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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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27
颗粒名称: 三、经营体制改革
分类号: F423.3
页数: 3
页码: 139-1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炭工业要摆脱困境,提高自我消化、自我发展的能力,除依靠省政府政策上扶持外,必须走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子。
关键词: 煤矿 经营 体制改革

内容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福建经济以年均增长20%左右的速度发展,煤炭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成为制约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福建省政府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多调烟煤、精煤、无烟块煤的同时,采取立足省内,积极扶持和加快本省无烟煤开发的能源对策。但是,由于福建煤矿地质构造复杂,万吨掘进率高,开采难度大,机械化程度低,生产成本逐年上升,企业长期靠财政补贴,处境卜分艰难。煤炭工业要摆脱困境,提高自我消化、自我发展的能力,除依靠省政府政策上扶持外,必须走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子。
  1979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批准邵武煤矿列为福建省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企业之一,开始了煤炭系统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尝试。
  1981年8月,省煤炭局在天湖山矿务局召开落实经济责任制试点座谈会。会后在天湖山矿务局铅坑矿、上京矿务局柯坑矿正式开展经济责任制试点。
  1982年4月,福建煤炭系统围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始全面整顿。通过企业整顿,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企业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打下基础。6月,省燃料公司从省物资厅划属省煤炭工业局,实现煤炭工业产、供、销“一条龙”管理体制,加强生产与流通的衔接和协调,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综合经济效益。10月,遵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由省煤炭局、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燃料公司组成调查组一行6人,到浙江、江苏、广东、湖南等省,就地方煤矿产、供、销情况以及成本价格、亏损补贴和扶持地方煤矿发展所采取的有关经济政策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历时一个多月。次年1月调查组向省政府提交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和经销方面有关政策的初步意见。
  1983年6月,为了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问题,经省经委、劳动局批准,在上京矿务局实行以吨煤工资包干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制试点,取得成功经验。1984年,吨煤工资包干在省属煤矿全面展开。
  1984年5月,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下发《关于给省属煤炭企业“松绑”放权的意见》,在人事、劳工、财务、生产等方面给省属企业更大的自主权。11月,煤炭部在唐山召开全国煤炭工业计划会议。12月,省煤炭总公司根据会议精神并参照统配煤矿承包办法,结合福建煤炭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关于煤炭工业投人产出包干方案》报省政府。
  1985年4月,省政府正式批准省煤炭总公司的总承包方案。承包期从1985年1月1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以省煤炭总公司为承包方,代表省属煤炭企业向省政府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的主要内容为:
  包煤炭产量以省属煤矿1984年计划产量305万吨为包干基数,1990年应达到400万吨,年递增4.9%。
  包基建规模和投资“七五”期间省属煤矿建成投产的能力为105万吨;按验收的投产能力,以吨煤综合投资220元包干,其中省拨款170元,贷款或自筹50元;基建总投资2.86亿元,其中拨款1.785亿元。
  包财务盈亏从1985年起,省属煤矿每年由省财政专项补贴250万元(1988年煤炭调价后已取消),亏损不补,盈利全留。
  省煤炭总公司将总承包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属企业单位。各单位根据总公司下达的任务,分解下达到所属矿(井)、厂、站,并逐层落实到采掘队、车间、班组,建立起企业内部各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基本建设方面,推行建设项目承包责任制。对矿井技改项目或其他单位工程均推行项目投资或技改费用包干。
  为改善企业经营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从1987年开始,省属煤炭企业普遍推行局、矿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1988年,全面实行局长(矿长、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承包形式实行以经营者为首的经营集团承包。经营者即局长、矿长、厂长、经理,经营集团包括党委正副书记、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和工会主席。
  实行总承包后,省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有:
  (1)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代表省属企业向省政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实行包干,统负盈亏,亏损不补,利润全留,免缴所得税。
  (2)总承包期间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经省物委以上政府机关批准调价(不含浮动价格),影响全行业利润低于包干前利润基数的,由省财政给予补贴;以后若煤炭提价,超过包干前利润基数的,按利改税办法办理。
  (3)以总承包前的计划产量为基数,六年内属总承包的基数煤,实行按质论价,超包干基数部分实行分档加价或折合成综合价。加价收人与企业盈亏不挂钩,除省总公司集中40%外,其余视同企业留利,按“五金”比例分配使用。
  (4)煤炭企业的维简费从吨煤7元提高到10元,摊进成本7元,增加的3元,在价外向用户收取,企业作专项基金处理。1988年,维简费提高到12元。
  (5)煤矿企业折旧基金和维简费中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省财政按季如数返还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统一安排使用。1990年起改为免缴税务部门,直接上缴省总公司。电力建设基金按每千瓦时3厘征收。
  (6)煤炭产品税按2.5%税率计征。煤炭企业自己生产又用于企业的生产用电、火工产品、建材产品以及矿区内部运输,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国营煤矿企业生产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企业的留成利润按“五金”分配比例转入专用基金,其比例为“二、一、一、三、三”,即生产发展基金20%;技术进步和后备基金各10%;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30%。
  (8)由省统一调拨供应的煤炭,其运输列人指令性调运计划。
  (9)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的“三材”消耗定额,承包期间均按1985年计划分配定额为基数不变。
  (10)省每年专项拨给技术措施费1000万元,六年不变,不足部分自行贷款解决。
  至1990年,福建省煤炭工业实施以投人产出总承包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第一轮总承包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煤炭生产建设稳步发展,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经济技术面貌发生巨大变化,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得到进一步改善。
  为了搞好第一、二轮总承包的衔接工作,自1989年第四季度起,省煤炭总公司就开始酝酿提出第二轮即“八五”总承包初步方案。经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反复修改,于1990年6月正式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八五”期间投入产出总承包方案》。1991年6月,省人民政府批准煤炭工业总公司从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实行第二轮总承包。
  第二轮总承包的形式、内容与第一轮总承包基本相同。以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为承包方,代表省属矿务局、矿和煤机制造、基建施工、物资供应、多种经营、煤炭进出口等基层核算企业,向省政府包煤炭产量,包基建规模和投资,包财务盈亏,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考核安全生产、煤炭质量、主要设备完好率等项指标。第一轮总承包中省政府所给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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