤矿最高出厂限价为基础加煤炭进货运杂费、定额经营管理费(含2~3%利润)和税金核定。同年8月,国家物价局、能源部《关于颁发提高计划内煤炭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国家统配的计划内综合煤基本出厂价每吨提高10元。《通知》规定:市场生活用煤的计划内产销价格本着“老帐不还,新帐不欠”的原则,适当提高市场民用煤的出厂价和市场销售价。9月,福建省政府转发省物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全省城镇民用煤、口糖、自来水价格改革协调方案。全省各地(市)县民用煤价格从11月1日起,陆续调整到位,民用煤补贴随工资发放给干部职工。全省民用蜂窝煤价格平均由每吨36.62元增加到121.01元,提高2.3倍。同时,国营煤矿生产的煤炭在统调计划内,均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计划外销售及乡村煤矿自产自销的价格,在国家限价范围内随行就市。
至1990年,福建省煤炭价格几经调整,初步形成双轨制、多层次的煤炭价格结构。其中,计划内煤炭价格包括基本出矿价、超产煤加价和价外收费三个部分。价外收费包括:(1)向用户增收吨煤3元维简费;(2)征收吨煤1.50元煤田地质勘探经费;(3)向由铁路调运煤炭的用户收取吨煤1.50~4.50元铁路改公路运煤运费差价款;(4)收取吨煤3~21.30元的煤炭中转费。用煤单位在原核定的包干基数内的煤价,除收取基本出矿价外,还要加收价外收费;超包干基数部分,再加收超产煤加价。此外,三明市县营煤矿还从煤炭价格中增收吨煤14元的煤炭开发基金。
五、出口
福建生产优质无烟煤,主要煤矿分布在铁路线近侧,铁路可直达福州、厦门港口,交通便利,具有开展煤炭出口贸易的良好条件。
1980年6月,福建煤炭首次出口。由省煤炭局供销处组织上京矿务局的货源,省五金矿产品进出口公司经销给U本岩井商行,转口销往韩国。这次在福州马尾港装船共6000吨,每吨离岸价50美元。此后,省煤炭局即进行本省煤炭出口港口的调研工作,准备自行经营出口。
1984年9月,经煤炭工业部批准,在福州组建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同时在厦门设立支公司。福建煤炭系统自行出口煤炭业务正式展开。出口煤炭货源供应单位有上京、永定、龙岩矿务局,苏邦煤矿和龙岩地区燃料站、龙岩市煤炭工业公司等单位。出口煤炭1986年以前由福州马尾、1987年后由厦门东渡装运出港。
福建分公司在经营煤炭出口的同时,对煤炭行业的其它产品出口也作了尝试。1989年代理邵武煤机厂出口注塑机铸件3万美元,1990年出口烧烤炭40吨,矿灯头300盏,约3万美元。
到1990年,福建分公司累计组织出口无烟煤214722吨,创汇703.1万美元。出口的煤炭均由香港转售至韩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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